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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下室機車停車位問題

2017-09-23 15:58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9-23 16:49 編輯


我朋友二年前租了新店20年的某社區位於五樓套房,房東說無法馬上

有停車位,要他自己去管委會登記排隊,

等了約半年終於等到車位不過總幹事是通知房東來轉達房客因此房東認為這停車位是她租的,今年房客不租此套房而改租同一棟八樓套房。


現在五樓房東要收回機車位給她自己以後的房客使用,問題機車位是社區共有空間,以先排隊先贏,這樣房客要歸還車位讓給前房東的新房客嗎?
(為什麼我朋友以前來租時房東也沒有提供機車位阿),


他還是可以繼續租用此停車位嗎?總幹事好像也無法可想。說是你們二人之間自己去協調吧


第一次碰到這種問題,哪裡可找到相關法規呢
2017-09-23 16:39 · 2樓
第三十條、本大樓之機車停車位屬公有車位,僅限本大樓住戶方可向管理中心登記承租
第三一條、機車停車位承租戶〈人〉每次租用期限為期一年,每次需繳納一年的管理基金。抽中機車停車位承租戶〈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費者以棄權論,承租人退租



我有看過這條規定,但不知是否適用於所有社區?
2017-09-24 13:55 · 3樓
機車位登記排隊是用人(某某某)還是用房子(X號Y樓)?
一般應該都是用房子吧?
如果之前是用五樓的名義去排的
現在既然重新租了八樓,那被要求用八樓的名義再去排一次,我認為很合理
(我目前的房子也是租的,機車位也是跟大樓租的,
管理中心登記都是問幾號幾樓,從沒問過我或房東叫什麼名字)
2017-09-24 17:00 · 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9-24 21:07 編輯


依據貴社區規約規定,具有承租機車位資格的係貴社區大樓住戶和社區承租戶,且要具有住戶和承租戶資格的人親自向管理中心登記,你的朋友在承租車位期間雖然租屋屋主有變動,但是,並未喪失承租戶的資格,且車位是你朋友親自向管理中心登記獲得,已符合貴社區規定要件,車位仍屬於你朋友可繼續擁有停車的權利,直至一年期限期滿為止。
況且那後來承租你朋友原先租賃房子的人,自始均未曾登記,無權剝奪你朋友使用機車位的權利。
2017-09-25 09:31 · 5樓
如果機車停車位一戶只能登記一個(一般都是只有一個)

同一社區5樓退租, 改租8樓

還是符合使用機車停車位資格

作為管理中心應該可以彈性一點,

不須重新排隊, 只改登記使用戶資料

由原來五樓戶使用登記改成8樓戶使用

我認為如此才不會影響5樓戶未來的機車使用權利

2017-09-25 13:01 · 6樓
謝謝以上諸位鄉親寶貴意見,雖然正反意見都有,我的所見略同,現在前房東就是以去調出電腦記錄說登記是五樓,就是五樓優先權,而要強行收回,而房客則無可奈何。
看來房客好像得去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局陳情詢問才能有所依據。據理力爭。



2017-09-25 13:09 · 7樓
發哥 發表於 2017-9-24 17:00
依據貴社區規約規定,具有承租機車位資格的係貴社區大樓住戶和社區承租戶,且要具有住戶和承租戶資格的人親 ...


是我朋友去登記排了半年才等到,不過排的時候只說五樓住戶,沒有登記電話,總幹事就直接通知打電話給五樓房東,造成五樓房東現在一味說是她的權利,

而她忘記我朋友來之前她完全沒在登記排隊的,所以沒提供停車位,現在倒是要保留給新房客,瞧不起我朋友是吧,還是雙重標準呢
2017-09-25 13:18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9-25 18:07 編輯


梁小波 發表於 2017-9-24 13:55
機車位登記排隊是用人(某某某)還是用房子(X號Y樓)?
一般應該都是用房子吧?
如果之前是用五樓的名義去 ...


這個問題就是模糊地帶,各自所持立場不同,所以我才要找看大家的社區管理公約到底是否有所準繩/?

如果沒有條文真的就是只能看管委會的做法,

目前北大特區新社區都有分配一戶一機車位,由管委會酌收清潔費很少會發生要登記和排隊,但二十年前大樓機車停車位根本不夠分配,在市區內簡直是一位難求停路邊風吹雨打不說還有被托吊危險,只好採登記排隊輪流使用還不一定排得到,地下停車位變成管委會所有。
2017-09-25 14:57 · 9樓
蕊貝佳 發表於 2017-9-25 13:18
這個問題就是模糊地帶,各自所持立場不同,所以我才要找看大家的社區管理公約到底是否有所準繩/?

如果沒 ...


的確,較新社區的機車位是配屬的, 一戶一位 ,只有使用權,不可以買賣,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移轉.

如果機車位"使用權人"沒有機車,可改停放腳踏車,或是出租/借給其他住戶使用(透過物管或自行安排),

這是"使用權人"的自主權利, 管委會不宜干涉或過問, 但相關收費與管理維護工作的督導,仍屬管委會職責.

停車位不足,應該以抽籤的方式決定使用權,比較公平和妥適,必要時可以提案修改規約和管理辦法,

其他方式(如登記制)恐受人情等外在因素干擾, 易產生爭議.
2017-09-25 15:03 · 10樓
蕊貝佳 發表於 2017-9-25 13:09
是我朋友去登記排了半年才等到,不過排的時候只說五樓住戶,沒有登記電話,總幹事就直接通知打電話給五樓 ...


登記一定是你朋友簽名的,當屋主將房屋租賃出去,所有社區該享的權利,都移轉至租賃人身上,屋主則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否則規約不會有承租人這項承租車位資格的規定。
把屋子租賃出去,屋主就喪失租車位的資隔,應無模糊地帶。
2017-09-25 17:42 · 11樓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這社區已經在規約上明訂機車位(共用)的使用方式,就按照規約去走,至於誰先排該怎麼排都屬於該社區自治範圍,且規約上寫的是本大樓住戶自然包含承租人,若該承租人是在轉租另一戶內並無中斷契約還是屬住戶,該承租人可尋求管道向管委會反映,爭取自身權益。

另外可看出該社區的總幹事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不是很清楚,竟要兩位住戶自行協調,真的是讓人傻眼。
2017-09-25 17:54 · 1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10-2 09:16 編輯


waitai 發表於 2017-9-25 17:42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 ...


說得極是,我看這個總幹事就是基於人情,因為管理費是房東在繳納,他不能不幫她說話吧,

否則這個月房客都還在繳清潔費,下個月就要退讓出來給前房東。

另外我電話詢問了工務局管理科,的確是無法可管,他們說他們不會管這麼細。所以就是去央求總幹事行行好。但是看來,此社區地下室機車位排隊的還有十幾位。他如何生出一個停車位是一種藝術?

2017-09-25 18:01 · 1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9-25 18:26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7-9-25 15:03
登記一定是你朋友簽名的,當屋主將房屋租賃出去,所有社區該享的權利,都移轉至租賃人身上,屋主則享有收 ...


謝謝發哥這番說詞既中肯又很有道理。我想拿來給總幹事說理,來給前房東說情。

希望事情或許會有轉寰餘地吧?

2017-09-25 18:16 · 1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9-25 18:27 編輯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7-9-25 14:57
的確,較新社區的機車位是配屬的, 一戶一位 ,只有使用權,不可以買賣,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移轉.

如果機車位 ...



老社區的管理的確有很多爭議,我親眼看到比如,有人家裡好幾部機車,停汽車位一台還要佔機車位,還有好多部機車停在沒有畫格子,既非機車停車位也不是汽車停車位,可是也沒事兒。

而總幹事手上還有一堆排隊要車位的人,

唉比較起來北大特區的規約與制度似乎較上軌道了
2017-09-27 05:24 · 1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ifeng 於 2017-9-27 05:58 編輯


總幹事的老闆是社區主委,社區管委會和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不是房屋承租人
老闆要睜眼閉眼 要鬆要緊 全由他說了算
重要是不要得罪有投票權的區分所有權人

房屋承租人的權益是依附在區分所有人的權益之上
除非新屋主願意為房客撐腰,也不在意得罪鄰居

如果還想住在那個社區 建議不要硬碰硬
2017-09-27 13:56 · 1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10-2 09:18 編輯


yifeng 發表於 2017-9-27 05:24
總幹事的老闆是社區主委,社區管委會和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不是房屋承租人
老闆要睜眼閉眼 要鬆要緊 全由他 ...


說的也是,總幹事的老闆是管委會而管委會是住戶出錢請來給他當老闆的,管委會明明有公寓大廈法規來約束都不見得約束得了,

更何況機車停車位這等無法可管芝麻小事,就更不必要得罪誰了,


依我看哪個社區哪個房東都不會替房客撐腰,更不會負責房客的公有機車停車位(房東又沒錢可收的事,有遇到算房客福氣),因為車位並未依附在租約之上。

一個社區要用到撐腰,得罪等字眼難免予人有黑道治理的味兒。社區管理有法源依據,

2017-09-29 12:09 · 1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9-29 12:16 編輯


蕊貝佳 發表於 2017-9-27 13:56
說的也是,總幹事的老闆是管委會,管委會明明有公寓大廈法規來約束都不見得約束得了,

更何況機車停車位 ...


這件地下室機車停車位是房東還是房客的權利之爭,
細說重頭,是我雞婆出的餿主意,

朋友原本不想搬動。月初我去看他時看到同一棟樓有人貼出租於是好奇打電話問,這一問不得了,同樣格局與大小價差一個月2500.

只是原本的有附家電但都是沒品質的二手舊貨,新的沒附家電只有熱水器冷氣,

不過若是以租三年算,一年差30000,三年差九萬。怎麼自備家電也很合算,於是我建議朋友搬家,

同時在1-2個星期內搞定所需家電,其中有洗衣機,冰箱.電視,沙發,矮桌.茶几,瓦斯爐,衣櫥,床組,不鏽鋼,洗滌槽等等ˇ等等連運費在內花費在1-2萬ˊ之間。

重要的是,這些家具都比前房東提供的品質要新要好。

因為都是我跑到淡水跟汐止,找到私人要搬家出清的.

舊房東之所以要這麼堅持與為難或許也因為利益關係而蒙報復之念吧,




2017-09-29 13:32 · 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9-30 10:57 編輯


蕊貝佳 發表於 2017-9-29 12:09
這件地下室機車停車位是房東還是房客的權利之爭,
細說重頭,是我雞婆出的餿主意,



為友細思量,有友如此是幸,台灣自言法治社會,但常以不成理之理由反讓事理無能伸張,如此簡單的事情,貴社區所屬規約,租用停車位程序要件,清清楚楚,管委會應有認知能力去判斷。
2017-10-02 09:31 · 1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10-2 09:37 編輯


yifeng 發表於 2017-9-27 05:24
總幹事的老闆是社區主委,社區管委會和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不是房屋承租人
老闆要睜眼閉眼 要鬆要緊 全由他 ...


如果還想住在那個社區 建議不要硬碰硬,

這話就差了。有按時繳交管理費沒少繳銀行貸款,守法合理做人,到哪社區都一樣吧。沒有誰有權不讓妳住下去。除非自己心虛住不下去。

至於硬碰硬,不管法源光結黨謀利合夥人多就是硬?社區如果有這種黑社會幫派治理那可以想像有多悲哀,肯定是多數住戶要睜眼閉眼,不是管委會。

2017-11-09 15:34 · 2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11-9 16:03 編輯


我至友人位於某新店社區所拍攝。根據該總幹事說法。這些摩托車是有買汽車位的車主。每個人還可以在旁邊空地停二部機車。沒有汽車位的人只好登記排隊。
又問;可以讓停在柱子旁邊屬於公有的機車出去嗎?
總幹事答;社區要開區權會才能決定。不然有時會被打死還不一定,

有時總幹事自己做大了。而這總幹事又把自己做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