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8-9-15 10:25 編輯
依據規約範本,管委會重要委員的資格,有以下的特別限制: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
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1.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
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2.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5.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請問各位先進:
1.貴社區是否依規約進行委員資格的檢查?
2. 管委會可否動用表決,否決規約的規定或委員提案,拒絕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3. 派駐社區的總幹事和財務秘書,是否也應由物管公司執行相同的資格審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