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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塊錢進我的口袋”

2016-10-23 09:44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10-23 12:53 編輯


“沒有一塊錢進我的口袋”,這是基本價值觀,還是最高的道德標準?


1.真的“沒有一塊錢進我的口袋”嗎?主委我主導決議辦理旅遊活動,運用全體住戶所繳交的公共基金和
管理費,補助參加者每人五成以上的旅遊經費(即使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都明定不得支出),
主委我也參加了,那補助可不只一塊錢喔!

2.即使“沒有一塊錢進我的口袋”,但主導和制訂的決策違反法令規章,且因此造成住戶的損失, 主委我
是否應負擔法律和行政責任?

3.如確有不法產生的錢財,如”回扣”,”傭金”,”餽贈”或”低價高報”,雖“沒有一塊錢進我的口袋”,但是否可
能進到別人的口袋呢?不然諸多購案違反規約,持續使用現金付款,是有何特殊原因呢?造成住戶損失
,主委我是否應擔負起監督審核不周之責?
2016-10-23 10:17 · 2樓
沒有一塊錢進我口袋,只有進我的人頭帳戶....
2016-10-23 13:25 · 3樓
我在家中的浴室或者陽台吸菸, 有侵犯到任何人嗎?

我在家中蹦蹦跳跳,或開大音量+超重低音聽音樂,有侵犯到任何人嗎?

我在家門口擺放鞋子,有礙到任何人嗎?

我超速行駛,闖紅燈,違規停車,沒肇事,有傷害到任何人嗎?

有些行為或許沒有侵犯,傷害或影響其他人,

但只要是違反法令規章,就沒有任何理由規避法律責任.

如果主委我自己不遵守規約,破壞體制,

或縱容其他委員或物管工作人員不依法行事,

當住戶某些作為不符合規範時,我有何公信力和資格去要求改善呢?

2016-10-23 19:35 · 4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0-23 13:25
我在家中的浴室或者陽台吸菸, 有侵犯到任何人嗎?

我在家中蹦蹦跳跳,或開大音量+超重低音聽音樂,有侵犯到任 ...


就讓管委做事,不要每件事情都用放大鏡看。
否則自己跳下來做。
2016-10-23 22:07 · 5樓
(即使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都明定不得支出)


這已經違法了, 告他罰死他!





公寓管理大廈條例 第三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二、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三、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四、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六、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其他規約所定事項。







公寓管理大廈條例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五、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四條第七款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2016-10-24 07:59 · 6樓
若違法就走法律,決策做不好就讓大家換掉他,那有什麼好討論的^^
2016-10-24 11:36 · 7樓
文兒 發表於 2016-10-24 07:59
若違法就走法律,決策做不好就讓大家換掉他,那有什麼好討論的^^


iBeta 愛北大社群 - 北大特區|在地論壇»討論區›北大特區›社區交流


站長用心良苦,設置網路溝通平台,僅"社區交流"專欄內,就有超過650個主題的貼文與討論,閱讀大眾受益匪淺.

我曾嘗試列席會議,善意提醒"依法行政",下場是被喝斥"你不准再發言",

除了上愛北大,一個真正屬於在地的,大家會關心的論壇之外,還有別的選擇嗎?


2016-11-15 20:32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6-11-17 22:43 編輯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0-24 11:36


站長用心良苦,設置網路溝通平台,僅"社區交流"專欄內,就有超過650個主題的貼文與討論,閱讀大眾受益匪 ...


有些時候住戶不是不關心管理委員會,緣因於國人常忽視自己權利,忽視的緣由又是因沒法律常識,有心人得有機會趁虛而入。
2016-11-16 08:55 · 9樓
蕊貝佳 發表於 2016-11-15 20:32
有些時候社區住戶不是不關心管理委員會,緣因於國人常忽視自己權利,忽視的緣由又是因為沒有充足的法律常 ...


少數有心人士結黨營私 加上物管公司裡應外合 把持管委會

威嚇善良的住戶 不然就是製造謠言 醜化正直的委員

幾年下來 使得原本富正義感 勇於挑戰不法的善良住戶 感到灰心憂懼

於是搬家的搬家 退隱的退隱 大家越來越沉默

管委會變成邪惡軸心的禁臠 幾個人就可以把社區玩弄於股掌之間 甚至偽造文書

惡性循環 多少社區就眼睜睜的被掏空 或逐日沉淪

別以為這是天方夜譚 說不定你的社區正在上演同樣的故事



「正義的鐵拳怒吼」系列文章

http://obo1on1.pixnet.net/blog/post/16172311 原來說謊造假的不只是Makiyo(偽造出席紀錄)

http://obo1on1.pixnet.net/blog/post/16943911 殘酷的借鏡 ! 掏空社區基金,三億元剩七千萬

http://obo1on1.pixnet.net/blog/post/16006699 失格的X山村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賴XX

證據在那?我有證據。為了讓第三屆第10次定期委員會會議從無效變有效,主任委員賴XX指示會議紀錄總幹事趙XX(XX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派駐員工)捏造有效的會議紀錄,把正確的出席人員應到委員15人,實到委員7人,不足法定開會人數的事實,偽造成應到委員13人,把9月23日第三屆第11次定期委員會才通知房屋出售的B棟管理委員XXX和J棟管理委員XXX竟列為除名委員,只為了讓無效的會議找到合法開會的籍口。
2016-11-16 12:33 · 10樓
desperoda 發表於 2016-11-16 08:55
少數有心人士結黨營私 加上物管公司裡應外合 把持管委會

威嚇善良的住戶 不然就是製造謠言 醜化正直的委 ...


事實現實生活中有此現象,原本對北大特區美麗生活,忽然如夢初醒,全部是(人)所造成的。非常感慨
2016-11-17 09:02 · 11樓
社區主委未經委員會同意,擅自代表社區與廠商簽約,社區要付款嗎

去年社區有一頂樓漏水,屬公設,委員會請廠商送報價單。
A公司3萬多,B公司4萬多,C公司要8萬,工法相同,差別在於AB公司保固1年,C公司保固8年。
總幹事的社區公文上。主委裁定給C公司,財委沒意見,我身為監委反對,都有白紙黑字。

12月最後一次16屆的委員會,因尚未施工,加上主委曾有擅自叫廠商來施工的不良紀錄,我提出此案,認為由最高價得標不合理,不可以做,誰能保證廠商不會在這8年內倒閉,以這種理由讓最高價者得標違反招標精神,且按住戶規約主委可個人核准之金額只有2萬,超過2萬一定要委員會同意。現場所有委員都表示附議,反對施工。加上新選出的17屆主委旁聽也表示委員會沒通過,他不會承認,也不會付款。但當月會議紀錄,沒有關於此提案紀錄。〈因按慣例社區會議紀錄只要主委看過簽名即可公告〉
因此,16屆主委趕在卸任前,立刻擅自和廠商簽約並施工,之後廠商一直要新任委員會付款,直至今年6月仍拿不到錢,目前遞訴狀告17屆委員會及主委。
像這樣的情形,委員會該如何因應呢?因為若敗訴,很可能還要多負擔廠商的律師費用。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629000015KK09139
2016-11-17 22:33 · 1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6-11-19 09:20 編輯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17 09:02
社區主委未經委員會同意,擅自代表社區與廠商簽約,社區要付款嗎

去年社區有一頂樓漏水,屬公設,委員會請 ...


對於這些社區公眾事務,知道越多則你在北大生活的退休夢就越虛無遺憾。然只要有人的生活就有紛爭。難怪特區養老的人寧選擇視若無睹不願挺身而出。而台灣人又最喜歡濫情,交情往往凌駕是非之上。缺乏大是大非,只要好朋友一定不會犯錯。社會要進步真的很難。
2016-11-18 09:32 · 13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18 08:45
大哉斯言!

若只是扮演沉默的大眾,對社區公共事務漠不關心,也就算了


真的,套交情,灌迷湯,成了得道的人。你想,憑實力勝出是有多辛苦呢。想到這我又灰心無言了
2016-11-18 11:57 · 1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6-11-18 12:02 編輯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17 09:02
社區主委未經委員會同意,擅自代表社區與廠商簽約,社區要付款嗎

去年社區有一頂樓漏水,屬公設,委員會請 ...


如你所言是事實
那16屆主委當然失格
但其他16任委員及17屆主委在施工當時就應該寄存證信函通知廠商.
告知其將拿不到施工費用.以進行反制.並保護社區財產.以利日後法律訴訟
依理係由監委掌管社區大印.本案系爭關鍵點為當時和廠商簽約是用甚麼印章

若有住戶或其他委員自行找廠商來進行社區公設施工時.施工完畢廠商應該向誰請款
2016-11-19 12:47 · 1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11-19 12:49 編輯


管委會主委濫權徇私 恐觸犯刑法 住戶可罷免

【廖育萱╱台北報導】大樓社區多有成立管理委員會,為了讓社區能有效管理,亦會推派主委成為社區代表人。有讀者向《蘋果》投書,該社區管委會主委,藉社區名義,四處向民意代表收取活動贊助用品,中飽私囊。專家表示,此舉已觸犯《刑法》,可罷免主委,並另選代表人行使訴訟。

社區主委對外代表社區管委會,對內則有管理、督促管委會責任,因此若主委濫用職權招搖撞騙,對社區住戶來說簡直是防不勝防,崔媽媽基金會曹筱筠表示,若確定主委將款項或物品佔為私有,居民可以透過住戶大會中罷免主委,並且由管委會另選代表人,替社區住戶行使訴訟。

天成律師事務所盧天成律師表示,若社區根本沒有舉辦活動,從頭到 尾就是想要騙民意代表,即觸犯《刑法》339條詐欺罪,倘若社區真有舉辦活動,主委收到物資後,佔為己有,則觸犯《刑法》335條侵占罪,以上2條罰則皆 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盧天成補充,[backcolor=Yellow]社區主委因違背職務,利用職權處理公眾事務,也恐觸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刑期亦為5年以下,罪名則依檢察官偵 辦方向而定[/backcolor]。


最後曹筱筠建議一般社區在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訂定委員任職條例,將社區主委及其他委員的守則及規範載明清楚,防範上述人員有濫權的情事發生,但最重要的是明訂罰則,否則所有條例只形同道德勸說。

【主委濫用職權 居民防範與解決之道】

.防範
社區管委會成立之際,可確立委員任職條例,將規範載明,並且明訂罰則.
解決方式
1.透過住戶大會罷免主委
2.管委會另選代表人,為社區住戶行使訴訟,包括《刑法》詐欺罪、侵占罪以及背信罪,罪名依檢察官
偵辦而定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2017-06-26 11:58 · 16樓
“沒有一塊錢進我的口袋”,這是基本價值觀,還是最高的道德標準?


~~~~~就像官員,官商勾結,也沒有錢進他的口袋,但是退休後卻轉到該家公司做顧問或門神,

圖利他人是很有可能的事,誰知道私底下是何種關係?
2017-06-27 12:52 · 17樓
既然有明訂不得支出還用,明顯故意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2017-06-27 14:17 · 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REYCOVSKY 於 2017-6-27 14:22 編輯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17 09:02
社區主委未經委員會同意,擅自代表社區與廠商簽約,社區要付款嗎

去年社區有一頂樓漏水,屬公設,委員會請 ...


招標的精神不一定是最低價得標


漏水的問題 後續第四年以後很重要


因為這跟施工的方式有很大的關連

大多的防漏都可以在前兩年 達到一個止漏的效果

後續就看案場環境


特別是頂樓 日曬這件事情對於防漏是一個很大的考驗

以你的說法三家工法相同 ,理論上不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效果

保固8年與一年的差距應該就是 後續追加施工的估算









此外

基於 廠商與社區之間的合約是有效的 除非你能證明該廠商得標是違法或是甚麼

而你們如果沒有事先告知廠商 該主委不被授權簽屬合約

得標廠商請款還屬有效

頂多你們可以對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