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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構成背信罪的要件

2018-05-23 13:13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8-5-23 16:51 編輯


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背信罪的要件有下列四點:

第一.行為人是替他人處理事務:所謂替他人處理事務,是指行為人受到他人的委託或者委任來處理事務,像店員受老板僱用替他看店、公司僱用職員為公司辦事、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自己處理事務等等,這些被僱用的店員或職員,受當事人委任的律師,都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

第二.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圖所謂意圖,是指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有這種犯罪的目的或期望而言。

第三. 要有作出違背任務的行為。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沒有盡到受人所託,忠人之事的原則,在處理事務的時候,[backcolor=Yellow]違反誠信為人處理事務的義務,這些違背任務的行為除了積極的行為以外,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在內。[/backcolor]

第四. 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

行為合於以上四種要件,便構成背信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一萬元以下罰金(折合新台幣三萬元)。另外背信罪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也處罰未遂犯,就是已經著手犯罪的實施,本人的財產或利益還未受到實際的損害,這時候就成立未遂犯,可以減輕法定的刑罰到二分之一。


https://www.moj.gov.tw/fp-296-63133-0e69d-001.html
2018-05-25 11:03 · 2樓
違反誠信為人處理事務的義務,這些違背任務的行為除了積極的行為以外,
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在內。


這三句話很關鍵!
2018-05-26 13:06 · 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8-5-26 13:07 編輯


背信罪的追訴期間為多久?

追訴期係指,犯罪發生後,基於法律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提起公訴或自訴,則對於該犯罪行為人不可以開吞偵查程序,亦即檢察官已經不得提起公訴,被害人也不可以提起自訴,犯罪行為人將免於受到追訴處罰之風險。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之法律效果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再按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故背信罪之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

追訴期間應從何時為起算點?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自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是繼續之狀態,就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http://www.rclaw.com.tw/post-239-2882

2018-05-26 14:45 · 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8-5-26 14:47 編輯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8-5-26 13:06
背信罪的追訴期間為多久?

追訴期係指,犯罪發生後,基於法律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提起公訴或自訴, ...


麵包兄可否明示您的意圖 ?

比方說, 到底是誰幹了啥人神共憤的事, 但是又不好意思指名道姓說三道四
只好在這邊貼些警世法律條文, 期待那些渾蛋傢伙自我覺醒之類的

不然, 一直轉貼一些法律常識放在討論區, 似乎低估了大家運用google大神的能力
2018-05-26 15:00 · 5樓
yljimmy 發表於 2018-5-26 14:45
麵包兄可否明示您的意圖 ?

比方說, 到底是誰幹了啥人神共憤的事, 但是又不好意思指名道姓說三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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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6 17:23 · 6樓
麵包兄用轉貼來解釋轉貼的保守用心, 我可以理解

但是, 都是轉貼, 嚴格來說不算「討論」啊

比較像是幫長官做剪報(不是簡報喔)
或者, 像是在暗示某些不守規矩的壞蛋可得小心一點了之類的...
普羅大眾看戲的如我, 是比較想看這些有劇情的啊
2018-05-26 20:24 · 7樓
議題討論,本來就是了釐清一些概念,否則討論了老半天,竟不知背信罪為何物,那樣只能流於噴口水,爰此,Dailybread之君,做法並沒有錯!
2018-05-27 09:49 · 8樓
拙見: 一定要有實際錢財利益損害才會構成此罪名 , 非文字片面釋之.
2018-05-27 10:00 · 9樓
俠客 發表於 2018-5-27 09:49
拙見: 一定要有實際錢財利益損害才會構成此罪名 , 非文字片面釋之.


也處罰未遂犯,就是已經著手犯罪的實施,本人的財產或利益還未受到實際的損害,這時候就成立未遂犯,可以減輕法定的刑罰到二分之一。
2018-05-28 11:17 · 10樓
yljimmy 發表於 2018-5-26 17:23
麵包兄用轉貼來解釋轉貼的保守用心, 我可以理解

但是, 都是轉貼, 嚴格來說不算「討論」啊


yljimmy大大是愛北大網的意見領袖,何不聲援一下prince88呢?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13308
2018-05-28 21:11 · 11樓
Luke 發表於 2018-5-28 11:17
yljimmy大大是愛北大網的意見領袖,何不聲援一下prince88呢?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 ...


哪來的意見領袖, 意見領袖都是A咖在當的

不過, Luke大舉的北美館這個例子
個人看法是這樣

也許是真的有這個不OK的管理員, 但我沒看到也是事實, 不好亂說
此外,
(1) 小弟不住那社區, 不好說三道四
(2) 沒圖沒時間不具名, 人事時地物五缺三, 這在我的認知叫「黑函」
  跟著黑函起鬨, 甚至可能誤傷無辜生計, 不符合小弟做人原則

以上說明, 望請諒察
2018-05-29 09:17 · 1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8-5-29 09:21 編輯


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之法律責任

小O 102-08-22 22:18

您好~~

現任本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財務委員,因大樓頂樓之防水工程之招標及施工皆由主任委員自行決定,現因主委要求需支付工程款項,而[backcolor=Yellow]監委以未合法程序要求財委暫不付款[/backcolor]請問財委該如何處理,付款或不付款需負何法律責任若監委寄出存證信函給主任(應是主委)及財委其法律效益為何?感恩~~(這屬於一般民事訴訟嗎?)


許OO律師 102-08-23 13:37

召開管委會決定是否付款,如決議不付款,由主委自行負責或另行召開住戶大會尋求解套
或待廠商提告交由法院決定,但判決結果如損及住戶權益,可另向主委求償。

林OO (kOOO) 102-08-23 18:37

只要動用大額款項的都要經過管委會決議,

去看看你們社區的規約,主委權限到哪裡,

如果是5萬以下卻要動用到10萬,那財委是不能簽字的

http://www.law110.com.tw/SEO/SEO_1647.html
2018-05-29 09:37 · 1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8-5-29 09:39 編輯


社區主委未經委員會同意,擅自代表社區與廠商簽約,社區要付款嗎?

去年社區有一頂樓漏水,屬公設,委員會請廠商送報價單。

A公司3萬多,B公司4萬多,C公司要8萬,工法相同,差別在於AB公司保固1年,C公司保固8年。

總幹事的社區公文上。主委裁定給C公司,財委沒意見,我身為監委反對,都有白紙黑字。

12月最後一次16屆的委員會,因尚未施工,加上主委曾有擅自叫廠商來施工的不良紀錄,我提出此案,認為由最高價得標不合理,不可以做,誰能保證廠商不會在這8年內倒閉,以這種理由讓最高價者得標違反招標精神,且[backcolor=Yellow]按住戶規約主委可個人核准之金額只有2萬,超過2萬一定要委員會同意。現場所有委員都表示附議,反對施工[/backcolor]。

加上新選出的17屆主委旁聽也表示委員會沒通過,他不會承認,也不會付款。但當月會議紀錄,沒有關於此提案紀錄。〈因按慣例社區會議紀錄只要主委看過簽名即可公告

因此,16屆主委趕在卸任前,立刻擅自和廠商簽約並施工,之後廠商一直要新任委員會付款,直至今年6月仍拿不到錢,目前遞訴狀告17屆委員會及主委。

像這樣的情形,委員會該如何因應呢?因為若敗訴,很可能還要多負擔廠商的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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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所知的部份,這案子要勝訴只有一個辦法! 先告前主委背信!

以您所述,如果證據充分,告前主委勝訴機率極高!

理由如下:
1. 8萬之合約工程款非其權限,而其明知無權簽約ˋ但仍與廠商簽約,足證背信!
2.相關紀錄足證其明知其無權簽約,但仍於卸任前簽約,且進場施作,足證期背信!
3.前主委擅自與廠商簽約,且進場施作,17任委員會依法得拒絕驗收,但恐會被廠商提告!
4.施工期間不知為16或17任委員期間?是否有提出制止之證據?如果有,廠商敗訴機率比較高,如果沒
有,委員會敗訴機率比較高?
5.施工完成後,廠商是否有提出驗收聲請,委員會是否拒絕?如果有,拒絕理由為何?如果委員會以未經合法簽約
拒絕驗收
,那委員會勝訴機率比較高,其他,廠商勝訴機率比較高!
6.8萬之工程款,屬小額民事訴訟,但前主委背信(或詐欺)....等屬刑事責任之公訴罪,一旦提起不可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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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629000015KK09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