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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管委會所發之問卷,請撤銷

2011-04-09 01:20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chhmaggie 於 2011-4-27 21:57 編輯


希望社區裡大家都能看到這篇文章,共同捐棄私心的對待這個屬於大家的問題,尤其是管委會諸公
主旨:請管委會即刻取消問卷調查一事
說明:
1.今天看到管委會貼出了一項問卷調查,首先,這已經是區權會做成決議的案件,管委會的這份問卷有偏私之嫌,不符合正義原則。
2.諸公用公平當議題:
(1).請問,低樓層住戶必須和高樓層住戶平均分攤電費,而卻得一步步攀爬,
才能上得了同樣擁有公設比例的平台,公平嗎?更別談曬棉被了,一旦發生安全問題只有坐以待斃一途。
(2).請問低樓層住戶使用電梯比高樓層住戶少得多,卻得平均分擔電梯維修費,公平嗎?
(3).請問,人口少和人口多的住戶,親友少和親友多的住戶,愛開走道燈和節能的住戶,
垃圾少和垃圾多的住戶,愛出入和宅男女。。。。都得平分電費和管理費公平嗎?
3.公平是個詭異的訴求,該訴求本身就不公平,人世間何來公平,社區的訴求是和諧互助、相互體諒、彼此尊重,
優良社區得有更多人文的關愛,周延的思維,我才正驕傲的對其他社區誇讚本社區管委會人才濟濟,更對管委會深具信心
,身為第一屆的你們任重道遠,希望各位一本初衷為建立社區安和樂利而努力,實為全社區之福,感恩!
4. 請諸公尊重區權會決議執行之。合十
2011-04-09 08:42 · 2樓
管委會中有建商人員及與其新近人員,其決議想當然爾會天馬行空.
2011-04-10 10:36 · 3樓
有關樓頂避難平台,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已經刪除建商在規約中所提之字句(因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因此樓頂避難平台任何人都可步行上樓(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然對是否能搭電梯上樓問題,1.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未針對電梯是否消磁提出討論與決議 2.請各位詳查分管協議內容,有關電梯分層管控之條例(希望大家都沒簽署)。故管委會站在情與理之角度為求社區和諧 ,才以問卷瞭解住戶意願(其非執行參考), 希望各位明白。
P.S. A)在此先感恩本棟15樓2位住戶,願意自行開放樓層,讓本棟住戶自由進出至樓頂。
B)樓頂避難平台,管委會有責任制定安全使用條例,但無法限制人的自由,所以安全絕非只靠管委會, 而是社區住戶自我本身之要求,不是嗎?
c)社區使用執照上有載明本社區為集合住宅,故相關共用部分及管理費的收支,當以區權會決議及平均分擔為依據,不會因人口數等....做為憑據標準,希望能瞭解,謝謝!
2011-04-10 10:48 · 4樓
何謂集合住宅?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建築技術用語之集合住宅定義:『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通常我國常見之公寓、別墅社區、高層純住宅大廈、住商大樓等皆屬集合住宅。
並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之定義:『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共用部分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2011-04-10 11:22 · 5樓
我們必須針對問題想出合法的解決之道而不要一昧做意氣之爭?
既然慈悲的建商,也選擇當我們的鄰居,這棟大廈必具定具備成為優質社區的條件,
而他們又是管委會的財委和監委,實在是社區之福,他們必定不會辜負鄰居的信賴和重託的,
有了他們的熱心公益,再多的難題都能迎刃而解。
他們希望本棟大廈成為模範社區的意願一定非常強烈,這可是萬貫家產都換不來的福報,
願有多大能量就有多大,趙先生和謝先生必定是上天賜與我們社區的大菩薩,我們都以感恩的心期待著。
1.要低樓層住戶一步步爬上救難平台,卻得平均分攤公用電費和電梯維修費是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的,
而這個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建商的設計。
2.建議管委會即刻正本清源,解鈴還需繫鈴人,意即懇請建商解決大家迅速順利出入公設平台的問題,
以避免爭議愈演愈烈。
3.我們必須依法全面開放一部電梯直達(上下)逃生平台(包括A1頂樓平台),不宜設置刷卡機或管制設備,
而影響緊急救難時效及增加逃生阻礙。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06條及第107條規定。
2011-04-10 12:05 · 6樓
1)要低樓層住戶一步步爬上救難平台,卻得平均分攤公用電費和電梯維修費是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的,而這個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建商的設計。
1.爬上救難平台,若是非維修事項,則是使用者個人行為。(逃生時應該是禁止搭乘電梯的)
2.平均分攤公用電費因我們住的是集合住宅
3.電梯維修費因是共用部分
不解彼此有何關係又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又跟建商有何關連???
2)建議管委會即刻正本清源,解鈴還需繫鈴人,意即懇請建商解決大家迅速順利出入公設平台的問題,
以避免爭議愈演愈烈。
管委會已經成立,建商其實無義務解決,針對迅速順利出入公設平台的問題,只有當初各位是否有簽分管協議問題,如果有則為同意,管委會只能依法規執行絕不會私自擴權,影響社區整體住戶權益。(但鄰居間自行協商,管委會無權管控)
3)我們必須依法全面開放一部電梯直達(上下)逃生平台(包括A1頂樓平台),不宜設置刷卡機或管制設備而影響緊急救難時效及增加逃生阻礙。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06條及第107條規定。
只要當初各位沒簽分管協議,當然可以開區權會討論及決議,管委會也當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利例36條第1項執行。
基於上述,請勿混淆相關法規條例,只希望鄰居間能自行協商不就是上上之策嗎?
2011-04-10 12:06 · 7樓
救生常識:地震中逃生十大法則
.分類:健康e報2011/03/19 10:32
.救生常識:地震中逃生十大法則


【大紀元2011年03月19日訊】地震雖然目前是人類無法避免和控制的,但只要掌握一些技巧,也是可以從災難中將傷害降到最低的。
1.房間晃動時請躲在桌子等堅固傢俱的下面

大的晃動時間約為1分鐘左右。這時首先應顧及的是您自己與家人的人身安全。首先,在重心較低、且結實牢固的桌子下面躲避,並緊緊抓牢桌子腿。在沒有桌子等可供藏身的場合,無論如何,也要用坐墊等物保護好頭部。
還可以轉移到承重牆較多、開間小的廚房、廁所去暫避一時。因為這些地方結合力強,尤其是管道經過處理,具有較好的支撐力,抗震係數較大。

2.搖晃時立即關火,失火時立即滅火

大地震時,也會有不能依賴消防車來滅火的情形。因此,我們每個人關火、滅火的這種努力,是能否將地震災害控制在最小程度的重要因素。

地震的時候,關火的機會有三次。第一次機會在大的晃動來臨之前的小的晃動之時,在感知小的晃動的瞬間,即刻互相招呼:「地震!快關火!」,關閉正在使用的取暖爐、煤氣爐等。

第二次機會在大的晃動停息的時候,在發生大的晃動時去關火,放在煤氣爐、取暖爐上面的水壺等滑落下來,那是很危險的。大的晃動停息後,再一次呼喊:「關火!關火!」,並去關火。

第三次機會在著火之後,即便發生失火的情形,在1-2分鐘之內,還是可以撲滅的。為了能夠迅速滅火,請將滅火器、消防水桶經常放置在離用火場所較近的地方。

3.不要慌張地向戶外跑

地震發生後,慌慌張張地向外跑,碎玻璃、屋頂上的磚瓦、廣告牌等掉下來砸在身上,是很危險的。此外,水泥預制板牆、自動售貨機等也有倒塌的危險,不要靠近這些物體。

如果在街上走時,最好將身邊的皮包或柔軟的物品頂在頭上,無物品時也可用手護在頭上,儘可能做好自我防禦的準備,要鎮靜,應該迅速離開電線桿和圍牆,跑向比較開闊的地區躲避。

4.將門打開,確保出口

鋼筋水泥結構的房屋等,由於地震的晃動會造成門窗錯位,打不開門,曾經發生有人被封閉在屋子裡的事例。請將門打開,確保出口。

平時要事先想好萬一被關在屋子裡,如何逃脫的方法,準備好梯子、繩索等。

5.戶外場合要保護好頭部 避開危險之處

當大地劇烈搖晃,站立不穩的時候,人們都會有扶靠、抓住甚麼的心理。身邊的門柱、牆壁大多會成為扶靠的對象。但是,這些看上去挺結實牢固的東西,實際上卻是危險的。

在1987年日本宮城縣海底地震時,由於水泥預制板牆、門柱的倒塌,曾經造成過多人死傷。務必不要靠近水泥預制板牆、門柱等躲避。

在繁華街、樓區,最危險的是玻璃窗、廣告牌等物掉落下來砸傷人。要注意用手或手提包等物保護好頭部。
此外,還應該注意自動售貨機翻倒傷人。在樓區時,根據情況,進入建築物中躲避比較安全。

6.在百貨公司、劇場時依工作人員的指示行動

在百貨公司、地下街等人員較多的地方,最可怕的是發生混亂。請依照商店職員、警衛人員的指示來行動。

就地震而言,據說地下街是比較安全的。即便發生停電,緊急照明電也會即刻亮起來,請鎮靜地採取行動。

如發生火災,即刻會充滿煙霧。以壓低身體的姿勢避難。

在發生地震、火災時,不能使用電梯。萬一在搭乘電梯時遇到地震,將操作盤上各樓層的按鈕全部按下,一旦停下,迅速離開電梯,確認安全後避難。
高層大廈以及近來的建築物的電梯,都裝有管制運行的裝置。地震發生時,會自動的動作,停在最近的樓層。萬一被關在電梯中的話,請通過電梯中的專用電話與管理室聯繫、求助。

7.汽車靠路邊停車,管制區域禁止行駛

發生大地震時,汽車會像輪胎洩了氣似的,無法把握方向盤,難以駕駛。必須充分注意,避開十字路口將車子靠路邊停下。為了不妨礙避難疏散的人和緊急車輛的通行,要讓出道路的中間部份。

地震發生時行駛的車輛,司機應儘快減速,逐步剎車;乘客(特別在火車上)應用手牢牢抓住拉手、柱子或座席等,並注意防止行李從架上掉下傷人。面朝行車方向的人,要將胳膊靠在前座席的椅墊上,護住面部,身體傾向通道,兩手護住頭部;背朝行車方向的人,要兩手護住後腦部,並抬膝護腹,緊縮身體,作好防禦姿勢。

地震時,都市中心地區的絕大部份道路將會全面禁止通行。充分注意汽車收音機的廣播,附近有警察的話,要依照其指示行事。有必要避難時,為不致捲入火災,請把車窗關好,車鑰匙插在車上,不要鎖車門,並和當地的人一起行動。

8.務必注意山崩、斷崖落石或海嘯

在山邊、陡峭的傾斜地段,有發生山崩、斷崖落石的危險,應迅速到安全的場所避難。

在海岸邊,有遭遇海嘯的危險。感知地震或發出海嘯警報的話,請注意收音機、電視機等的信息,迅速到安全的場所避難。

9.避難時要徒步,攜帶物品應在最少限度

因地震造成的火災,蔓延燃燒,出現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時,採取避難的措施。避難的方法,原則上以市民防災組織、街道等為單位,在負責人及警察等帶領下採取徒步避難的方式,攜帶的物品應在最少限度。絕對不能利用汽車、自行車避難。

對於病人等的避難,當地居民的合作互助是不可缺少的。從平時起,鄰里之間有必要在事前就避難的方式等進行商定。

10. 冷靜採取行動 防止混亂

在發生大地震時,人們心理上易產生動搖。為防止混亂,每個人依據正確的信息,冷靜地採取行動,極為重要。

從攜帶的收音機等中,把握正確的信息。從政府、警察、消防等防災機構直接得到的信息,不要輕舉妄動。

震後自救

地震時如被埋壓在廢墟下,周圍又是一片漆黑,只有極小的空間,一定不要驚慌,要沉著,樹立生存的信心,相信會有人來救你,要千方百計保護自己。

首先要保持呼吸暢通,挪開頭部、胸部的雜物,聞到煤氣、毒氣時,用濕衣服等物摀住口、鼻;避開身體上方不結實的倒塌物和其他容易引起掉落的物體;擴大和穩定生存空間,用磚塊、木棍等支撐殘垣斷壁,以防餘震發生後,環境進一步惡化。

設法脫離險境。如果找不到脫離險境的通道,儘量保存體力,儘可能控制自己的情緒或閉目休息, 等待救援人員到來。用石塊敲擊能發出聲響的物體,向外發出呼救信號。

維持生命。如果被埋在廢墟下的時間比較長,救援人員未到,或者沒有聽到呼救信號,就要想辦法維持自己的生命,防震包的水和食品一定要節約,儘量尋找食品和飲用水,必要時自己的尿液也能起到解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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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0 12:25 · 8樓
問: 城鄉建設-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緊急用昇降機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之執行疑義

回覆內容:
內政部94.7.28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983號函
一、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於緊急用昇降機間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乙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無明文限制,惟依本部88年7月21日台88內營字第8873924號函釋,緊急用昇降機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至於貴府研議,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始得於緊急用昇降機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該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加設與消防設備或設施連動管理裝置,並於災害發生時可進行自動與手動取消管制等措施乙節,因就該連動裝置及取消管制措施是否未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尚不可知,故緊急用昇降機似不宜設置刷卡機,其設置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06條及第107條等規定辦理。
二、另按「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為條例第9條1項所明定,如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時,應依條例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故不宜以住戶未繳交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或其他負擔之費用為由,剝奪其一般昇降機或緊急昇降機等共用部分使用之權,影響其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權利。
三、至於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涉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法等其他相關法令時,依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自應適用該相關法令之規定。
2011-04-10 12:34 · 9樓
內政部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修正案,修正有關既有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相關規定,本修正案於發布後隨即施行。
營建署表示,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規定六層以上建築應設置昇降機,惟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經檢討既有五層以下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依現行規定大多無法增設昇降設備,是本案修正此類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時得放寬鄰棟間隔、前院、後院、開口距離及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有關事項,將有助於老舊建築物易於增設昇降設備,以改善建築物之機能。
本案今(25)日發布後,依修正內容規定,於100年2月27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時得適用本修正條文之放寬規定,有需求且合於本條規定之民眾,可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洽詢相關詳情。

2011-04-10 12:35 · 10樓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始得於緊急用昇降機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該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加設與消防設備或設施連動管理裝置,並於災害發生時可進行自動與手動取消管制等措施乙節,因就該連動裝置及取消管制措施是否未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尚不可知,故緊急用昇降機似不宜設置刷卡機.

依上述說法,緊急用昇降機間,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是違法的嗎??
2011-04-10 12:36 · 11樓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四節  緊急用昇降機
第106條(緊急用昇降機之設置標準)
  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OO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OO平方公尺時,每達三、OOO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   (一)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二)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OO平方公尺者。
第107條
  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機有關機廂、昇降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間:   (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二)四周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其天花板及牆裝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三)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四)應設置排煙設備。   (五)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並設置消防栓、出水口、緊急電源插座等消防設備。   (六)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   (七)應於明顯處所標示昇降機之活載重及最大容許乘座人數,避難層之避難方向、通道等有關避難事項,並應有可照明此等標示以及緊急電源之標示燈。   二、機間在避難層之位置,自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戶外出入口並應臨接寬四公尺以上之道路或通道。   三、昇降機道應每二部昇降機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隔開。但連接機間之出入口部分及連接機械間之鋼索、電線等周圍,不在此限。   四、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或防災中心)內。   五、應設有連絡機廂與管理室(或防災中心)間之電話系統裝置。   六、應設有使機廂門維持開啟狀態仍能昇降之裝置。   七、整座電梯應連接至緊急電源。   八、昇降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六十公尺。
【相關附表】補充圖例
--100年2月25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
  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機有關機廂、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機間:   (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二)四周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其天花板及牆面裝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三)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四)應設置排煙設備。   (五)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並設置消防栓、出水口、緊急電源插座等消防設備。   (六)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   (七)應於明顯處所標示昇降機之活載重及最大容許乘座人數,避難層之避難方向、通道等有關避難事項,並應有可照明此等標示以及緊急電源之標示燈。   二、機間在避難層之位置,自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戶外出入口並應臨接寬四公尺以上之道路或通道。   三、機道應每二部昇降機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隔開。但連接機間之出入口部分及連接機械間之鋼索、電線等周圍,不在此限。   四、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或防災中心)內。   五、應設有連絡機廂與管理室(或防災中心)間之電話系統裝置。   六、應設有使機廂門維持開啟狀態仍能昇降之裝置。   七、整座電梯應連接至緊急電源。   八、昇降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六十公尺。
2011-04-10 12:41 · 1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俠客 於 2011-4-10 13:45 編輯


我本人是贊成開放,但我簽了了分管協議書,所以........:L:L:L。

分管協議就是約定專用
本文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法規
本法規第三條第五則: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15 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
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
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
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
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 4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
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分管契約於何時失其效力,應視當事人之約定而定,若分管契約訂
有期限,則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屆滿前,仍得經共有人全體協議終止
分管契約;反之,若該分管契約未定期限,因終止分管契約乃共有物管
理方法之變更,需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基於上述雖經區權大會同意停止該分管協書,但非共有人全體協議終止,
故在法律上應遵照原先契約書之約定。

上開說明希望大家都能瞭解,簽名訂約時的重要性。
2011-04-10 13:31 · 13樓
並無明文限制
2011-04-10 13:37 · 14樓
回覆 chow1 的文章

並無明文限制只有說似不宜
2011-04-10 18:19 · 15樓
該平台又稱觀景台是公設的一部份,所有權屬全體住戶,
建商在建築時當然應該規劃各樓層上下之便捷之途,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而不是說步步登高是個人行為,我們要知道電梯和平台都是公設的一部份,不能雙重認定。
建商未設直達平台電梯又分層控管電梯屬於設備不當,
理當合法處理因此而起的爭議,責無旁貸,不是嗎?
2011-04-10 22:06 · 16樓
問卷是僅供參考?
多數人未進住,張貼在電梯內,有多少人看到?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2011-04-10 22:16 · 17樓
觀景台是公設的一部份,所有權屬全體住戶,又是約定專用,非頂樓人使用非常不方便,建商是不是要挑起爭端?
業務員曾說:老闆是慈濟人.
兩者好像很難連結.
2011-04-11 00:35 · 18樓
該平台又稱觀景台是公設的一部份,所有權屬全體住戶,建商在建築時當然應該規劃各樓層上下之便捷之途,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而不是說步步登高是個人行為,我們要知道電梯和平台都是公設的一部份,不能雙重認定。建商未設直達平台電梯又分層控管電梯屬於設備不當,理當合法處理因此而起的爭議,責無旁貸,不是嗎?
1.區權會議已經確定樓頂平台為共用部分,請問為何還不明白? :o
2.便捷之途意指開放電梯讓住戶任意各層出入嗎?:D
3.只要你沒簽分管協議,我們就可以開區權會表決是否電梯消磁,但是似乎我們都簽名了。:L
4.管委會只能針對法規層面去討論解決,若你認為買屋權益受損,應提告消基會及建商。:curse:
5.希望各住戶一定要瞭解分管協議法源依據,千萬別意味指責,到時尷尬發生實不樂見。:loveliness:
2011-04-11 00:49 · 19樓
本人將不再對此做出說明,但只希望社區和諧進步。
2011-04-11 11:47 · 2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midui 於 2011-4-11 11:48 編輯


主要是互相尊重...得到共識....

店面完全沒機會用到電梯....管理費也是遵照大樓決議

只是未開始居住使用的物件....應該可以酌減
2011-04-12 11:29 · 21樓
回覆 俠客 的文章

如果不簽那份奇怪的東西也可以買房子
那我就不會簽
當時就是因為喜歡這個格局
價錢也可以接受
所以選定這間

當時簽之前有多次詢問
不過銷售小姐的態度很像是這是小問題以後也是可以更改的
所以才決定購買
沒想到..........
2011-04-14 14:10 · 2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ning 於 2011-4-14 15:09 編輯


俠客 發表於 2011-4-11 00:35
該平台又稱觀景台是公設的一部份,所有權屬全體住戶,建商在建築時當然應該規劃各樓層上下之便捷之途,才符 ...


考慮搬入本社區,看了本社區諸多討論,希望不要淪為”多數”之暴力。個人認為本版有些引據之法令過時或論點有待商確,聊表己見,若有謬誤,再請指正。
1頂樓平台可以約定專用。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所稱不得約專是指屋頂”構造”,係指構造物體本身,例如水塔,而平台可以約專。
(2)與避難平台並不衝突,建築技術規則第99條有避難平台的定義、大小,但並無排除頂樓平台約專使用權。
(3)頂樓約專不得破壞平台本來構造、用途(違建)或限制避難使用。頂樓水塔、管線不在約專範圍,故非約專戶維修或避難用途上頂樓不得被限制,但其他用途也不應該被無限上綱。

2.分管協議與區分權大會
(1)某大稱已調閱建商區分權平面圖關於共有之云云,因無從驗證,分述如下:
頂樓平台本就是推定”共有”,建商申請執照時檢附相關文件是備查,而管委會區分權大會尚未召開,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簽署分管協議,約定”共有”部份之”專用”,即應可視為”規約草約”。
(2)內政部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發布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18號與法務部99年7月29日法律字第0999027946號函意旨所示,民法第779條之1第4項之規範主體為「區分所有人」,規範客體則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分管契約,並「不需要」經過登記,即可對該第三人產生效力。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區分權會議之決議,”約專”變更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無效。該約專戶可向法院申請撤銷。


個人其他觀點,頂樓約專但門禁不能限制,各住戶非以維修水塔、管線等名義進出,曬衣服、看風景等只要不破壞頂樓住戶生活品質(例如在平台跑跳喧鬧),基於敦親睦鄰或實務上頂樓住戶也很難限制 (難不成要裝攝影機24小時監看? )
但非頂樓住戶也不能變成集體暴力,堅持原頂樓平台約專的違法性,枉顧少數頂樓住戶權益。
2011-04-14 16:33 · 23樓
回覆 ning 的文章

請問ning大考慮住那一樓層?
因目前頂樓人馬在管委會堅不讓步而無法協商,倒讓大大看笑話了.
2011-04-14 16:42 · 2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ning 於 2011-4-14 16:45 編輯


chow1 發表於 2011-4-14 16:33
回覆 ning 的文章

請問ning大考慮住那一樓層?


我也是先簽了約才仔細研究,但還沒完成過戶,還沒入住,先來這裡參觀參觀。
盡量不要區分什麼人馬比較好,但權益與義務要維護並盡力,唉,大家都只看到權益,忘記相對的義務,就是我們在另一版討論頂樓修繕的問題,可是很麻煩的!!
2011-04-14 16:52 · 25樓
回覆 ning 的文章

歡迎未來的新鄰居喔!
也期許這社區越來越好
因為千金難買好鄰居.
{:5_274:}
2011-04-14 21:57 · 26樓
分管協議書部份內容全文:屋頂避難平台除電梯間, 樓梯間, 機械房, 水箱, 景觀台等共同使用部份外, 其屋頂避難平台同意歸屬直下方頂樓住戶依法管理使用, 惟使用管理人應依法使用, 不得增建任何違章建築或妨礙共用部份所有權人之維修與使用. 希望大家能明白
2011-04-16 11:21 · 27樓
回覆 俠客 的文章

現在要到頂樓曬太陽都要"請"管理員陪同才能上去
是怕我們跑到15樓掃擾鄰居??
怕我們溜狗烤肉??
怕我們想不開??

自己去屋頂竟然要受到監視@@
2011-04-16 15:00 · 28樓
維修時應該才要管理員陪同,看星、看月、看太陽應該不用他們陪吧~只不過要通知他們一聲說您要上頂樓,因為是怕萬一不小心把公共設施弄壞時,才有辦法找到人處理,您說不是嗎?
2011-04-17 08:02 · 29樓
回覆 俠客 的文章

那屋頂的監視器是作什麼用的?住户上樓還讓物管知道.
2011-04-17 08:05 · 30樓
作業的變更,僅主委交待即可,主委的權利未免太大了吧?
2011-04-17 10:05 · 31樓
回覆 俠客 的文章

昨天就陪同了兩次@@
頂樓空空的...有什麼東西怕被弄壞??
2011-04-17 14:33 · 32樓
chow1 發表於 2011-4-17 08:05
作業的變更,僅主委交待即可,主委的權利未免太大了吧?


作業的變更????? 喔不 ~ 所有都需管委會會議決定的。是誰說主委交待即可??? 請明白告知,我立即處理。
2011-04-17 23:18 · 33樓
一直不見會議記錄,如何得知管委會會議決定的??
2011-04-18 10:55 · 3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QY1026 於 2011-4-27 23:45 編輯


回覆 chow1 的文章

Hi Chow1,
你這個問題很好, 也是我所好奇的. 都已經開過2次正式會議, 再加1次臨時會議, 為何總幹事遲遲沒把會議記錄公告出來, 效率如此的差. 本週四還有會議, 我會再次詢問他. 我可不希望管委會變成秘密集會...
2011-04-18 14:24 · 35樓
應盡快設立公告欄才是
2011-04-18 14:54 · 36樓
回覆 ning 的文章

(1)某大稱已調閱建商區分權平面圖關於共有之云云,因無從驗證,分述如下:
請看下圖, 謝謝.


2011-04-18 17:24 · 37樓
依樓上平面圖所示,E梯確為兩戶,但業務員聲稱建商不作二工,E梯如何成為一戶??
2011-04-18 17:31 · 38樓
回覆 ning 的文章

頂樓約專但門禁不能限制

如果頂樓約專但門禁不能限制(含不方便性),就不會有紛紛擾擾了.
2011-04-18 17:44 · 3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QY1026 於 2011-4-18 17:44 編輯


有住戶反應R棟逃生門方向裝反的問題, 小弟去詢建管處人員, 下面是對方的回答.
問題點: 住戶從電梯間往樓梯的逃生門, 是順推方向, 亦即推門把手是在電梯間的位置, 這是沒問題的.
但是, 對住戶爬到頂樓R層時, 看到的第一道門, 其把手卻是在另一方向(亦即R層的室內空間),
等推門進入R層的室內空間後, 會看到第二道門, 推門把手又變回順推方向.
爭議點: 萬一有人緃火, 並刻意把R層的第一道門上鎖, 結果住戶跑到R層後, 才發現門被鎖上, 那後果是十分嚴重的.
建管處: 這個案件來看, R層的第一道門是裝反的, 也感覺R層是多了一道門, 反而造成阻礙逃生的問題, 在台北市是不允許多裝這一道門的.
建議1). 委由公安公司去檢視, 然後提出安全報告.
建議2). 由新北市的相關單位去查驗.

但各位住戶可以看一下平面圖, 設計之初的確是有兩道門...是否刻意裝反, 或是有什麼特別的用意, 就要在管委會詢問建商了.
2011-04-18 20:03 · 40樓
QY1026 發表於 2011-4-18 17:44
有住戶反應R棟逃生門方向裝反的問題, 小弟去詢建管處人員, 下面是對方的回答.
問題點: 住戶從電梯間往樓梯 ...


先不說有人故意縱火而又刻意把頂樓安全門鎖住, 以致於逃生困難的狀況發生,
就說萬一真有緊急狀況, 逃生到頂樓才發現安全門被鎖上, 那不就進退兩難只能坐以待斃?
雖然現在頂樓安全門是保持開啟狀態, 但這種不妥的設計很難保證哪一天安全門會不會被鎖上,
住戶的生命安全可不是開玩笑的, 請主委在點交公設時務必要求濟弘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