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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建築物用途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定。如因寺廟建築物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建築完
成,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情況下
,則只能修繕,不得增建或改建。如因寺廟建築物在都市計畫
發布實施後建築而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則依同法第七十
九條規定,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命令其立即
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應依同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行政
強制執行外,其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
下之罰金。因有關寺廟建築物容許之土地使用分區,依同法第
三十九條規定,於省市施行細則中規定,所以僅就省市寺廟容
許使用分區規定,分析如下:
(一)台北市部分:
寺廟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
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規定,係屬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
築類。又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寺廟得附
條件於住宅區(住二、住二之一、住二之二、住三、住三之一
、住三之二、住四、住四之一)、商業區(商一、商二、商三
、商四)、文教區、風景區及保護區內設置,其允許使用之附
條件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內各分區經本府核准使
用組別之核准基準表」
(二)台灣省部分: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寺廟得於風景區
內設置。又在「經縣(市)政府認為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
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而經公告限
制並報本府備查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經縣(市)政府
認為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而經公告限制並
報本府備查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規定下,寺廟如不違反前
面規定得分別於住宅區、商業區內設置。在保護區內,則僅限
於原有合法寺廟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行為。
http://ccbs.ntu.edu.tw/FULLTEXT/JR-AN/an027_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