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台北市生育補助--好孕到
每胎2萬元生育獎勵於民國100年1月1日起發放,只要是父或母其中一方設籍在臺北市1年(含)以上,不限胎次別,其「出生日期」為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出生地不限臺北市)在臺北市辦理出生登記的同時,就可以在戶政事務所領取。
新北市政府的回應文....(市長信箱詢問的回函)
x小姐您好:有關本府的生育補助方案實施對象,究竟由何時開始起算一案,本府刻正研議中,並已將民眾建議之方案,溯自100年1月1日起補助納入考量;惟本府編列之預算須經議會審議通過方得執行,預計補助生育獎勵金案最快於100年3月後才能正式實施,確切實施時程將在完成法定程序後,儘速公布社會大眾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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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8089839#ixzz1HPv2NUf1 勞工保險 (僅限女性)、農民保險(女性被保險人及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生育給付
1.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勞農保同》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係指被保險人妊娠週數大於20週但小於37週,或嬰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但少於2500公克。)《勞農保同》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勞保)
(4)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期間分娩或早產者,始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農保》
2.勞保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農保給付標準:分娩或早產者一次給予二個月。(即10200*2=20400元);流產者一次給予一個月。(即10200元);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3. 所需文件:
(1)勞保/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產婦之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姓名、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等資料)《勞農保同》
(3)被保險人在國外分娩,如嬰兒能在國內申報戶口則依規定檢附戶籍謄本,如無法在國內申報戶口則檢附國外開具之出生證明書及被保險人護照影本。至於出生證明書係 英、日文出生證明書影本須經我駐外單位認證,正本則不用認証;非英、日文出生證明書,不論正本或影本,均須翻譯為中文並經我駐外單位之認證。
(4)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並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農保》
4. 請領時效: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被保險人分娩當日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農保同》。
公教人員保險生育補助
配偶或本人分娩,補助二個月薪俸額,請領時效為生產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夫妻同為公教人員,以報領一份為限。
2. 不滿五個月流產不補助。生育多胞胎,每胎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3. 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健保生育給付
1.分娩後產婦的住院補助:自然產以住二等病房,3天為限;剖腹產(必要性開刀)以住二等病房,7日為限。
2. 產前檢查︰病史檢查、身體檢查、血液及尿液常規檢查、超音波檢查、健康諮詢。
(1)妊娠第一期︰於妊娠未滿十七週,給付二次。
(2)妊娠第二週︰於妊娠十七週至二十九週,給付二次。(包括一次超音波檢查)
(3)妊娠第三期︰妊娠二十九週以後,給付六次。
3.當次分娩的相關費用免除自行負擔(懷孕週數大於或等於二十週,或胎兒體重大於或等於五百公克)。
{:4_161:} 所以新北市還沒個定案?那我先忍住不生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