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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12.31 97年12月31日臺北縣政府北府交營字第0970903006號令修正「臺北縣機器腳踏車停放規定」名稱為「臺北縣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及修正其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臺北縣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
一、本要點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第一項及停車場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機器腳踏車之停放及停車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器腳踏車停車位之設置,以劃設於路邊為原則,如因交通流量及安全等因素,得劃設於道路範圍內人行 道;人行道寬度未達二‧五公尺者,得停放於騎樓,並應保持人行順暢。
(二)設有騎樓之路段,得於騎樓內停放,以一列為限,並保持一‧八公尺以上(含)人行空間,後輪後緣應與建築線標齊。
(三)人行道寬度二‧五公尺以上(含)未達五公尺者,得沿人行道外緣停放,以一列為限,車輛前緣應與人行道緣石標齊。
(四)人行道或含供行人通行之建築線退縮地,其寬度達五公尺以上者,得雙排相背停放二列。
(五)巷道寬度未達五公尺者,得禁止雙側停車。
(六)巷道寬度五公尺以上(含)未達七公尺者,單行道單邊得開放停車;雙行道雙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單邊停車。
(七)巷道寬度七公尺以上(含)未達八公尺者,單行道雙邊得開放停車;雙行道單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雙邊停車。
(八)巷道寬度八公尺以上(含)者,得雙邊開放停車。
四、機器腳踏車停放時,應以停放基準線為準,不得超越,相鄰車輛應注意整齊有序。
五、機器腳踏車於騎樓、道路範圍內人行道,應保持整潔,並不得裝載污穢零亂物品、妨礙觀瞻與衛生。
六、機器腳踏車進入騎樓或道路範圍內人行道後,不得乘騎行駛。
七、本局得視行人通行需求及交通整理工作之需要,在騎樓及道路範圍內人行道或巷道劃設停放基準線或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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