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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已明文規定,逾20萬修繕須上網公開招標。

2021-02-20 10:30 · 樓主
公開招標結束,總幹事可以再將之前的標單納入例會討論決議嗎?
2021-03-13 09:17 · 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21-3-13 09:18 編輯


一點都不意外! 如果物管與管委會合流之後,甚麼壞事做不出來?

譬如說: 社區管委會決議要進行外圍喬木的修剪,依據規約的規定,30000元以上的修繕案必須要辦理

三家以上"合格廠商"的詢價和比價,管委會也確實辦理比價。事實上,其中一家的報價單,是一年前其

他廠商所提供的;另一廠商的報價,是委員在管委會決議前以電詢方式獲得的(?),既沒有公司名稱和

聯絡資訊,也沒有報價的細節(更遑論報價文件必備的大小章了)。

所以,管委會委員大人們【公平公正、誠信善良】的決議,就是給了某特定的廠商(4萬多)。奇怪的是,

前幾屆管委會執行相同的修繕,有的竟然花了6萬多,有的卻只需要不到2萬元。

結論: 若委員物管是刀殂,住戶小民是魚肉。既然選居集合式住宅,就必須承受被剝削的現實。

工務局:【涉及私權,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2021-09-07 04:26 · 3樓
本人現役委員...
我想說的是,管委會裡面裝死的人一堆,不發聲也不出意見
主委問大家有什麼想法可以提供一定會靜音30秒

然後開會總幹事拿報價單,案本宣科的唸
大家就直覺~選最便宜的準沒錯...
但問題是,真的是這樣們
你們知道行情價嗎?
你們在那開會滑手機,不會問google大神多少錢...

每次大家準備要舉手投票時,都被我喊停
我說市場價不是這樣

最後我要說的是,像我這樣的委員做的很累
但其他委員卻是躺著幹~
2021-09-07 09:01 · 4樓
其實三家比價是沒錯,但比到最後倒楣的一定是社區(現任總幹事的心聲,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