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desperoda 於 2018-2-8 06:55 編輯


問:請問何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答: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二種實施方式,包括:1、直轄市、縣(市)地方
政府主管建築機關為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依據建築法第77 條規定及
行政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所做之建築物公共檢(稽)查。2、依建築法
第77 條第3 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供公眾使
用之建築物,其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
造及設備安全外,另須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專業
檢查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問: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人是誰?申報人可否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代為送件?
答: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二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如果建築物是公寓大廈時,得由其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另申報人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代為送件。

問:如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
答: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於規定之申報期間
內,自行委託內政部營建署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
證結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問:要找什麼人或專業機構來代為申報及檢查呢?
答:依建築法第77 條第3 項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問:何謂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機構及專業檢查人員?
答:所謂專業機構及人員係指經內政部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
員認可基準」之規定,發給認可證之機構或人員;領有該項認可證之機構
或人員方可從事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

問:如何得知公安申報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連絡資料?其相關資訊可在哪取得?
答:
一、電腦上網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電洽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

問:那些場所建築物應該申報公共安全檢查?
答:依建築法第77 條第5 項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 條規
定,公共集會類、商業類、工業倉儲類、休閒文教類、宗教類、衛生福利
更生類、辦公服務類、住宿類等建築物類別皆需依規定期限及頻率申報公
共安全檢查。

問: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哪些項目?
答: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公共安全檢查項目包括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兩大類,共計17 項,細項分別說明如下:
1. 防火避難設施類:包括1.防火區劃、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3.內部
裝修材料、4.避難層出入口、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6.走廊(室內通
路)、7.直通樓梯、8.安全梯、9.特別安全梯、10.屋頂避難平台、11.緊
急進口。
2. 設備安全類:包括:1.昇降設備、2.俾雷設備、3.緊急供電系統、
4.特殊供電、5.空調風管、6.燃氣設備。

問:如果未依規定辦理公安申報或擅自變更使用,會受到什麼的處罰?其法令
依據為何?
答: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依規定辦理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
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另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
及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建
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
辦手續。

問:開設補習班或托兒所等場所,分別應在何時辦理建築物公安檢查及申報?
多久應申報一次?
答: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等類似場所,依規定每年應辦理建築物公安申報
1次,申報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托兒所或幼稚園等之場所,
如使用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每年應辦理公安申報1次,申報期間為
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500平方公尺以下者,每2年應辦理1次,其
申報期間相同。

問:經營卡拉OK、網咖或運動休閒場所,應該在何時辦理建築物公安檢查及
申報?多久申報一次?
答:卡拉OK係屬視聽歌唱場所,依規定每年應辦理建築物公安申報1次,申
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網咖或運動休閒場所,如使用面積達
300平方公尺以上,每年應辦理公安申報1次,申報期間為每年7月1日
至8月31日,300平方公尺以下者,每2年應辦理1次,其申報期間為11
月1日至12月31日。

問:工廠可否變更為店舖或辦公室使用,多大規模需要辦理公安申報?多久應
申報一次?
答:建築物為「工廠、工作場、倉庫等類似場所」使用,依「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屬C類2組,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000平方
公尺,應檢查申報頻率為每4年1次;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應檢查申
報頻率為每2年1次,申報期限為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建築物為「店舖(零售)」使用,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屬G類3組,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2000平方公尺,應檢查申報頻率
為每4年1次;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上,應檢查申報頻率為每2年1次,
申報期限為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建築物為「一般辦公室、事務所等
類似場所」使用,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屬G類2組,
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2000平方公尺,應檢查申報頻率為每4年1次;
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上,應檢查申報頻率為每2年1次,申報期限為7月
1日起至8月31日止。

問:如果沒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會受何種處罰?
答:未按規定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依建築法第91 條規定,建築物所有
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會被要求
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會被連續處罰,並勒
令停止使用,必要時還會被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77
條第1 項規定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規避、妨礙或拒絕建築法第77 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檢查或複查者,
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問:已辦理使用執照用途變更,那該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是否可免辦理?
答:依內政部營建署91.12.12 營署建管字第0912919450 號函釋,建築物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依變使辦法規定檢討之項目,無法全部涵括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簽證範圍,且二者適用法源不同。故如於申報期內領得變更使
用執照者,仍應辦理該年度之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http://build.kcg.gov.tw/upload/0717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