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對面鄰居的鞋櫃消失了耶~~~

2011-04-20 16:06 · 樓主
今天看到對面鄰居放置在門口的鞋櫃消失了~~~{:4_113:}

再接下來的就是要等對方把蹬子、幾雙鞋子以及腳踏墊收掉~到時就真的是乾乾淨淨的樓層了!{:4_158:}

感謝管委會將公告改成白話文~不然對面的鄰居似乎都有看沒有懂似的~拖到現在才願意配合公寓管理條例來做事~{:4_151:}
2011-04-20 18:27 · 2樓
回覆 u2194739 的文章

恭喜恭喜~!

我上上週去了萬寶隆之後...

著實有點汗顏呀!!

我也應該為我門口的腳踏墊找一個新家了...

嗚嗚嗚!!{:7_515:}
2011-04-20 23:52 · 3樓
看到這個問題討論了這麼久,
看樣子我不能再不乖了,
我把鞋櫃和地墊都移到室內了,
大家都要開始做好鄰居嘍{:7_408:}
2011-04-21 00:42 · 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4-21 01:00 編輯


Sally0715 發表於 2011-4-20 23:52
看到這個問題討論了這麼久,
看樣子我不能再不乖了,
我把鞋櫃和地墊都移到室內了,


環境的好壞當然是要靠全體的住戶一起去維護。總是要有人帶頭去堅持做一些對的事(至少依法是正確的)。就算是會造成少數人的不便~但我相信公寓管理條例裡面會這樣規範一定有它的道理!嚴格來講~公共區域放置私人物品是不應該會通過安檢的~

當然~對我而言~我只在乎我所住的這個樓層的狀況~可憐的就應該是同樓層的住戶~其它的我還真的管不著(我既不是安全委員,又不是那一樓層的住戶,誰會理我呢?!)~

當然~若所有住戶都願意配合那將會是這個社區的福氣了{:4_131:}

這也是住戶對於管委會所有成員的期許~~~應該做的就要堅持~~~不要像現在當官的都因為怕被罵而不去做對的事情~結果最大的輸家是誰呢?當然是全台灣人民的損失啦~~~扯的有點遠了~~~{:4_87:}
2011-04-21 09:51 · 5樓
u2194739 發表於 2011-4-20 16:06
今天看到對面鄰居放置在門口的鞋櫃消失了~~~

再接下來的就是要等對方把蹬子、幾雙鞋子以及腳 ...


發現的那一剎那~應該感動得快掉下眼淚了吧~如果是我的話~呵呵{:5_288:}
2011-04-21 10:03 · 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4-21 10:04 編輯


回覆 WilsonCheng 的文章

感動倒還好啦~只是覺得一開始本來就不應該把私人物品放到公共空間哩~如果公共空間都可以放置私人物品,那我就把我家的那一些不太需要而又不捨得丟的垃圾放在中庭好了~~~到時住戶就別跑來跟我說這樣子不行~那樣子不行~我相信這樣子也不是大家樂見的不是嗎?最後遭殃的是誰呢?是這整個社區~{:4_200:}

值得感動的應該就是現任的管委會在盡心盡力的為社區付出自己的時間與心力~~~
2011-04-26 16:13 · 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4-26 16:25 編輯


回覆 judyiou2003 的文章

事隔多時~對面的鞋櫃是不見了。可是還是有私人物品放置於梯間。不知道管委會的安全委員對此有何見解?我只在乎『公寓管理條例』裡所列的規定,還是規約已有修定了?

住戶已違反了以下公寓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我還看到有位好心人事把社區的公告就此事件做相對的質疑並在公告上面鬼畫符了一番。對於此要求有意見為何不去跟物管主任做溝通呢?而要在公文上面亂寫。不知道社區裡的公告是否都是如此的呢?又或者此舉是否意味著社區的牆面都可供住戶隨意亂畫?又或者是社區所張貼的公告都可以隨便讓住戶拿來寫筆記?此等做法是否得宜就讓各住戶自己去評判。

請管理委員處理之~
2011-05-09 11:38 · 8樓
回覆 u2194739 的文章

昨天閒來無事,把整棟樓(A3/A2?)每戶的門口都看了一遍,好像還是把鞋子放在外頭的居多(還有某層是倆互都放櫃子的),看起來大概這樣的習慣還是改不掉了。實在不懂,把鞋子擺進去,會佔掉多少空間嗎?
2011-05-09 13:15 · 9樓
回覆 raymond 的文章

我很納悶安檢可以過?

還有就是窗戶都有開嗎?不然一出電梯不就臭死了?

這個社區的生活品質實在是令我越來越擔憂了~
2011-08-08 14:57 · 10樓
前幾天搭電梯時要往下,剛好樓上有人先按,就被送到11樓
當電梯打開那一刹那....我呆住了
按電梯的住戶在電梯口擺鞋櫃~正在穿鞋子{:4_167:}
竟~然~把~鞋~櫃~擺~在~電~梯~口~~天吶天吶天吶天吶
請原諒我的震驚~真的太不可思議了{:4_176:})
(以前看房子只要該樓層有擺鞋櫃雜物~就會列為不考慮~應該很多人也會這樣吧)
2011-08-08 17:33 · 11樓
回復 raymond 的帖子

hi,您有去看A2哦...不知您有看到10樓的嗎?
他們沒有鞋櫃,都是裸露在外面耶...比鞋櫃更不美觀
我都不知要怎麼告訴鄰居,請保持美觀...{:4_147:}
2011-08-08 19:13 · 12樓
回復 WilsonCheng 的帖子

因為他們是買一整層的所以...................

不過這麼大的傢俱到時如果全部都要清理掉應該也不知該往哪擺吧@@

2011-08-08 19:47 · 13樓
回復 小乳豬馬麻 的帖子

乳豬大怎麼會那麼清楚呢?難道~~~屋主就是~~~~{:4_167:}
2011-08-08 23:37 · 14樓
11F我也不小心去過,呵呵~不過沒你那麼驚訝;P
2011-08-09 12:36 · 15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是什麼是什麼????

{:4_94:}
2011-08-09 13:08 · 16樓
回復 小乳豬馬麻 的帖子

{:4_163:}
2011-08-09 17:45 · 17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ㄆ...那棟是她的管區,她當然曉得啦

況且~~~剛好還是在她家樓上呢~{:4_153:}
2011-08-09 17:56 · 18樓
🔧 本帖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8-9 20:48 編輯


回復 小叡 的帖子

噓!
2011-08-10 14:33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WilsonCheng 於 2011-8-10 14:37 編輯


小乳豬馬麻 發表於 2011-8-8 19:13
回復 WilsonCheng 的帖子

因為他們是買一整層的所以...................


就算是買一整層也不能這樣喔
該樓層的公設屬於整棟共有
發生緊急避難事件~不論哪樓都可能需要往上或往下疏散
若造成任何意外~能承擔得起嗎?

既然選擇住在集合住宅,就必須要有此認知,
不要把一己便利, 建立在其他住戶的安危之上,好嗎?{:4_138:}

大家應該都看到電梯裡的柔性勸導了
如果這麼不在乎其他人的安危,必要時當然有請公權力介入,
希望好鄰居不要最後弄得這麼尷尬.
2011-08-10 17:42 · 20樓
回復 WilsonCheng 的帖子

老大!!!您說的我都認同...

不過...這部份可能還是要看住戶有沒有配合遵守的"決心"啦!

現在是在電梯裡貼"柔性"的公告...

狠一點的做法也可以直接拍照然後寄到消防局(單位待查)

p.s.以上是前總幹事提供的方法


但我想該住戶應該已經知道了~

他們也是有上愛北大的呀~~~~~

(所以...為了保持鄰居間的和樂大家就先別氣別氣了喔!!!

我想他們"應該"會解決.....吧~~~~~)


加油喔喔喔~
2011-08-10 19:19 · 21樓
回復 小乳豬馬麻 的帖子

直接處理!!!!!!!!!
第一個遭殃的是管委會@@
除非管委會有憑據已要求該住戶限期改善
要不然
管委會是第一個被告的吧
好像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