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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拒不付款的契約條文

2011-03-09 10:34 · 樓主
建商是依據我們的房屋買賣契約書裡的第十四條第二項拒不付款

我把原文打出來,大家討論看看


第十四條 公共設施、設備之使用管理及管理基金:

二、 為維持本社區之門禁管制安全、公共安寧及環境清潔衛生,甲方同意本社區維護管理工作,自乙方第一批通知交屋日起至管理委員會成立移交公共設施前,全權委託乙方安排可靠之安全清潔管理顧問公司成立管理中心接收公共設施及設備,並直接維護管理,其費用由管理費及管理基金先行支付,待管理委員會成立並完成公設點交,代管期滿扣除上述費用後無息移交之,甲方絕無異議。上述安全清潔管理顧問公司於公設尚未完成點交前,乙方不得任意撤換管理顧問公司,若公設點交完成及代管屆滿後,續聘與否,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開會討論之。


以上買賣契約並不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管轄,而是屬於民法的範圍,牽涉廣大,

不懂法律真的是會被他們耍的團團轉,因此對於建商的強硬態度以及堪憂的施工品質

日前管委會已經決議聘請專業點交公司協助社區公設點交並提供財務方面的法律顧問協助

屆時我相信一定可以打敗建商,把社區應有的權利全部爭取回來。


2011-03-09 10:41 · 2樓
回覆 小叡 的文章

看可不可以儘快跟點交公司談好了,他們真是有夠硬的.吃夠夠~{:7_454:}
2011-03-09 10:46 · 3樓
回覆 小叡 的文章

"上述安全清潔管理顧問公司於公設尚未完成點交前,乙方不得任意撤換管理顧問公司"請問 這個建商在代管期間已經撤換一家物管,那麼他們是否也有違約在先呢,見商是否有徵求我們合約人的同意,建商常拿合約來壓我們, 這樣對嗎.?
2011-03-09 10:53 · 4樓
回覆 小叡 的文章

"其費用由管理費及管理基金先行支付,待管理委員會成立並完成公設點交"這句話 也是有問題 "管理費" 並非說是一年的預繳管理費 建商憑什麼 把我們的預繳全HOLD, 合約書上並非標明是預繳一年管里費,真的沒有詳讀 真的會被建商給 "虎隆" .
2011-03-09 10:56 · 5樓
回覆 噗噗bb 的文章

是阿~這是個好問題,到時拿出來質疑他們

等會來查查看違約要怎麼賠償~
2011-03-09 11:20 · 6樓
噗噗bb 發表於 2011-3-9 10:53
回覆 小叡 的文章

"其費用由管理費及管理基金先行支付,待管理委員會成立並完成公設點交"這句話 也是有問 ...


這個的話,買賣契約書裡的第九條的第二小項以及第十一條的第四小項都有寫到

字太多,我直接摘錄重點部份

第十一條 交屋事項:

(四)甲方應預繳每戶新台幣壹萬元整之管理基金及預繳十二個月管理費。本公司於代管期間收費標準暫定為:店面及住家每月每坪新台幣肆拾元整,平面、機械汽車停車位每月每車新台幣貳佰元整,子母車位每月每車位新台幣肆佰元整(預繳十二個月管理費為自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取得日約二個月後正式起算,使用執照取得二個月後交屋者,以交屋日起為起算日,代管期間約為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0年4月1日止)



2011-03-09 11:31 · 7樓
回覆 小叡 的文章

"代管期間約為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0年4月1日止"
那在討論一下 是不是說代管屈滿 100.4.1 後 建商必須把預繳管理費的部份移交給管理費呢?
2011-03-09 12:05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3-9 12:28 編輯


第一、我覺得應該可以先打1999然後告知『要詢問有關社區管委會的事情』。專人會再代為轉到『工務局』。這裡才可以找到依法行政的條例。
第二、詢問在上面所述的情況下~於法是否成立,是否站的住腳。
第三、詢問工務局有何管道可以處理這類的狀況

如果工務局那裡也認定建商所提的屬不合理的~那我想這個建商就有得玩了~~~
2011-03-09 12:07 · 9樓
回覆 噗噗bb 的文章

我對此有所懷疑~~~如果依據當初買屋時所簽的臨時合約成立的話~那就必需等到『公設點交完畢』之後才需要移轉財務!如果到時財務不轉移~公設不點交~然後建商又不再理會管理等相關事務的話~那不就更慘了!
2011-03-09 12:22 · 1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3-9 12:27 編輯


我覺得可以參考這個網站裡所提的內容~~~希望有幫助~~~
智邦生活館
2011-03-09 14:10 · 1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1-3-10 19:19 編輯


看了看條文,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問題?
條文說, 錢放在建商那, 但並沒有說管委會不能動用那些錢, 當初住戶預繳管理費, 就是為了支付社區運作的款項, 管委會當然可以使用那些錢, 建商也必需從中支付管委會決議要使用的款項, 不能禁止我們使用我們自己交出去的管理費, 是嗎?
雖說錢能早點要回來自己保管比較穩當, 但目前建商吃定軟弱的我們也是事實, 至少不會讓管委會因為沒錢而無法運作下去.

叧外有一個論點主張, 如果沒記錯, 水蓮物管原本合約是去年12月到期, 後來續了二個月的短約, 請問是管委會與水蓮續約? 還是建商與水蓮續約?
如果是管委會簽的約, 那建商明顯又違反條約, 依據條約, "全權委託乙方安排可靠之安全清潔管理顧問公司成立管理中心接收公共設施及設備,並直接維護管理", 建商合約到期, 卻沒作任何安排, 導致社區的管理及安全出現空窗, 應可主張建商己經放棄且結束代管, 並由管委會正式接管.

叧外對條文有一個疑問, 如下:
自乙方第一批通知交屋日起至管理委員會成立移交公共設施前,全權委託乙方安排可靠之安全清潔管理顧問公司成立管理中心接收公共設施及設備,並直接維護管理,

根據以上條文表示建商可以接收公共設施及設備, 但不包含點交, 是嗎?
2011-03-16 16:34 · 12樓
第十四條 公共設施、設備之使用管理及管理基金:

二、 為維持本社區之門禁管制安全公共安寧環境清潔衛生,甲方同意本社區維護管理工作,自乙方第一批通知交屋日起至管理委員會成立移交公共設施前,全權委託乙方安排可靠之安全清潔管理顧問公司成立管理中心接收公共設施及設備,並直接維護管理,其費用由管理費及管理基金先行支付,待管理委員會成立並完成公設點交,代管期滿扣除上述費用後無息移交之,甲方絕無異議。上述安全清潔管理顧問公司於公設尚未完成點交前乙方不得任意撤換管理顧問公司,若公設點交完成及代管屆滿後,續聘與否,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開會討論之。

由以上得知:乙方已經違約在先~此合約應不再適合繼續延用~理應由甲乙雙方再重新擬定新的一份合約,否則乙方應負違約之相關賠償(違約事例詳見樓上之回文在此不贅述)拿那些賠償金我們自己來把公設問題修正到至少堪用應也可以!

雷大已經把嚴重的一面呈現出來了~的確有意要召開住戶大會~讓大家知道目前我們社區面臨的有哪些問題~
因為~會上網來看的住戶目前是大致上了解狀況~但還是有些不太使用電腦的住戶仍然不了解狀況

當然我們還是需要請求專業人士(ex.法律專才)及有力人士(ex.市府官員)協助才能和偉大的建商抗衡

目前只能希望各住戶能協助小心仔細幫忙監督建商及業管, 看看是不是能抓到些與合約不符明顯違反約定的相關事證~
一次給他翻船~像是可靠之安全清潔管理顧問公司已經不再整潔~不再可靠~不再安全...等等相關事項來證明這條合約已經有瑕疵,並要求更改合約內容。我們應該就能稍微站的住腳了吧?

例如:
一、我昨天有故意試探性的詢問機車道沒騎車能不能進去,那位管理人兄跟我說 可以啊~反正我也沒辦法管........
我心裡就在想.....那這樣你站在這裡有啥作用?真的能保證車道安全嗎?還是您是建商聘請的招待看屋的人員@@?
若上面那位仁兄真的是建商請的....那就當我沒說~若是我們請的...個人建議應裁撤此職缺~省管理費~!
由管理員於上下班時段各30分還是1小時站崗即可..

ㄚ~大家加油~不要放棄~!
2011-03-16 17:38 · 13樓
回覆 東龍 的文章

事實是....

他是代銷請的啦!!


他叫「迎賓」哨,也不會幫沒帶遙控器的住戶開門喔!

只負責來看屋子的「貴客」!

(想當初我們也是貴客耶...........)
2011-03-16 20:44 · 14樓
回覆 小乳豬馬麻 的文章

原來如此~我錯怪他了...哈哈哈{:4_90:}
2011-03-17 13:25 · 15樓
回覆 東龍 的文章

沒關係啦!!而且他應該也會隨著代銷退場而離開我們吧!!

ㄎㄎ!!{:4_175:}
2011-03-17 14:27 · 16樓
通知大家一個消息

經過管委會與各方交涉

建商態度軟化已經承諾代為支付各項社區開銷

包括大公水電費、積欠物管費用以及日常用品(衛生紙、清潔劑等)的費用

如此一來~社區總算是可以正常一點的運轉了

2011-03-17 17:26 · 1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東龍 於 2011-3-17 17:27 編輯


回覆 小叡 的文章

這裡有間諜嗎...@@ 偉大的建商~看到我們回文後終於良心發現{:4_206:}
還是...看到日本震災新聞~突然悟道....真是"猴"心來的...{:4_138:}
總之是個好消息咧!!{:4_87:} {:4_184:}
2011-03-17 20:22 · 18樓
回覆 小叡 的文章

不好意思 我對建商的戒心還是有點深..
請問"代為支付各項社區開銷" 是代為使用我們的管理費支付的意思嗎? 還是說目前尚為建商代管期間, 所以公共開銷由建商承擔?
2011-03-18 09:32 · 19樓
回覆 西維亞 的文章

就是說社區有需要用到錢的地方

由社區主任寫好請款條~然後給財委主委監委確認蓋完章後

再拿去讓建商用我們的管理費繳款

目前只能暫時用這種不得已的方法
2011-03-18 09:44 · 20樓
回覆 東龍 的文章

其實是消保官打電話去關切

要求他們要釋出善意跟我們好好談

SO~

2011-03-18 15:48 · 21樓
回覆 小叡 的文章

就是鯨魚吃大魚、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