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7-6-25 17:12 編輯
案例: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依據自己的職掌,將管理維護事項交辦給負責執行的
現場物業管理和保全人員,引發工作人員的反彈。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另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契約範本也規範:
第 八 條 乙方留駐人員之紀律
一、留駐人員由乙方負責管理運作,並受甲方之監督。
二、留駐人員除應遵守乙方之管理規章及勤務準則外,並應服從甲方之管理規定。
請問: 管理委員依據自己的職掌,將管理維護事項交辦給負責執行的物業管理和保全人員,
可有違反規定和契約?是否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