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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私鎖違停車 觸犯強制罪

2011-05-03 12:10 · 樓主
希望很多管委會不要犯大頭症,想定啥規則就定! 要清楚管委會的定位 並未具有法律的權限僅作為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360239/IssueID/20110503
2011-05-03 12:16 · 2樓
管委會當然不具法律強制力,但仍可要求主管機關執法,簡單說就是這種事情直接請警察或官員過來處理,不要自己傻呼呼地去做,結果還觸法,得不償失。
2011-05-03 14:10 · 3樓
亂停車的人會觸犯什麼罪? 警察來了會把車拖走嗎?{:5_238:}
2011-05-03 14:30 · 4樓
寧靜海 發表於 2011-5-3 12:16
管委會當然不具法律強制力,但仍可要求主管機關執法,簡單說就是這種事情直接請警察或官員過來處理,不要自 ...


印象中,若是社區停車場內亂停,警方是不處理的,因為那屬私人領域,警方會勸以社區規範來約束....
2011-05-03 14:30 · 5樓
起碼幫你查車藉登記資料.

可順便查出有無欠款資料{:4_84:}
2011-05-03 17:13 · 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api 於 2011-5-3 17:23 編輯


茶葉蛋 發表於 2011-5-3 14:10
亂停車的人會觸犯什麼罪? 警察來了會把車拖走嗎?


我有親身經歷
警察是不會來的,因為那是私人財產區域,不歸他管。

就算有留電話,他也是可能不會接(我遇到的就是~:curse: )
但,不能鎖車、更不能破壞
至於牠觸犯什麼罪,可以去google一下,很令人灰心...
簡單的說,幾乎無法可治...(除非長期佔用)

最後,只剩下一個別人教我的方法
把車停在牠前面,讓他動彈不得(理由當然是車位被佔,只好臨停)
跟他打持久戰,讓他感受無法離開的痛苦....

當然,這個方法有無觸法,我就不知道了....
2011-05-03 17:45 · 7樓
回覆 yapi 的文章

或許可以符合竊佔罪.......可以跟警察說,我的車位被侵佔了! 請他來處理! -------還是要確認一下!
若是外來車也可以說:擅闖民宅,侵占土地! ----很多停車場外面都有這樣的告示!
2011-05-03 17:45 · 8樓
回覆 michelle416 的文章

+1{:5_285:} {:5_285:} {:5_285:}
2011-05-03 18:26 · 9樓
回覆 yapi 的文章

停在前面是個方法,但是有點風險,
萬一碰到惡人,你愛車就.......
還是請管委會+保全處理比較正當
2011-05-03 19:33 · 10樓
唉{:4_101:}~所以辦法永遠是說給"守法"的人聽的~
那些文盲,還真無法可管~
樓主說"管委會不要犯大頭症",我倒是不以為然,如果不是一些住戶先犯大頭症,委員會怎麼會出此下策呢?{:4_202:}
2011-05-03 20:27 · 11樓
亂佔用別人車位又不留電話的人最可惡!!:@
我們管委會問過律師.被占用的住戶如授權.可以告他侵佔!!
2011-05-03 20:37 · 12樓
不要亂停,就不會被鎖車
都已經侵佔了,還要反過頭來告人家強制罪

社會真的病了,管委會沒有魄力,對守法的住戶怎麼交代
2011-05-03 22:22 · 13樓
說管委會有大頭症,其實當然是誇大了點
因為管理過嚴的社區也不是沒有
但是管委會要怎樣維護社區秩序,也很難拿捏
完全要靠社區住戶的正向意識是否抬頭

自家社區剛成立管委會時,小弟也關心過社區的事物,也接觸到形形色色的住戶
一開始也很多住戶東西亂放/垃圾亂丟/停車亂停/腳踏車隨意擺/鞋子雜物放門外......
因為他們住習慣了沒有管委會的社區或公寓,以致於一開始就不接受規則
甚至還因此跟管委會或管理員咆嘯的
但是管委會基於職責所在,堅持管理理念,在合情合理合法之下,請住戶遵守社區規約
經過一番努力溝通,現在社區很少出現上述問題

但是北大也有某些社區現在已經開始有脫序行為
就是因為管委會有鄉愿情節
覺得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無事最好
所以什麼事都大開方便之門,任何不守秩序的都當作沒看見
反正安穩的過了一年任期,別因此得罪住戶,
事不關己己不關心的心態下
社區事務每況愈下,最後淪為大家口中的低價社區

試問,這樣的社區每個人都不用負責嗎?
住戶認為我又不賣房子,社區總體價值關我鳥事!
房東收的到房租,社區總體價值關我鳥事!
租客住不喜歡就換,社區總體價值關我鳥事!
投資客把房子弄得美美的高價賣出,社區總體價值關我鳥事!

當客人來到社區,看到公共區域髒亂/脫序/雜亂的環境
就像客廳堆滿雜物,你好意思招待客人嗎?

管委會或許不該濫權,但也不該無為
2011-05-03 22:28 · 14樓
不管是住戶還是管委會,只要是"有心"人士,總會鑽漏洞,任何人都可能成大頭。
比違規放鞋子在門口,結果被收走找不到的啦,那你會說不要放就好了啊!
不過就是有時,你會"暫放"一陣子,如有多位客人來訪。
規約中會鎖車的,是違反停車規定的,而佔人家位置的,只是其中一小部份,
其他應該會有不能停機車啦,或不能併排等等的,否則一樣鎖車罰錢。
如果只是因為"臨時"或"誤停"而被鎖,可能會被說成不通人情。
社區管理保全一般會注意那些位置較有空,讓你停一下,一有人回來,馬上通知你離開,這也是很好的變通方式。
2011-05-04 09:24 · 15樓
Tony 發表於 2011-5-3 22:22
說管委會有大頭症,其實當然是誇大了點
因為管理過嚴的社區也不是沒有
但是管委會要怎樣維護社區秩序,也很 ...


講得真是太棒了!{:4_158:}
2011-05-04 10:20 · 1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api 於 2011-5-4 10:21 編輯


michelle416 發表於 2011-5-3 17:45
回覆 yapi 的文章
或許可以符合竊佔罪.......可以跟警察說,我的車位被侵佔了! 請他來處理! -------還是要確認一下!
若是外來車也可以說:擅闖民宅,侵占土地! ----很多停車場外面都有這樣的告示!

除非他長期佔用,否則也不能用竊佔罪治牠

參考資料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66058
2011-05-04 10:21 · 1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mssltsai 於 2011-5-4 10:22 編輯


回覆 Tony 的文章

也有某些社區現在已經開始有脫序行為
就是因為管委會有鄉愿情節覺得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無事最好
所以什麼事都大開方便之門,任何不守秩序的都當作沒看見
反正安穩的過了一年任期,別因此得罪住戶,
事不關己 己不關心的心態下
社區事務每況愈下,最後淪為大家口中的低價社區

讚 ! {:7_463:} {:7_490:}
2011-05-04 10:29 · 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api 於 2011-5-4 10:29 編輯


zeno 發表於 2011-5-3 18:26
停在前面是個方法,但是有點風險,
萬一碰到惡人,你愛車就.......' l, \+ f% ?/ }& J) H4 u
還是請管委會+保全處理比較正當

一般正常作法
當然是會先透過手機聯絡,請牠移車
這時頂多唸唸牠。也不至於計較太多

但,當遇到牠手機就是不接,我們就頭大了
又不能去佔別人車位
若先暫時停別人車位(已協調),又太簡單放過牠
所以,只能消極的在不擋住其他住戶出入的情況下,擋住牠
若牠膽敢破壞,這時叫警察來,就是天經地義了....

PS1: 我的車是10多年的老車,比較不在乎牠亂搞
PS2: 這種方法對外人比較有用,對同社區住戶不太有用
2011-05-11 23:53 · 19樓
我們家機車位被停了一台腳踏車大約二年多了,至今仍在!!
今年四月我們去物管中心登記違規停放私人車位,假設4/1登記算第一次,那麼隔三天可以再登記第二次,直到第三次,
物管中心就會強制執行移走車子代為保管!!
2011-05-18 11:05 · 20樓
回覆 michelle416 的文章

這個問題要看社區規約有沒有規定,有沒有經區權會通過,這兩個要件。如果都有的話,車主要告管委會強制罪就我所了解,好像還沒有相關的判決說是管委會這邊輸的,但是,只要其中一個要件沒有成立的話,就有相關的判決判管委會輸的。所以,只要規約有規定可以鎖車且經過區權會通過的話,管委會應該放心去執行規約的規定,讓相關違規的住戶記住不能隨便停車的教訓。
2011-05-18 11:21 · 2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霸川 於 2011-5-18 11:21 編輯


這種公德心的問題,最好的方法就是公告在公告,

在大樓電梯以及相關公怖欄,公怖住戶相關資料與德行,

讓大家知道誰是惡鄰居,在用群眾排斥的眼神看他,

看看看看................,看到他羞辱{:4_167:}
2011-05-18 11:34 · 22樓
{:7_464:} 噯....為何總有一些不識字又沒公德心ㄉ人.真是家家有本難唸ㄉ經ㄚ..有些人違規還理直氣狀ㄋ..真ㄉ會氣死人..
2011-05-30 13:58 · 23樓
可能構成刑法的竊佔罪(刑320Ⅱ)。
相關實務請看85年易字第3496號刑事判決(台北地院)。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可查到)。
2011-10-07 14:11 · 24樓
🔧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1-10-7 14:13 編輯


savard 發表於 2011-5-17 11:59
最近看了一本書"停車位權益Q&A"
書上的律師對管委會私鎖違停車 觸犯強制罪是持保留態度的
因為刑法第三百 ...不知道是否有人可以提供相關確定的判決或實例嗎?


在回覆文章找資料時翻到這篇討論,此篇好像還沒有人回覆您,我就手邊找到的資料先提供參考:

裁判字號】 95,易,9
【裁判日期】 950509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1624號),本院認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本院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丁○○部分公訴不受理。
甲、公訴意旨以:被告甲○○係麗景江山社區管委會總幹事,被告丁○○則係麗景江山社區住戶。....
丙、被告甲○○部分:...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就在89年5月27日作成決議在樓梯間、公共通道、轉彎角等紅線上違規停車者,經勸告不理,應鎖輪罰錢,後來該社區函請市警局 交通隊執行社區內違規拖吊,但是交通隊說這是私有地,其沒有辦法執行,該社區91年6月份又作成決議,在社區內紅線處違規停車鎖輪,汽車罰款500元、機車200元... 被告甲○○執行本件鎖輪乙節係適正執行麗景江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賦予管理委員會之職,斷不能以其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即謂其以強制之故意,刁難、脅迫丁○○或丙○○。
(四)、或謂被告甲○○之行為雖未對丁○○或丙○○構成強暴或脅迫,然其行為已對渠二人使用之8652-DT號自小客車構成物的脅迫(即不肯開鎖),因之,仍構成強制罪云云,然被告甲○○係因被害人丙○○不肯 依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繳交罰款500元,甲○○始不為開鎖之行為,證人黃耀龍明確證述其在場處理時,丙○○或丁○○均未繳交罰款500元,被害人丙○○亦自承其與丁○○找被告甲○○理論時尚未繳交罰款,其到最 後到守衛亭繳交500元,然後拿收據到管理中心給被告甲○○看,甲○○就幫其開鎖等語,可見被告甲○○在被害人丙○○依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繳交罰款500元後,即毫不遲疑為丙○○開鎖,並無故意遲延不開鎖之公報私仇之舉措,則其有何對物脅迫之可言?(五)、尤有甚者,據聯合報95年3月9日C5版報導,「台北藝術大學(即國立藝專)校園內處處可見被鎖輪胎的紅線停車車輛,這原來是校方為遏止紅線停車想出的方法,先到出納組繳罰款,才能到警衛室要求開鎖。」有該剪報附卷可參,可見在私人領域內違規停車之處罰非僅麗景江山1例,台北藝術大學鎖車時同樣未發生火災,即未有緊急防衛情狀之存在,亦未見該校校方負責人為檢察官起訴涉犯強制罪,況被害人丙○○明知或可得而知8652-DT號自小客車所停位置係麗景江山社區所禁 止停車之地點,已如上述,被告甲○○之執行鎖車與台北藝術大學之執行鎖車又有何異?被告甲○○於丙○○繳交罰款後開鎖又與台北藝術大學於違規人繳納罰款後開鎖有何差異?益見被告甲○○之行為無任何違法之事實,其鎖車及在丙○○繳納罰款前之拒絕開鎖之行為,不得謂係故意刁難或私行鎖車之非法脅迫之手段。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證被告甲○○有何公訴人所指強制罪之行為,衡諸首開法條及判例要旨,適用通常程序,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其他案例:
•今年六月間因停車在自家社區停車場非停車格處遭到社區主任委員鎖車,於是提出強制罪告訴。開了一次偵查庭後檢察官於7月14不起訴,檢察官使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判決指出「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由於鎖車時被害人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與刑法304條第1項(強制罪)不符」
後來我提出再議,再議內容提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並提出「被告將車上鎖,乃間接強脅本人不得在社區公用道路隨意停車,確實也間接施用強暴脅迫」
但高院檢察署卻僅再次強調最高85年度台非356號之判決,並無對我提出之理由做回應,駁回我的再議。
想問大律師,難道此行為不構成強制罪嗎?謝謝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文章日期:100-09-16 09:18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232
•律師評價:34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社區的管理服務人可以對於住戶違反共用部分的使用方法加以制止。你的案子,即便是構成要件該當,社區的管理服務人還是可以主張他們的行為係屬於法令授權範圍內,因此它們的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犯罪。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1596&tid=1&ccode=lDate%20desc
2011-10-14 14:56 · 25樓
因為警察是不會來處理
很多機關大學也都是用鎖車,來反制違規停車
2011-10-14 15:28 · 26樓
joy 發表於 2011-10-7 14:11
在回覆文章找資料時翻到這篇討論,此篇好像還沒有人回覆您,我就手邊找到的資料先提供參考:

裁判字號】 ...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社區的管理服務人可以對於住戶違反共用部分的使用方法加以制止。你的案子,即便是構成要件該當,社區的管理服務人還是可以主張他們的行為係屬於法令授權範圍內,因此它們的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犯罪。"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文章日期:100-09-16 09:18
•文章人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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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價:34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社區的管理服務人可以對於住戶違反共用部分的使用方法加以制止。你的案子,即便是構成要件該當,社區的管理服務人還是可以主張他們的行為係屬於法令授權範圍內,因此它們的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犯罪。)



按判例看,也就是鎖車不違法啊!!
判決說,人不在車內,並無違反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


如果沒有違法,那我贊成鎖車!!
2011-10-14 15:51 · 27樓
如果鎖車算是觸犯強制罪,那別人亂停我的車位,是否也等於【強制】使我無法使用我自己購置的停車位?
台灣 喜歡亂停車的人太多了,總是有人覺得反正只是暫停一小時、一個晚上、、,你的車位也沒損壞,幹嘛這麼計較(遇到幾次這種無賴)? 如果還有法律保護他們亂停車的【權益】,豈不是太可笑了
2011-10-14 16:00 · 28樓
那是侵佔罪....不過, 要搜證還要上法院, 實在是太累了.....
2011-10-14 16:23 · 29樓
所以亂停無罪, 鎖車有罪囉.............
2011-10-14 16:32 · 30樓
n 年前夜黑風高的晚上我開車停在"下港"某市的路邊收費停車格,
一陣子要離開時發現並排停車在我旁邊, 頭尾跟我一樣齊!
前後也停了車另一面是牆壁.
鬼也開不出去, 報警也沒警察來....
就這樣等了一小時, 前面的車子開走我才鑽出去.

當然離開時把4個胎都戳破!(還好那時是BB call 時代沒有攝影機)

開車的人一定要有水準, 不尊重別人就沒資格要求別人尊重你.
2011-10-14 17:22 · 31樓
那請問先進~~管委或物管 可以自行更改"機械車位" 的流動方式 (與社區其他同車位不同)嗎?
2011-10-15 14:08 · 32樓
個人覺得有疑問,管委會決議整棟大樓不准加鐵窗就合乎法令嗎??前陣子不是有孩童從樓上摔下來嗎??住戶反映因管委會不准加鐵窗,是人命重要還是車輛加鎖重要??不懂法律,因為法律只會欺負善良百姓!!!
2011-10-15 15:22 · 33樓
回復 yl1626 的帖子

我還會順便劃一下車身跟把後照鏡折斷吧^^
2011-10-15 17:29 · 34樓
🔧 本帖最後由 波把拔 於 2011-10-15 17:30 編輯


其實不是不能鎖車

而是要取得車位所有權人同意後,才可進行鎖車
2011-10-15 18:16 · 35樓
回復 michelle416 的帖子

這是很好的提醒耶!~{:6_314:}
2011-10-15 18:17 · 36樓
回復 文兒 的帖子

那就...{:7_340:}
2011-10-17 08:55 · 37樓
回復 w5719w 的帖子

那就不要擋到我的車^^哈
2011-10-17 09:56 · 38樓
回復 yapi 的帖子

小心車子被破壞!

沒品的人多的是!
2011-10-17 10:20 · 39樓
維護自己的權益,還要考慮東考慮西的,做就對了.....
2011-10-17 15:36 · 40樓
波把拔 發表於 2011-10-15 17:29
其實不是不能鎖車

而是要取得車位所有權人同意後,才可進行鎖車


區權人大會表決通過即表示取得車位所有權人的同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