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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三鶯oBike停機車格新北市交通局緊急下禁令

2017-07-11 08:11 · 樓主


  違停嚴重質疑市府兩套標準 〔記者張安蕎、李雅雯、何玉華╱新北報導〕oBike到處停放機車格引發民怨,新北市政府率全台之先在七日頒布十一區禁停,造成其他未禁停的行政區跳腳,質疑市府「兩套標準」?交通局回應,樹林、五股、泰山、三峽、鶯歌、瑞芳六區也將列入禁停區域,原預計本週發布公告,經本報詢問後,隨即在晚間公告新增六區禁停。 交通局急回應6區再列禁停交通局七日將十一個人口集中的行政區禁止oBike停機車格;另各捷運站、火車站等大眾運輸地點周邊自行車停車位也禁停,警察局交通大隊統計,公告迄今累計已拖吊一千五百卅四輛違停的oBike。未公告禁停的樹林、三峽、鶯歌大街上隨處可見oBike,樹林區長林耀長表示,已有六名里長反映,機車格被oBike佔據,三峽區長陳健民也向交通局反映,希望在適當的地點增設自行車停放區,鶯歌區長胡合鎔希望適當管制。泰山、五股也有類似情形,泰山區長劉淑芬、五股區公所主秘林銚傑也表達,希望區內都會地段適度規範,列入禁停區域。交通局主秘吳國濟回應,首波是停車量較大的區域,目前正評估第二波範圍,隨後即在晚間公告,列入樹林、五股、泰山、三峽、鶯歌、瑞芳六行政區oBike禁停機車格。 oBike台灣總經理王妍婷表示,公告牴觸自行車屬慢車可停放機車格的規定,本週將提訴願;吳國濟表示,依據停車場法第十三條,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應公告週知。公告禁停區域內的停車位都是依法設置的「路邊停車場」,供公眾停車使用,oBik停放等待出租的營業行為,已嚴重影響停車秩序,公告禁止於法有據。吳國濟強調,YouBike在新北有一萬六千輛,每輛車都設有停車位,是費時三年逐步建置而成,oBike業者一味投放車輛,卻未設置停車空間,等同將營運成本丟給社會大眾負擔,「這樣的行為必須禁止。」
2017-07-11 09:46 · 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onny828 於 2017-7-11 09:56 編輯


既然禁停於法有據 這法是全市甚至全國適用的
不會是板橋 三重 新莊 ...不可停 依法取締
貢寮 平溪 三芝 萬里 .... 就可停 就於法無據

新北市府官員腦袋到底裝甚麼? 連這個也要擠牙膏 !

就全新北市轄內各區 全面禁停就不就好了嗎{:1_756:} !

2017-07-11 10:51 · 3樓
lonny828 發表於 2017-7-11 09:46
既然禁停於法有據 這法是全市甚至全國適用的
不會是板橋 三重 新莊 ...不可停 依法取締
貢寮 平溪 三芝 ...


今天傍晚新北市再新增6個禁停行政區,包括樹林、五股、泰山、三峽、鶯歌和瑞芳。

新北市7日公告三重、土城、中和、永和、板橋、新店、新莊、蘆洲、淡水、汐止和林口等11區及火車站、捷運站周邊機車格禁停oBike,8日開始拖吊,8、9日2天就拖吊969輛,今天再公佈6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2575254
2017-07-11 10:55 · 4樓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Logo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行動版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政策宣導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PDF檔案)
常見問答
腳踏車、電動代步車(或非機車車種交通工具),可以停放在機車停車格內嗎?
1. 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未有電動代步車一詞,僅規範自行車包括: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1 條之規定,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意即自行車(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停放機車停車格內。
2017-07-11 11:12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1 11:52 編輯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自行車是可以停放在機車格內,且道管條例處罰的對象是行為人,不是單車,其他如營利單位是否可以運用公共設施,未見新北市府指出依據。
開放oBike恐不是地方政府單一行政行為,交管也不能有針對性,凡指有違規行為,均應遭受處罰,只要徹底執行交管規定,必能將其導入正軌。
市府倘有針對性,恐將成為業者訴訟標的。
2017-07-11 11:25 · 6樓
朱立倫這次幹得不錯


給他一個讚!


加油.......

2017-07-11 11:28 · 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SandyFang 於 2017-7-11 11:36 編輯


不是很了解為什麼obike停車要引起這麼大的反彈?

難道是騎機車的沒地方停就覺得停腳踏車的礙到他的事嗎?騎機車的憑什麼排擠騎腳踏車的?難道停車位是專屬給機車的嗎?機車也是免費使用,不是嗎?obike也許利用了停車位免費而降低營運成本,他們也把costdown 的福利轉給消費者了啊!

路權是大家的,obike能盛行,ubike也有責任,不是嗎?有兩家好好競爭,是大家的福利。

讓腳踏車的市場壯大,如果大家能騎腳踏車,環境會更好!腳踏車佔的空間更小,對環境的損害也小很多,原本就應該享有比機車更好的優惠。就像開車的要付出比機車更多的稅及停車費用,騎自行車為什麼該讓機車呢?

騎機車的如果可以改成騎腳踏車,遠程的以公車代替,對環境會有很大幫助! 為什麼要排擠obike呢?
2017-07-11 11:51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1 14:12 編輯


共享單車經營這個事業,要能可長可久,本身也該負起社會責任,融入當地文化,傳銷溝通也不可少,利用科技做好停放管理工作,課責行為人應負的責任。
聽說有安裝定位系統,是可在使用條款加附如亂停亂放將提供給主管機關開罰,也能促使使用人隨處亂停亂放的習慣。
但是亂停亂放,豈是只是共享單車獨有的現象嗎?
只有藉相關單位一併整頓,創造新北市市容的契機點。
2017-07-11 13:59 · 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耳朵 於 2017-7-11 14:03 編輯


SandyFang 發表於 2017-7-11 11:28
不是很了解為什麼obike停車要引起這麼大的反彈?

難道是騎機車的沒地方停就覺得停腳踏車的礙到他的事嗎? ...


我想不是排擠、反彈,而是觀感不佳~~~
Obike跟Ubike的相同之處在於營利且綠運輸概念(使用者付費合情合理)
但Obike跟Ubike的不同之處在於
Ubike有專屬的停車空間
Obike沒有專屬的停車空間
當同為營利且綠運輸概念驅使下
Obike去占用公有停車空間當然會引起觀感不佳,進而衍生反彈~~~
許多停車熱點(三峽老街、北大校門口停車空間)都被Obike占停,機車族一定不開心的嚕!!!
2017-07-11 14:23 · 10樓
機車和單車或什麼車都會產生相互剝奪感,如違道管條例,政府唯一能做的就是一併取締,法規允許的,也不能有針對性的歧視,政策有其施政目的,政府允許單車共享外資投入台灣市場,即應考量對社群的影響,分析利弊得失,今既已開放,只要合法,遵守相關法令,也該獲得同等保障,如違交管條例也不容其恣意亂停亂放。
2017-07-11 14:51 · 11樓
一堆汽車停紅線、機車停騎樓的,明確違規的都沒在抓,而 oBike 的法源適用有爭議的反而就來硬的。
基本上要不要抓,大多都是依輿論來辦事,沒有一個標準。

老朱高高在上的也懶得跟業者溝通,直接拖走;等業者提訴願、打官司再說,反正到時候輿論降溫了,就算官司打輸必須無條件把車子還給業者也無所謂,這看起來就是他的態度。
2017-07-11 15:26 · 12樓
老朱加油! 要挺下去~

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707110222-1.aspx

oBike擬提訴願 新北:禁停依法有據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市11日電)新北市府交通局今天說,oBike業者尚未做好相關配套措施前,就大量投車,且佔用公眾機車停車格,造成停車困擾與亂象,才會依據停車場法第13條,公告禁止停放oBike的區域。

奧致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妍婷,認為新北市政府以違法公告,強行將合法投放變成違規,營造大量違規假象,將提起訴願。

業者表示,該公司於投放前,都先與地方政府協調,但新北市政府從未給予協調空間。

對此,新北市府交通局副局長林麗珠今天下午表示,在協調過程中,新北市府希望業者先有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但業者一直沒有配套,逕行先大量投車,且佔用機車停車空間。

林麗珠表示,oBike與Ubike不同的地方是,Ubike有自己的停車柱,停車空間,不會侵犯機車的停車格。但oBike屬於無樁共享單車模式,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目前,已經造成停車亂象,市府不得不出面處理。

林麗珠說,交通局的公告禁停租賃自行車的區域,是依據停車場法第13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

交通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停車,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交通局說,公告範圍內的機車、自行車停車位,都屬新北市依法設置之「路邊停車場」,係供公眾停車使用。如oBike的租賃自行車,停放於停車格時,屬等待出租的營業行為,長時間占用,排擠公眾停車使用,已嚴重影響停車秩序。

林麗珠表示,新北市的機車數量在全國數一數二,自己的停車空間本已不足,為加強管理,有效規範停車秩序,新北市公告限制禁止具營利性質的租賃自行車,占用公用停車位,於法有據。

林麗珠說,無站式租賃自行車(oBike)是創新的商業模式,新北市也樂見綠色運輸的發展,目前也正研擬「無站式公共自行車管理自治條例」,預計9月送議會審查,最快年底上路,希望有所規範,業者也要負起應負責任。1060711
2017-07-11 15:34 · 13樓
交通局之前就說了不能投車在機車格中, 若是民眾騎乘後停放機車格則不受限制
OBike執意要投車在機車格中, 被吊走也是剛好而已


不過,民眾還車停放若超過廿五%的數量,運營分析師姜先生說,暫時不會調度,但若有舉報違規停車,一小時內會調度人員處理,使用者若經舉報三次違停,將停權。

民眾還車可停機車格
王妍婷說,新北市腳踏車架數量有限,部分區域車輛會停放在機車停車格,並不違法;不過,交通局不這麼認為,吳國濟說,機車格是公共使用,業者利用其來做為商業營利,非騎乘後的停車行為,因此不能把自行車投放在機車格內,將會請業者限期在一天之內移走;至於民眾騎乘後停放在機車格,則不受限制
2017-07-11 16:26 · 14樓
業者投放在機車格雖然觀感不佳
但目前自行車停放機車格是合法的

新北市用行政命令強制拖吊,到時候發起訴訟
若打輸官司需要賠償業者損失,最後還不是民眾買單

最好的方式還是儘快修法納入管理
2017-07-11 16:55 · 15樓
卡卡 發表於 2017-7-11 16:26
業者投放在機車格雖然觀感不佳
但目前自行車停放機車格是合法的



新北市應該不會拖吊停在機車格裡面的自行車吧!
他有這樣做嗎?
2017-07-11 17:01 · 16樓
外資投資台灣,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當初對該業者,有否要求相關規範措施?
2017-07-11 17:07 · 17樓
卡卡 發表於 2017-7-11 16:26
業者投放在機車格雖然觀感不佳
但目前自行車停放機車格是合法的



這個說法不太對歐


公用空間用來作為商業營利用途 如果影響其他一般腳踏車與機車族的權益

的確是可以針對obike逕行 行政裁罰 的手段


我想如果obike不要停太多在一個地方

大概就還有模糊空間

反之就...


2017-07-11 17:08 · 18樓
podzol 發表於 2017-7-11 15:34
交通局之前就說了不能投車在機車格中, 若是民眾騎乘後停放機車格則不受限制
OBike執意要投車在機車格中, 被 ...


〇-bike 像不像這個?






2017-07-11 17:19 · 1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1 17:51 編輯


REYCOVSKY 發表於 2017-7-11 17:07
這個說法不太對歐




那條法令第幾條,可以開罰停在機車格的腳踏車
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
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須以法律定之。
2017-07-11 18:15 · 2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卡卡 於 2017-7-11 18:31 編輯


REYCOVSKY 發表於 2017-7-11 17:07
這個說法不太對歐




現行法律就是自行車可停放機車格

事實上指標台北市今天已經出來解釋,傳送門
重點一
"交通局表示,自行車租賃業並非特許行業,不需要向交通部、地方政府申請核准登記,只要有「商業登記」就能投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1條規定,oBike比照一般自行車,停放於自行車架、自行車停放區,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可停放於機慢車停車區或機車停車格。"

重點二
"惟為避免影響一般民眾停車權益,交通局已要求業者將車輛分散投放,並與業者建立溝通平台,若有占用格位或違停情形,業者將於1小時內派員移置車輛。"

重點三
"公告13處違停拖吊地點(如附件)且將加強違停拖吊,並自107年1月1日起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非公告區域則加強勸導。"

換句話說就是,散著放可以,大量投放不行,而且明年才收拖吊保管費






2017-07-11 18:51 · 2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1 19:01 編輯


卡卡 發表於 2017-7-11 18:15
現行法律就是自行車可停放機車格

事實上指標台北市今天已經出來解釋,傳送門


第一,三條是交管條例規定
第二條是行政協議,具有公私法的性質,協調有成果是好的。
新北市政府接受民情反映,有心處理,透過溝通解決,不失積極主動的精神。
2017-07-11 20:08 · 2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耳朵 於 2017-7-11 20:11 編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上面這一條應該就能把雙北市需收費機車停車格內的oBike全部開罰了吧~~~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再加上這一條違規停在機車格的oBike應該就罰炸了吧

我覺得業者應該參考U Bike的經營模式營運,不要把一樁美事搞複雜了~~
2017-07-11 20:14 · 2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1 20:21 編輯


大耳朵 發表於 2017-7-11 20:0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 ...


沒錯,任何人違規都可依此處罰,但是不能說oBike停在機車格就必須單獨受處罰,交管條例是允許腳踏車停在機車停車格的,政府是必須一視同仁,不能有偏頗。
且道管條例係處罰行為人,不是車輛主人,所以市政府可以將違停車輛拖吊至拖吊場,收取拖吊費和保管費,如係繳費停車格,當然可要求行為人補足停車費。
2017-07-11 20:24 · 24樓
發哥 發表於 2017-7-11 20:14
沒錯,任何人違規都可依此處罰,但是不能說oBike停在機車格就必須單獨受處罰,交管條例是允許腳踏車停在 ...


當然也希望業者好好思索較兩全其美的方法啦~~~~
不然一直吵吵鬧鬧的對民眾觀感來說並不是好事!!!!
2017-07-11 20:27 · 2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1 23:59 編輯


也該謝謝新北市府積極解決問題,帶動其他地方政府重視oBike的管理問題,能讓這美事逐步磨合後趨向完美,業者也該有共識,企業可以永續經營,與地方交融是很重要的條件,這雖不是法律層次,但是仍應負起社會共同教化的責任。
2017-07-11 21:10 · 26樓
obike壞是壞在專挑半夜沒人用停車格時, 把那些空的停車格填好填滿.....策略問題!

數大不是美, 數大必招風. 每個地方都少少個放個兩台 三台, 也不會引起這麼多民怨
2017-07-12 08:12 · 27樓
oBike不滿新北開鍘市長:促業者守法

  〔記者賴筱桐、李雅雯╱新北報導〕新興公共租賃自行車oBike因佔用機車停車格,引發民怨。新北市政府陸續公告板橋等十七個行政區,oBike禁停機車格,違者強力取締。市長朱立倫昨天表示,鼓勵綠色運輸,但是必須在法律範圍內,保障民眾權益。不過業者昨發聲明指出,「新北市政府以違法公告,強行將合法投放變成違規,營造大量違規假象」。週五前將提起訴願,請法官裁示。朱立倫指出,只要是分享型或低碳型綠色運具,市府都歡迎,但必須在法律範圍內,佔用公共停車格或使用公共資源營利,民眾無法接受,市府須嚴格執法,希望業者守法,未來業者須提出相關措施,如何使用停車場域,不影響現有機車或自行車使用人停車權益。對於外界批評政府鼓勵綠色運輸,卻又不准腳踏車停放機車格,遭質疑管制太多。朱立倫回應,新北市短短三年內,已設置超過一萬輛公共自行車,且前半小時免費,市府非常鼓勵綠色運具,但必須在合法範圍內。市府作法已獲交通部支持,未來可把相關經驗提供其他縣市參考。交通局主任秘書吳國濟說明,市府多次與oBike協調,要求不可以投放市區、捷運周邊及佔用機車格,建議設在校園內或社區內,但業者依舊放任佔用機車格做營業行為,將內部成本外部化,溝通無效,只能強制取締。 市府指願協助業者另尋停放點吳國濟表示,市府願協助業者發展綠色運具,六月起已在三峽、鶯歌、汐止等區劃設五百多格自行車停放區,若有需要,可共同 到地區辦理會勘,找尋合適設置地點。 業者不滿「合法投放變違規」 oBike台灣總經理王妍婷表示,對於市府公告第二波禁停區真的是「傻眼」,oBike在進駐雙北時,投放oBike在機車格內符合慢車放機車格內的規定,主管機關也知道和認可,新北市政府以一則公告就讓合法投放變成違規,本週五前會提訴願,請法官裁示。根據新北市交通大隊統計,截至昨天為止,被拖吊的oBike累積總計兩千兩百廿三輛;業者暫不領回車輛。
2017-07-12 08:12 · 28樓
新北嗆oBike不領車就拍賣17區禁停將增設自行車停車區

  【黃彥傑、曾佳俊、林媛玲╱連線報導】無樁共享單車oBike停放機車格、違停引發民怨,新北市已公告17個行政區禁停機車格,並展開強勢拖吊,新北市長朱立倫昨更強硬表態,要求業者提出使用停車場域計劃,已拖吊的單車若不領車,「拍賣車輛會依法嚴格執行!」新北市交通局表示,現已劃設25處「自行車停車區」,供營利及一般單車停放。oBike標榜「隨地借隨地還」的便利性,變成違停亂象,朱立倫昨表示,oBike佔用公共資源來營利,讓民眾無法接受,強調業者必須守法,未來要提出來相關措施,不能影響現有機車或自行車使用人的停車權益,新北市府會繼續執行違停oBike拖吊。停車計劃屢喬不攏交通局昨指出,除了公告禁停區域如機車停車格、騎樓、人行道、特定風景區與紅黃線外,皆可停放oBike,如學校、圖書館旁的公共車架,道路白線區、未繪製標線區與河濱地區等,交通局至上月底,已劃設25處「自行車停車區」,估計共可停258輛車,地點在汐止、三鶯等市郊,正陸續增加中。對於新北市強硬態度,oBike公司總經理王妍婷昨回應,今年4月就已向交通局提交停車計劃,但該局要求須經里長會勘才可投放,實際運作上有難度,且交通局不滿意停車計劃,一再要求修改,盼雙方持續協商。
2017-07-12 10:09 · 29樓
主要是大量使用公共停車空間營私利,才會引發民怨
要是obike停的地方是廠商自己租用的店面,就不會有那麼多問題了吧
要不佔用停車位擺攤不也就都可以了....被拖走應該的

還不如跟社區協調租用小部分場地,也許不至於令人如此厭惡.
2017-07-12 11:06 · 30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件圖表
第 131 條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
停放。
2017-07-12 11:06 · 3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2 11:15 編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件圖表
第 131 條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
2017-07-12 11:13 · 3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2 11:14 編輯


131條規定就是,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可以比照大型重型機車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以外之機車停放。
先決條件,就是自行車要放置機車格,必須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
2017-07-12 11:40 · 33樓
發哥 發表於 2017-7-12 11:13
131條規定就是,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可以比照大型重型機車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 ...


這條裡面提及大重,但是大重本身在公立停車場是比照汽車停車的,除非有專門供大重使用之車位。
在私立停車場則是以業者自行規定為主。

可能要查徹底一點,因為大重停車是另一條規範的。那慢車搞不好也有。
2017-07-12 11:44 · 3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2 12:41 編輯


sigma19 發表於 2017-7-12 11:40
這條裡面提及大重,但是大重本身在公立停車場是比照汽車停車的,除非有專門供大重使用之車位。
在私立停 ...


這條的意思是,慢車是不能比照大重停車,但是可以比照大重以外的機車停車規定。
所指的大概都是路邊停車的。
2017-07-12 11:47 · 3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2 12:43 編輯


交通部 102.02.06. 交路字第1020000992號函
[規範基礎] [列印]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車長 6.9公尺領有小型車牌照之車輛,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條規範之停車格長度 6公尺不相符,致生路邊停車收費疑義,建請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小型車全長尺度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 1月 2日北交營字第1013211883號函。
二、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小型車全長尺度乙節,查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實施,據了解UN/ECE車輛安全法規及歐盟、日本等國均無針對小型車訂定全長尺度限制規定,仍宜維持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條對於大型車及小型車之認定方式。
三、另有關旨揭車輛占用 2格停車格位,衍生路邊停車收費或違規停車疑義乙節,查「停車場法」第13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停車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周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其立法意旨係基於路邊停車收費及管理具因地制宜特性,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該類特殊車輛路邊停車收費及管理之規定。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2017-07-12 11:58 · 3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2 12:02 編輯


上面交通部函復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的條文,地方主管機關可因地置宜,依據停車場法第13條規定,視實際需要公告特殊車輛路邊停車之管理規定,可能是這次新北市政府公告的依據,就看oBike與特殊車輛的連結。
公告時間為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的相關規定公告週知。
2017-07-12 13:48 · 3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7-7-12 13:50 編輯


政府劃設的停車位是屬於政府財產,也是全民的財產

豈可用在私人營利行為, 這有違公眾利益原則!

O-bike 侵占公眾資源, 圖蒙私利, 破壞交通秩序

實在不可取!

支持朱立倫市長取締違規的堅持!
2017-07-13 05:05 · 38樓
請問一下
違規是處罰房客 還是房東 還是各打50大板
2017-07-13 08:14 · 39樓
yifeng 發表於 2017-7-13 05:05
請問一下
違規是處罰房客 還是房東 還是各打50大板


誰違規處罰誰.....
2017-07-13 08:42 · 40樓
ICH 發表於 2017-7-11 14:51
一堆汽車停紅線、機車停騎樓的,明確違規的都沒在抓,而 oBike 的法源適用有爭議的反而就來硬的。
基本上要 ...


確實! 昨天看到一個新聞畫面是警察正在拖吊違規停在人行道上的oBike,但諷刺是旁邊明明就也有多輛機停同樣違停在人行道上但警察卻視著無賭。平心而論,機車違停的情況那要比oBike要嚴重何止一百倍,但有人管嗎?有人重視嗎?政府取締和執法的標準在哪裡?我們的政府和警察都是看新聞聽輿論在做事在辦案的嗎?要取締違法是應該,但要有相同的標準,不該有針對性才對。

uBike和oBike甚至Uber都是對我們的環境有好的影響和助益,若能更普及的推廣那對台灣都是有很大的好處的,能有效減少汽機車的使用量,讓我們的環境更美好,讓大家的生活品質慢慢可以趕上日本和歐洲,這難道不是大家所期盼的?

共享經濟不僅是一個新潮流,也是對減少地球資源消耗的一個好方法,政府不該只是一味想要防堵,而該要善加管理和輔導,並讓我們很多過時的法令和制度能跟上這股新潮流,全民就都能有所受益了,不是嗎?

台灣每個人都羨慕日本和歐洲的好環境,羨慕人家有好的生活品質,但若是每個人都不願意犧牲自己一點點生活上的便利和方便,不管遠近不管目的地有無停車位,只要出門就是騎車和開車,那我們永遠都只有在後面羨慕人家的份,台灣永遠也不可能成為一個先進的文明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