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薛翔之、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1.03.05 03:13 am
財政部高層官員昨晚表示,為避免奢侈稅「錯殺無辜」,將增訂「豁免條款」,只要財政部認定沒有炒作性質的不動產買賣,都不會被課到奢侈稅;不過,只要被查到逃漏奢侈稅,最重會被罰三倍。
此外,財政部傾向,把奢侈稅實施前買進的不動產,納入奢侈稅的課徵對象。舉例來說,如果奢侈稅七月一日實施,民眾在今年一月花一千五百萬元買進一間非自用住宅,今年十月以三千萬元賣掉,由於持有時間未滿一年,必須依繳交兩百廿五萬元的奢侈稅(一千五百萬X百分之十五)。
但官員表示,課徵範圍「回溯」到奢侈稅上路前買進的房子,才能有效打擊投機客,不過,後遺症是投資客為了避免被課到稅,可能會在法律生效前(目前規劃是七月)大量「出清存貨」,造成房市異常波動。
不過,就算「不溯及」之前買進的房子,投機客也可能在新法上路前大量賣進房子避稅。也就是說,不管怎麼做都有後遺症,因此最後的決策還是得要行政院拍板。
官員說,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決定增訂例外條款,比方說,民眾新買一間房屋後,再賣掉原本居住的房子,這類「先買後賣」的情況儘管會發生同時擁有兩間房子,但兩年內出售不會被課到奢侈稅。
官員表示,修訂後的奢侈稅條例草案新增特殊個案由「由財政部核定」的條款,也就是說,只要是符合「合理、常態或非自願性」這三大性質的不動產交易,都不會被課到奢侈稅。
此外,官員指出,賣給政府的不動產、不課土地增值稅的不動產、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贈與或繼承取得、農地、被法拍等這類不動產交易,確定都不會被課到奢侈稅。
奢侈稅條例規畫,民眾持有非自用住宅或空地未滿一年就轉手,要課成交價百分之十五的奢侈稅,未滿兩年則課百分之十。財政部昨邀各地國稅局、法規會主管等,逐條討論奢侈稅條例,會議從昨天上午開到傍晚,長達九小時。

【2011/03/05 聯合報】@ http://ud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