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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上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為何?下列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一) A借錢給B時未立下借據。A懼向B催討時若B否認借款一事屆時恐無法循法律途徑救濟。
遂自行書寫借據並簽B之名字,特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二) A所有自用小客車牌照因違規被吊扣。為避免被取締,乃自行製作牌照二面懸掛使用。
(三) 員警A在接受報案時,為恐案件無法即時偵破,乃將大案以小案陳報。又若是案情隱匿不報時則
又如何?
(四) A影印自己之身分證,將影本上出生年份民國69年更改為民國72年,再持之參加歌唱比賽。


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另外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可能構成本罪。以下分別討論本罪之成立要件:

1. 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所謂「虛偽的私文書」
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
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 有同一性的文書。
(1) 行為人必須是沒有製作權的人,而假冒或捏造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
(2) 作成名義人的同一性


2. 變造私文書:是指無權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故原本變造行為的
客體必須是真實的私文書。
(1) 無權修改內容者的竄改:行為人必須是沒有權限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
(2) 就真實文書加以竄改:行為人必須就本來為真實的私文書加以竄改,所以說變造文書是
指不變更原有文書 的本質,僅就文書的內容加以更改。
(3) 真實文書的文書品質並未消失:真實私文書的內容經行為人竄改後,其證明資格和文書
品質,並沒有因此 而完全消失,始屬變造。如果已經完全消失的話,則屬偽造。


3. 變造或偽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足以生損害
並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足生損害之可能,即可

4.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