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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萬年委員

2017-11-28 23:09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hb0715 於 2017-11-28 23:12 編輯


如題、我們社區有個很怪的現象
萬年委員(不止一位)&萬年物管
所有事情只要不如他們的意、一律不可行
比官僚還官僚
甚至還有區權會決議通過的方案
只要不是萬年委員心所屬
也會被想方設法否決掉
口口聲聲說他們不想做
因為年輕人都不肯做
但年輕人進管委會除非是沒聲音
否則很快就會被嚇跑(辭職)
社區秘書虧空公款(私自挪用住戶所繳管理費)
事件爆發後、因為萬年委員的護航
居然出了一份模擬兩可、避重就輕的公告
然後秘書依然穩坐原職
無奈啊
2017-11-28 23:49 · 2樓
社區最怕遇到不健全的委員會,我以前住的社區(台北),規定委員只能連任兩屆.
現在住的社區(三峽),委員會常有新血加入,還蠻健全的.
2017-11-29 00:10 · 3樓
瓜瓜真的很羨慕你!
我們社區也是萬年委員,而且他們說了算!
他們想做的事,就算區權會沒通過,也一樣照做。現在要被住戶告了!
2017-11-29 07:57 · 4樓
瓜瓜 發表於 2017-11-28 23:49
社區最怕遇到不健全的委員會,我以前住的社區(台北),規定委員只能連任兩屆.
現在住的社區(三峽),委員會常有 ...


這是個很好的提議、但絕對會被萬年委員否決掉的
2017-11-29 08:05 · 5樓
大家多多出來參與管委會才不會被少數人霸佔管委會,也可以更清楚了解自己的社區大小事,老實說當委員沒有任何好處還要扛責任,最多總幹事保全會對你更客氣了!
2017-11-29 09:37 · 6樓
這種很常發生,只要大多數的住戶持續的冷漠跟不關注就會一直讓這些長輩們擔任晚年委員,
因為更多的年長住戶都認為做委員很辛苦,只要沒有重大錯誤,都採以和為貴的包容心態繼續放任萬年委員擔任下去,因為台灣的風氣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要改變這種風氣,需要有人持續投入並且帶動整個風氣的變化,所以你如果也看不下去,看要不要當帶頭的那個。
2017-11-29 09:41 · 7樓
我的社區就有萬年委員,自有管委會後就沒換過,真是無言!
十幾年了,就劣幣驅逐良幣,每下愈況,唉!
2017-11-29 09:42 · 8樓
樓主的遭遇其實在很多社區皆是如此。
是誰造成萬年委員的?還不就是住戶自己消極造成的。
公民不參與只願當背後鍵盤手,再把所有責任怪罪在萬年委員,
這樣周而復始最後還是大家一起受罪。

住戶不覺醒永遠解決不了這種亂象,萬年委員不願意做事是因為怕事怕麻煩,
年輕人一直想要求變老委員卻不願擔責任,當然就會造成很多社務無法推動甚至拒絕執行,
若想改變現況,就要有共識,找一些志同道合的住戶組成團隊出來競選委員,
擬定目標,提出施政方向,共同來執行,這樣才有機會改變現狀。
2017-11-29 13:22 · 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11-29 13:30 編輯


區分所有權人構成份子屬性不同,有建商保留戶,投資戶,地主戶,承租戶,店面和自住戶,期待社區物管管理方式自有不同之處,更何況,只要相同屬性的人比例佔區分所有權人超過一定比例,不須二分之一,就能駕馭整個社區走向。
然而社區管理仍須遵守相關公寓大廈管理規定,以及建築物的使用限制,這些國家法令除非有授權社區自訂自治規約規定,都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尤其是超越國家法令的授權範圍,縱然自訂社區規約也是無效的。
當有上開違背國家法令情事,自可向地方主管機關陳情如工務局,依法地方政府必負監督管理責任。
真正社區管理不善原因,在於人情包袱,國人不喜爭訟,造成惡因壯大,惡習積壓。
當知,對於政府機關陳情,只要陳情函內,要求機關保密,機關當負保密義務,以保護當事人,如哨子條款。
2017-11-29 17:52 · 10樓
看來我們是鄰居...
我也一直搞不懂為何管委會可以推翻區權會的決議,管委會的理由很遷強啊
這樣真的可以嗎?
2017-11-29 20:44 · 11樓
其實很多人當了委員後都有大頭症
把委員當成官來做,以為權力有多大
常常違背區權人大會的決議恣意而為
這也是很多社區最大的通病.......

管委會權力到底有多大呢?
看看下圖就能知道分層授權,也不能向上牴觸法規

2017-11-29 22:29 · 12樓
實在很好奇,前幾周從友人聽到類似社區工作人員虧空公款訊息,
循線查證,並不是謠傳的遠X的特定社區耶。
樓主,可以私訊嗎?
2017-11-29 22:57 · 13樓
沒錯,其實很多人當了委員後都有大頭症
把委員當官來做,以為權力有多大..........
因為他們三代這代做最大。
2017-11-30 05:43 · 14樓
社區管委會基本上要有任期制,萬年委員的產生有其原因,跟多數住戶不願意或是沒有時間,或是不願涉入瓜葛有關。如果社區有萬年委員把持管委會,的確容易產生弊端。大家正視此一問題,要改變萬年委員並非困難之事。過去我住的社區,就有這種亂象,但在住戶發現委員會被少數人壟斷後,找出問題之癥結,原來區權會之選舉的關鍵在委託書,而委託書之掌握在物管,個中之關鍵大家一想即知。把這條路杜絕,應該就可以化解萬年委員的產生。
2017-11-30 08:33 · 15樓
一旦管委會和物管掛勾,就是社區的大災難.

住戶只有團結自救,蒐證後尋求法律諮詢協助,

就遵照工務局的指導:"規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因規約內容產生執行疑義,除得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外,如有爭議,係屬私權,建請循當地區公所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2017-11-30 09:43 · 1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b0715 於 2017-11-30 23:04 編輯


richard 發表於 2017-11-29 17:52
看來我們是鄰居...
我也一直搞不懂為何管委會可以推翻區權會的決議,管委會的理由很遷強啊
這樣真的可以嗎? ...


我也一直很不解?感覺管委會的權利大於區權會?
2017-11-30 09:59 · 17樓
lcf7347 發表於 2017-11-30 05:43
社區管委會基本上要有任期制,萬年委員的產生有其原因,跟多數住戶不願意或是沒有時間,或是不願涉入瓜葛有 ...


上文中提到: 原來區權會之選舉的關鍵在委託書,而委託書之掌握在物管.

增加住戶參加區權會的意願,減少委託書......我住的社區是以"出席參加整場會議"為準,隔幾天後核發獎金(會讓你心動的金額).住戶出席率蠻高的,會議上討論提案也很熱烈,不可能為少數人把持.
2017-11-30 09:59 · 18樓
"區公所調解":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規約都"不是法律", 調解委員會不受理.

住戶或有四個選項:同流合汙, 認命續住, 搬家, 訴訟.
2017-11-30 10:17 · 19樓
委員不是官派的
講白了, 選了不正的人做委員, 就是住戶自己造的孽

如果你的社區都是擺爛的住戶, 都是閉著眼睛縱容委員胡搞的鄰居
那, 賣了爛社區, 搬家吧 !
良禽擇木而棲啊 !
2017-11-30 10:33 · 20樓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調處委員會"組成
依第五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若依照樓主所述貴社區管委會未執行區權大會之決議已經違反
第四十八條 第四款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就可以提出檢舉,經主管機關糾正再不改善除了罰款以外,若已經侵犯住戶權益還可申請調處委員會處理之。
2017-11-30 13:11 · 21樓
yljimmy 發表於 2017-11-30 10:17
委員不是官派的
講白了, 選了不正的人做委員, 就是住戶自己造的孽



上文所說:
如果你的社區都是擺爛的住戶, 都是閉著眼睛縱容委員胡搞的鄰居
那, 賣了爛社區, 搬家吧 !
良禽擇木而棲啊 !

這也是方法之一,請大家建議一下,不被"萬年委員"把持的社區以供參考.
2017-12-01 19:01 · 2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12-1 19:07 編輯


http://obo1on1.pixnet.net/blog/post/18784202

主任委員賴瑞鼎會不會成為下一位蔣中正?
記得讀高中時,歷史老師曾講過一個笑話。

歷史老師問全班同學:「為什麼當台灣的馬英九總統比美國的歐巴馬總統要幸福呢?」眾人想破頭,無解。

歷史老師說:「因為歐巴馬要記美國四十四任總統的姓名,而台灣只有五任總統,很好記。」

歷史老師又問:「大家知道是那五任總統嗎?」

正義的鐵拳舉手回答:「第一任蔣中正,第二任蔣經國,第三任李登輝,第四任陳水扁,第五任馬英九。」

歷史老師:「不對、不對,應該是第一任蔣中正,第二任蔣中正,第三任蔣中正,第四任蔣中正,第五任蔣中正。」
正義的鐵拳抗議:「咦!老師請妳幫幫忙,不要鬧了。」

歷史老師說因為國父孫中山曾經跟她託夢,講了正確答案。蔣中正過世之後去拜見國父孫中山。國父孫中山很關心他一手創建的國家,有遵守中華民國憲法依法行政嗎?百般詢問中華民國選過幾任總統,各由何人當選。蔣中正不敢直言他一人當了五任總統,可是又不能不答,只好硬著頭皮答覆:「中華民國至今有五任總統,第一任蔣中正,第二任趙元任(照原任),第三任于右任(余又任),第四任吳三連(吾三連),第五任趙麗蓮(照例連)。」

國父孫中山不知道他語中暗藏玄機,一聽幾位總統都鼎鼎大名,除了軍人之外;有數學家暨音樂家;還有黨國元老暨書法家;甚至有台籍黨外人士暨報業創辦人,最後一位不但是女性,而且是教育家。國父孫中山很開心的說:「可見三民主義的理想已經在台灣發揚光大了。」
大家知道宜蘭市雪山村(岳飛新村)社區選過幾任主任委員嗎?各由何人當選?

正義的鐵拳來回答:「第一任賴瑞鼎,第二任賴瑞鼎,第三任賴瑞鼎,第四任賴瑞鼎。」不過賴瑞鼎比蔣中正還偉大,因為蔣中正沒當過臨時大總統,但是賴瑞鼎連臨時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都是他當的,真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賴瑞鼎恐怕比蔣中正還偉大,修改雪山村社區住戶規約,公然違法,不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想當個「萬年主任委員」,正義的鐵拳覺得蔣中正跟他比都不夠格,恐怕只有「秦始皇」的萬世皇帝才比得上吧。


以下省略________
2017-12-01 23:36 · 23樓
蕊貝佳 發表於 2017-12-1 19:01
http://obo1on1.pixnet.net/blog/post/18784202

主任委員賴瑞鼎會不會成為下一位蔣中正?


要能被選作主委, 至少要能當選委員
誰選的? 就是住民你自己

主委連任無限制, 誰規定的? 必然是社區的規約不對任期設限
那, 誰定的規約允許這樣的行為 ? 就是住民你自己應該要參與的區權會同意的

蔣中正胡搞的年代, 叫做動員戡亂時期, 總統是國大代表選的
國大代表多數不是住民你選的, 所以國大代表只會選蔣介石當蔣總統, 你住民能奈何?

可是, 你的主委是住民你選出的委員互選的
住民你同意區權會定個可以選出萬年主委的規約
然後住民你又在區權會選個只會選同一人當主委的人當委員

說真的, 會有這樣的結果, 不怪住民你自己? 怪誰?
2017-12-02 09:30 · 2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12-2 18:52 編輯


yljimmy 發表於 2017-12-1 23:36
要能被選作主委, 至少要能當選委員
誰選的? 就是住民你自己



是誰選出來的?
區分所有權人屬性如何,所佔比例如何?無須考量?
社區投資戶或買屋只為租賃目的,這些人不住在社區,如何觀照社區整體發展?
區分所有權人,任一相同屬性超過三分之一,就可主導社區管理方向。
就如有同屬性的選民,不論某黨做的好不好,選票永遠歸屬這個黨,只要這個黨執政,就收起以前對非心中所屬前執政黨無中生有的惡毒批評,或根本不批評,尤有甚者,甚至阻擋他人依據事實批評。這些都可閉目不視,或視而不見。
所以有這樣的總統,是選民活該?
當把持管委會的一群,不把所有資訊公開,或經人發掘,卻仍以似是而非的理由,阻擋資訊流通,能發掘管委會管理不當,仍需要非常注意及用心,始可得知,豈能一再歸責區分所有權人自找的?
2017-12-02 19:16 · 2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12-2 19:30 編輯


正因為發掘管委會有不當作為,如會議決議不合法,抵觸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或建築法授權訂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會議決議構成份子不合相關規定,均訂有罰則及課責管委會及物管公司責任,如社區與物管訂有契約及物管公司投標所附附件資料,物管公司如有違背,區分所有權人均可具文請管委會更正,或責成物管公司應負之賠償責任,如管委會不作為,自可向主管機關工務課申訴或檢舉,或逕向地方政府檢舉,如地方政府拒不作為,可檢具申訴或檢舉函為附件,向中央營建署陳情,申訴或檢舉。
如行政機關均不作為,亦可請監察院依監察法課責行政機關作為義務,各機關均備有教示條款。
教示條款會說明申訴及檢舉標準作業程序。
2017-12-02 23:28 · 2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12-3 06:29 編輯


關於社區管委會之選舉如何誕生? 為什麼不自己來做做看,一時半刻說不分明也無防,但總歸可以光明正大拿來討論,意謂著,過去封閉的管委會將逐漸被揭開神秘面紗。正所謂沒有不透風的牆!

以下摘錄自 【管好社區總幹事,社區發展才有美好的明天。】 繼明 陳 於 2016/02/25 18:54


非常不幸的,我們的社區正面臨此一狀況,社區自聘的管理員是大內高手,一來就介入社區選舉,私下收集委託書給自己的樁腳,再來就是在委員中間進製造矛盾.分化,散播謠言,

將認真守法的委員邊緣化,剩下他們主財監加上管理員四人聯手在社區上下其手,胡作非為,違法亂紀,

(諸如本來是一年一聘的合約,主委未經管委會授權就私下續聘,過年的年終獎金居然在去年12月份就讓管理員自己提領,
管理員三天兩頭這壞那壞,然後就自行找廠商修繕,財務報表支出之憑證沒有店章及電話號碼,

也不按照工作合約中之規定須詳實填寫勤務日誌,更離譜囂張的是自己決定休假天數,不來上班薪水照領!)

為何如此膽大妄為,肆無忌憚?因為他已搞定主財監三位委員,還有社區之住戶也被他那假冒為善的臉孔所騙,更像文中所寫,住戶們根本不知道這幫人做的事情,)
還有主財監濫用公款,擅自發放每人1000員犒賞自己,連管理員和掃地阿桑也發,慷他人之慨,拿大家的錢做人情!我們的規約根本沒有這項規定.我是一般委員,面對此一亂象,再不防堵,爾後會益發不可收拾,公款會被這些小偷們鯨吞蠶食消失於無形,

於是和另一委員提出申請召開臨時會,但主委置之不理,就是不開會!經歷此事件,在詢問有關單位的過程中,深深感慨法律恰恰是用來保障不守法之人的,守規矩的就只有被欺負的份!因為對他門的不作為,相關法條找不到對其制裁的方法,懇請高人們指點指點,感激不盡,在此作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