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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奢侈稅)~~討論!!!

2011-04-22 18:18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大耳朵 於 2011-4-22 18:24 編輯



房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可能課徵的認定日期~~

一、買賣生效日:因為買賣生效日會有造假嫌疑,所以財政部及國稅局一定會查買賣日三天內簽約金匯入履約保證專戶內的時間點,或是買賣雙方金融機構資金流向,所以要造假簽約日是行不通的!!

二、買賣過戶日:因為在買賣過程中,買方必須尋找貸款銀行(大多數買方),多少會有作業時的問題,所以如果中間有發生一些問題或徵信問題時,就會延誤過戶時間,所以多多少少會有爭議。

三、成交送件日:買賣契約簽訂後就必須辦理"報稅"階段,此時地政機關就會有明確"契稅"與"印花稅"的送件日期與程序,以此時間作為界定的機會相對比較公平公正。

但因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奢侈稅)細則尚未明訂,所以實際內容必須等總統布達後才有機會確定!!所以大多數屋主為求安全起見,多數都會在四月底將房子出清唷{:7_497:}
如果晚輩有敘述錯誤,請各位大大不吝嗇指教!!!!
2011-04-22 20:09 · 2樓
很奇妙的內心運作過程....理性會告訴買房的自己要再忍一忍等一等....銀行的朋友,建商的朋友..也都勸自己再等一下....但是每看一個案子...有時確實會因為物件不錯而產生衝動...想給他斡旋下去....這時候不理性的因子就跑出來作怪...唉只差30萬了...又不多...30萬買了安心買了夢...呵呵~~雖然這是我第5次購屋,但是還是會有天人交戰時......哈哈哈~~有沒人跟我一樣最近的心情...
2011-04-22 20:44 · 3樓
mattchiu 發表於 2011-4-22 20:09
很奇妙的內心運作過程....理性會告訴買房的自己要再忍一忍等一等....銀行的朋友,建商的朋友..也都勸自己再 ...


我知道這種感覺.因為我剛下手.現在心情平靜很多了!!:D
接下來會漲會跌誰也說不準.如果是自住.價格又便宜很多.就給他下手啦!!
2011-04-22 21:44 · 4樓
等奢侈稅上路,就很難有斷頭價了。想買的人真的要趁現在,偏偏我最近看上的標的物沒有奢侈稅壓力,可惡!{:4_202:}
2011-04-22 21:56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ack555 於 2011-4-22 22:01 編輯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法律名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 二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
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
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下略
2011-04-22 22:17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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