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是依據我們的房屋買賣契約書裡的第十四條第二項拒不付款
我把原文打出來,大家討論看看
第十四條 公共設施、設備之使用管理及管理基金:
二、 為維持本社區之門禁管制安全、公共安寧及環境清潔衛生,甲方同意本社區維護管理工作,自乙方第一批通知交屋日起至管理委員會成立移交公共設施前,全權委託乙方安排可靠之安全清潔管理顧問公司成立管理中心接收公共設施及設備,並直接維護管理,其費用由管理費及管理基金先行支付,待管理委員會成立並完成公設點交,代管期滿扣除上述費用後無息移交之,甲方絕無異議。上述安全清潔管理顧問公司於公設尚未完成點交前,乙方不得任意撤換管理顧問公司,若公設點交完成及代管屆滿後,續聘與否,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開會討論之。
以上買賣契約並不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管轄,而是屬於民法的範圍,牽涉廣大,
不懂法律真的是會被他們耍的團團轉,因此對於建商的強硬態度以及堪憂的施工品質
日前管委會已經決議聘請專業點交公司協助社區公設點交並提供財務方面的法律顧問協助
屆時我相信一定可以打敗建商,把社區應有的權利全部爭取回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