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4-26 16:2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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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多時~對面的鞋櫃是不見了。可是還是有私人物品放置於梯間。不知道管委會的安全委員對此有何見解?我只在乎『公寓管理條例』裡所列的規定,還是規約已有修定了?
住戶已違反了以下公寓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我還看到有位好心人事把社區的公告就此事件做相對的質疑並在公告上面鬼畫符了一番。對於此要求有意見為何不去跟物管主任做溝通呢?而要在公文上面亂寫。不知道社區裡的公告是否都是如此的呢?又或者此舉是否意味著社區的牆面都可供住戶隨意亂畫?又或者是社區所張貼的公告都可以隨便讓住戶拿來寫筆記?此等做法是否得宜就讓各住戶自己去評判。
請管理委員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