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desperoda 於 2016-12-29 10:28 編輯


北大某社區的物業管理人員 接受管委會之指示

要求租用社區機車停車位的住戶 必須先繳交行車執照影本 由物管建檔留存

這個作法 就經營停車場業者而言 尤其基於對長租者人車之管理 或有必要

社區的管理維護人本於安全考量 對外來的車位租用者做此要求 也無可厚非

但如果是社區的住戶 想租用鄰居的機車位 還得提供行車執照影本

不但要考慮到其必要性 還必須思考適法性


個人認為:

首先 機車位屬"約定專用" 所有權人有權處理有關的事物 例如出租機車停車位

租用者是社區住戶 租用機車停車位是主客雙方的意願

只要不違反法規 不會造成管理維護上的問題 應享有自主權

就如同租屋者除了規約的特殊限制外 身分應與所有權人相同


其次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的依據 就是區權大會的決議 規約 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管委會執行工作的權限 都有明確的規定

要求有意租用機車位之住戶須留存行照影本 是依據規約中的那一項規定 管委會應該清楚說明

因為涉及住戶的權益和社區管理維護的變動 管委會除了做成會內的決議外

應該在區權大會開會時做成議案 交由全體住戶表決

通過後修改規約 方為有效 一勞永逸

唯有如此 責任和職權才能明確劃分 自然不會產生爭議了



內政部規約範本:
4.停車空間之其他權利形式: 。
(二)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
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

2.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
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3.停車空間之其他使用管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