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9-5-27 09:33 編輯
請教各位專精法律或物管的先進:
1. 社區管理委員利用職務之便,涉犯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住戶可以提告嗎?
2. 未參加會議,卻在會後補簽到,以領取車馬費,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3. 管委會向區公所申報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簽到人數與會議紀錄不符,申報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議案表決,開票數與會議記錄不符,致使議案未通過,是否涉及偽造文書?
5. 若這些被告委員遭起訴,甚至判刑,管委會可否發函通知他們的服務單位?
6. 物管保全等合約商,安插管理委員的親友進入公司工作,或以此獲得服務合約,委員是否涉犯背信?
7. 被告的委員可以使用管理費支付個人的法律諮詢和訴訟費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