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21-3-13 09:18 編輯
一點都不意外! 如果物管與管委會合流之後,甚麼壞事做不出來?
譬如說: 社區管委會決議要進行外圍喬木的修剪,依據規約的規定,30000元以上的修繕案必須要辦理
三家以上"合格廠商"的詢價和比價,管委會也確實辦理比價。事實上,其中一家的報價單,是一年前其
他廠商所提供的;另一廠商的報價,是委員在管委會決議前以電詢方式獲得的(?),既沒有公司名稱和
聯絡資訊,也沒有報價的細節(更遑論報價文件必備的大小章了)。
所以,管委會委員大人們【
公平公正、誠信善良】的決議,就是給了某特定的廠商(4萬多)。奇怪的是,
前幾屆管委會執行相同的修繕,有的竟然花了6萬多,有的卻只需要不到2萬元。
結論: 若委員物管是刀殂,住戶小民是魚肉。既然選居集合式住宅,就必須承受被剝削的現實。
工務局:【涉及私權,請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