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chhmaggie 於 2011-3-17 12:50 編輯
QY提到的合約, 是在交屋時建商請我們簽名的文件, 濟弘承辦人員輕輕一語帶過, 我當時也沒仔細看, 在下訂簽約之前, 執行長也完全沒有提及頂樓是由15F約定專用, 我想應該也有些住戶沒注意到自己簽了這樣一份文件吧?
查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其中第7條第三款, 及第15條都有提到, 列出供大家參考!
如果本社區使用執照頂樓是 "屋頂避難平台", 而濟弘又約定由15F專用的話, 是否算是違反15條規定呢?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 15 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