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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地震發生大樓倒塌,都是頭重腳輕所造成的。

2018-02-07 19:28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Gogotalk 於 2018-2-7 19:31 編輯


大家對這居安問題有何看法?
為什麼對這多間打成一間,我們可以容忍閉一隻眼,睜一隻眼?
2018-02-07 19:36 · 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Gogotalk 於 2018-2-7 19:43 編輯


監察院對上次美濃大地震,造成台南慘重傷害經驗,監察院對內政部及台南市政府予以糾正,但是仍避免不了花蓮同樣地震傷害情事發生,我們還能繼續容忍這樣的情事一再發生?
2018-02-07 19:39 · 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Gogotalk 於 2018-2-7 19:40 編輯


糾正案文!
被糾正機關:內政部、臺南市政府。
案   由: 內政部為建築法中央主管機關,悖離建築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之規範目的,不當劃分「規定項目」與「其餘項目」,致建築執照審查徒具形式,其所屬營建署於維冠大樓倒塌後,僅於105年8月24日訂頒不具強制性之「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其內容徒具形式,施工勘驗制度形同虛設;復該署就各建設公司實際家數與推案情形均無掌握,整體法令設計與規劃付之闕如;且未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研定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並欠缺建築履歷保全制度,而與建築法第56條規定有間;另臺南市政府身為地方最高主管機關,就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104人受傷及上百家庭破碎事件,就該事件建築執照之核准,難謂無過咎之處,且其現行建築施工管理與勘驗制度顯欠周延。上開機關之行政作為均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與住宅法第53條暨國際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保障「人民適居權利」,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2018-02-08 02:04 · 4樓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 地震倒的大多是1.2樓是商辦的大樓呢?
2018-02-08 19:50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8 19:52 編輯


我們對於液化地區關心,卻對自己的社區建築物,讓人任意變更,毫不在意,看看翠華前副主委是如何的痛心疾首?
http://m.match.net.tw/mi/news/local/20180208/4403518

地震造成雲翠大樓「嚴重傾斜」住戶都成了受災戶,許多人都到花蓮「小巨蛋」暫時安置避難。雲翠大樓的前副主委邱先生就提出質疑,他說四年前大樓的「一樓」設計有被變更,拆除了原本的隔間破壞了大樓結構,是不是因此才會讓地震造成這樣的結果?他說很後悔自己沒有好好把關,還講到哽咽。
2018-02-08 19:59 · 6樓
監察院已指出了天災無從避免,但是就沒有人禍嗎?
一'建築執照審查徒具形式
二'施工勘驗制度形同虛設
三'復該署就各建設公司實際家數與推案情形均無掌握,
四'整體法令設計與規劃付之闕如;
五'且未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研定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六'並欠缺建築履歷保全制度,而與建築法第56條規定有間
2018-02-08 20:14 · 7樓
從上次美濃大地震迄今,中央部分整體法令設計與規劃有提法令修正案到立法院審理討論議決嗎?地方部分,建築執照之核准,是否嚴謹並趨於完備,現行建築施工管理與勘驗制度有更周延。
我相信這次花蓮大地震事後究責部分,政府仍然平安無事。
人民等待這個悲慘事件隨時間久遠仍會沉寂下去,但是這種事件仍將因為政府管理不善,將一再重演。
2018-02-08 20:17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09:01 編輯


那社區管委會就沒有應負的責任嗎?那這翠華的前副主委為何如此痛哭,為何如此苛責自己?
2018-02-08 20:20 · 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8 20:26 編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沒有相關規定,可以隨意讓住戶多間打成一間嗎?
2018-02-08 20:25 · 10樓
那竣工圖,使用執照是給什麼樣的建物可以使用的處分?可以隨便變更,將讓使用執照無效,這麼嚴重的事情,我們卻如此毫不在意?
2018-02-08 20:33 · 11樓
一個建物就如身體,建物會因修繕補強成長,身體有病歷表,建物也有履歷保全制度,先進國家早就建置的制度,我們卻付之闕如。
2018-02-08 20:45 · 1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8 21:42 編輯


社區建物有隔戶牆和隔間牆,一般來說,隔戶牆都是承重牆,隔戶牆是屬於各區分所有權人所有,縱然有人買相臨兩戶,除經結構技師檢驗認證負責外,仍須經區權會決議通過為法令所明定。
否則如無法可管,翠華前副主委何以哽咽自責?
2018-02-08 20:49 · 13樓
以下舉兩個案例不同判決:
2018-02-08 20:54 · 1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00:23 編輯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50430/21747660
李登輝任市長時,發建照與使用執照
地震時受災戶,要求市府賠償,當時馬市府以國賠法是在發建照後才立法通過,認為無法適用國賠法,這也是馬前總統被稱為法匠性格。

東星大樓倒塌後來郝市長與受災戶協議賠償。
2018-02-08 20:59 · 1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8 22:08 編輯


http://www.pjlaw.com.tw/case.php?id=230&ca=0
維冠大樓倒塌兩年,國賠安在?
陳唐山台南縣長核發始用執照。
維冠大樓已有東星大樓案例,怎不比照辦理。
假如花蓮有核發執照相同情事,也該比照辦理。
2018-02-08 21:40 · 1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8 22:12 編輯


相同地方
政府辯解

監工勘驗責任應由營造廠及監造建築師負責。

所以政府都無責任。
所以這也是監察院所說悖離建築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之規範目的,不當劃分「規定項目」與「其餘項目」。
完全歸責民間建築師營照業者,以及結構技師。
2018-02-08 22:55 · 17樓
依據內政部93年4月5日台內營字第0930083022函,檢送「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記錄,決議略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戶數之變更,倘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並應依規約辦理。」據此,凡符合「公寓大廈」定義之建築物,非關是否供集合住宅使用,申請戶數變更仍應受其規約拘束。
2018-02-08 22:58 · 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09:06 編輯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834139121295.html
隔或分戶牆動不得
2018-02-09 00:07 · 1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00:10 編輯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乃屬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項目,又該款規定之構造亦屬建築法第八條所定義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建築物不可或缺之組成元素,不得任意拆除改裝。至於非屬構造上承重牆壁之分間牆,則不受前開限制。
2018-02-09 00:13 · 20樓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七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2018-02-09 00:43 · 2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00:50 編輯


看看徐國勇是怎麼批評馬前市長的
http://m.xuite.net/blog/keratin/twblog/162270562
2018-02-09 01:00 · 2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08:54 編輯


依照前文,郝市長是因為國賠案市府兩次敗訴,才會和東星住戶協議賠償,就如台南市府,沒有判決依據,又怎能逕行協商賠償維冠大樓受災戶,徐國勇當初所言,豈非無理?
那賴清德也是法匠嗎?

對馬前總統的批評
結果建築原物料已經漲了一倍,是誰在浪費我們的納稅錢,『苦民所苦』,馬英九說得出做不到。
2018-02-09 10:09 · 2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10:39 編輯


監察院對於政府糾正案當然會列管追縱,檢視行政機關的作為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125000137-260205

行政院原於昨(1060124)日安排審查《建築法》修正案,擬將違章罰鍰對象擴及到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增訂違建不自行拆除者,將可按次連續處罰4萬~50萬元罰鍰,必要時可強拆。但民眾擔心修法一通過全面開罰,行政院日前緊急撤案,要求內政部做好周延配套再送政院審議。
2018-02-09 10:12 · 2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8-2-9 10:21 編輯


我們看到災難當頭時,還有這些嘴臉分身....真的有夠可悲跟可恥的

2018-02-09 10:26 · 2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13:33 編輯


[新聞深喉嚨]建築執照發放 政府只進行「程序審」? 如何監督安全?
http://hottv.chinatimes.com/20180208004087-263601

建築法修正案,為何撤案?
已經一年了,為何還沒配套提出來?

是否真如王世堅議員上節目所說,有如惡魔黨的存在?
民進黨口中的萬惡國民黨都可以讓他無法運用資金,連黨工薪水都無法發放,而這王議員口中的惡魔黨還真比國民黨還可怕?
建築法修正案,才是監察院糾正案的主要目的,才是可以避免人禍的發生,修正案撤案已經一年了!花蓮地震多戶打成一戶所釀成的人禍卻一再發生,這才是最可悲的,為什麼政府還是程序審,不修法改為實質審?
2018-02-09 11:33 · 2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11:35 編輯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407006493-260402
2016年04月07日 17:30 中央社
台南地檢署偵辦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今天宣布起訴5人,其中沒有公務人員涉案。南檢指出,檢視證據後難以認定有公務員有過失責任。
2018-02-09 13:38 · 2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13:40 編輯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建弘表示本案建照審查後,依據相關法規是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各縣市政府工務局對建照審查部分為形式審查、非實質審查,也就是查看有無建築師簽證。而大樓結構設計屬專門性技術工作,以當時建築執照審查機制、人力及科技設備,難以歸責給審查的公務員。
2018-02-09 13:42 · 2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13:44 編輯


各縣市政府工務局對建照審查部分為形式審查、非實質審查,這才是讓人禍一再發生的原因。
所以依照審核機制,主管機關公務員當然無責。
2018-02-09 14:13 · 2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17:16 編輯


所以當公務機關核發建案之使用執照下來,同意建物給各所有權人使用,有些住戶未經結構技師評估補強,就逕自將分戶牆打通,有些尚有一點良心者,會經結構技師評估補強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建築圖說後取得使用執照,維冠大樓就是後者,但有否補強,只有天知道了,況且隔戶牆係屬承重牆,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不能約定為專用部分,依規定就不能打掉因為那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在社區管委會就不能坐視不管。
在政府部分,如何只看結構技師,營建業者,監工建築師的認證書面資料,就發竣工圖及使用執照,程序審為惡之大,在維冠大樓及花蓮大地震建物倒塌可見。
程序審讓營造商有偷工減料的機會,更讓不肖的公務員有上下其手的機會又不用負擔責任。
2018-02-09 19:10 · 30樓
這已經不只是頭重腳輕的問題了!





2018-02-09 19:33 · 3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19:55 編輯


hahaha 發表於 2018-2-9 19:10
這已經不只是頭重腳輕的問題了!


哈哈哈哈哈!
民進黨政府為何怕王世堅口中的惡魔黨?
為何不敢修法,將程序審改為實質審,讓公務機關負起責任來,以後仍有人禍,權責公務員再也跑不掉,年金改革,民進黨立委如曲棍球把軍公教說的如此不堪,對這部分,卻如此包庇?
2018-02-10 11:52 · 3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10 12:06 編輯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和台南市府主要目的,是為了請行政機關負起責任,將程序審改成實質審查,這樣,經過政府主管單位的實質審查,如再有地震發生,除非是民眾未經行政機關核准,就逕行打通外,主管機關勢必無可迴避的負起刑事責任,公務員豈不盡心盡力,也降低營造業者偷工減料的空間。
然而,看民進黨佔多數的國會,所提出建築法修正草案,卻以民眾違建為導向,以連續罰加重民眾行政罰則,讓民眾群起反對以後,將法案撤回,說要有配套措施,一年了,配套措施在那裡?如此迂迴只是藉此向監察院的糾正案交待嗎?監察院就能容忍行政機關如此呼嚨?
哈哈哈哈哈!拿了人民向花蓮政府舉發民間違建案,如出一轍,有些媒體也可以配合演出?這些媒體難不知監察院的糾正案真正意旨所在?也不知違建王在桃園嗎?沒有統計數據可供參考?還是有報導指出桃園非地震帶地區,所以可以容許違建,但是,李前內政部長拿了一張圖,認為台灣都是地震帶,無一倖免。
築法修正案就回歸監察院糾正案,將程序審改成實質審的意旨吧
違建案,中央少浪費,多提供地方政府資源,增加地方政府編制人力,由地方政府面對負責。
哈哈哈哈哈!
六樓硬蓋到九樓 住戶檢舉還被酸:倒了會賠
如有官員說這句話
你認為現在的社會媒體找不出這個官員來
讓他受到懲處吧!
2018-02-11 10:27 · 33樓
要不是有看電視

我還以為這次地震是發生在台南咧!

2018-02-11 11:53 · 34樓
hahaha 發表於 2018-2-11 10:27
要不是有看電視

我還以為這次地震是發生在台南咧!


哈哈哈哈哈!
你有看電視嗎?
那世間情是何物所說的惡魔黨
你知道是啥意?
2018-02-12 13:50 · 35樓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9654

個QA資訊可供參考
2018-02-12 13:57 · 36樓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8872
個QA資訊可供參考
2018-02-12 15:48 · 37樓
監察院糾正文

內政部作為建築法中央主管機關,長期以來棄守公權力及廢弛職務,未依我國實務現狀適時調整建構建築管理制度,曲解建築執照審查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之規範目的,不當劃分「規定項目」與「其餘項目」,致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更簡化應審查之「規定項目」,造成建築執照審查徒具形式,架空建築法上高權行政之內涵,任令部分開發商與建築師、相關專業技師等相互勾串,侵害人民之適居權甚鉅,中央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顯有無可迴避容認故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