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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前輩:用LINE進行表決,將結果納入正式會議記錄有效嗎?

2016-09-12 17:03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12 17:04 編輯


社區規約: 第六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一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
通知各管理委員。

三、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
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以上之決議通過。(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
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五、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做成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請問法界前輩: 社區管委會運用社群軟體討論修繕購案,並將網路表決結果納入正式會議紀錄,

這會議記錄是否有效?

個人觀點: 依據規約,會議有其成為法定依據的要件,若管委會運用社群軟體在網路上進行修繕案

之表決,應該不能視為正式會議,也不能將"表決結果"置入正式會議紀錄.
2016-09-12 19:51 · 2樓
這......違法吧?

誰知道持網路投票工具的是不是本人哪!


2016-09-12 20:36 · 3樓
依你上傳內容看,貴社區規約規定的應是委員須出席實體會議才算數。
2016-09-12 20:51 · 4樓
會議記錄應包括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這不是寫的很清處了!
2016-09-12 21:04 · 5樓
自以為是皇帝,法規都奈何不了他們,市政府只是紙老虎,一個小住戶能有何能耐?朕即天下,哇哈哈哈哈!
2016-09-12 21:48 · 6樓
何謂水深火熱?何謂尸位素餐? 何謂目無法紀?

"唯有社區被掏空,住戶才會團結." 公寓大廈管理科張OO.

2016-09-12 21:53 · 7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9-12 21:48
何謂水深火熱?何謂尸位素餐? 何謂目無法紀?

"唯有社區被掏空,住戶才會團結." 公寓大廈管理科張OO.


意思是............就是社區被違法掏空, 我市政府還是不會介入, 你們自求多福吧!



這政府領薪水不會領得有點心虛?


2016-09-12 21:54 · 8樓
總幹事專業程度不及格,連這種會議紀錄都寫得出來,難辭其咎.

2016-09-12 21:59 · 9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9-12 21:53
意思是............就是社區被違法掏空, 我市政府還是不會介入, 你們自求多福吧!




老夫,又做如此導向了?
2016-09-12 22:01 · 10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9-12 21:54
總幹事專業程度不及格,連這種會議紀錄都寫得出來,難辭其咎.


其實,樓主應該知道怎麼做了,就照自己的定案走一遭吧!
2016-09-13 07:42 · 1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13 08:12 編輯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9-12 21:54
總幹事專業程度不及格,連這種會議紀錄都寫得出來,難辭其咎.


對照下列"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規範",總幹事是否應知所進退?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規範如下:

一、對於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所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應善盡[backcolor=Yellow]善良管理人[/backcolor]之注意義務。

二、受託公共基金及其他費用之收支、保管,不得侵占挪用,亦不得與公司或公司員工之財物款項
混用


三、[backcolor=Yellow]執行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backcolor]

四、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或[backcolor=Yellow]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重大缺失,應坦誠告知客戶。
[/backcolor]
五、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露。

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亦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七、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處理相關事務應留下書面紀錄與報告,建議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八、對於火災或其他自然或人為災難,應事先規劃消防、安全與緊急應變方案,並確保發生緊急狀況時,
能立即反應而採迅速有效的行動。

九、管理維護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申請登記不實。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三)停止營業時不將登記證繳存原核發主管機關
2016-09-13 09:39 · 12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公私混合法的性質,它對管委會,主管機關,物管及居民都賦有作為與不作為的義務與罰則,假如事實俱在,我想樓主知道怎麼去處理的。
2016-09-13 11:05 · 1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三樹 於 2016-9-13 11:09 編輯


請教前輩:用LINE進行表決,將結果 ...›

應不是正式會議.可當成一個議案討論意見收集的資料,各方看法

還是要經正式會議議決是否通過.




2016-09-14 09:14 · 14樓
現今大家為了省時快速, 確實有不少漸漸於line上做表決,
如果貴社區有將此明文制度化, 倒也不是不可以用line來做一些小案件的決策,
或, 如果有將line上的決議, 當作附件富於下次會議上讓所有委員看,
並且沒有委員有異議, 應ˋ該也是可行的 (可以規範僅限於小案子)

2016-09-14 09:19 · 1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9-14 10:07 編輯








Line 投票,來個 “投個毛” 就不太妙啦!

2016-09-14 09:35 · 1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29 16:57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9-14 09:14
現今大家為了省時快速, 確實有不少漸漸於line上做表決,
如果貴社區有將此明文制度化, 倒也不是不可以 ...


經請教"公寓大廈管理科":

"會議"就是"會議",會議必須依據和符合規約有關管委會會議的規定召開,

才能產生正式和有效的會議紀錄.

用網路投票表決,不符合規約中對"會議"和"會議紀錄"的定義,

所以LINE的表決結果不能納入"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如果管委會有意使用LINE辦理修繕案表決,

請依據法規修改規約
!




再者, 八人投票同意,是哪八人?

是其本人親投,或他人代投?

未參加投票者,是不知情?還是不投票?還是不贊成?

投票結果是否應做成書面文件,由委員簽名具結?


這和金額大小沒有關係,

有法守法,沒有專法,就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2016-09-14 09:43 · 1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19 10:28 編輯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何執行訴訟或決議事宜?

永然聯合法律師事務所

文摘: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有決議事項,依該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要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來執行。 管理委員會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及本身會議所作的決議,不是漫無限制地想怎麼做就怎麼做,要注意到該條例第37條所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 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算該條例沒有規定的事項,依第1條第2項的規定,要「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規約。」所以,其他法令有禁止的規定,也可以適用在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和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上。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top=%A4%BD%B4J%A4j%B7H%BA%DE%B2z&kname=%A7%F5%A5%C3%B5M&idno=6491


註: 經永然聯合法律師事務所同意引用(文摘),並註明出處.
2016-09-14 09:56 · 18樓
偷同事Kitty杯 體育署專委遭訴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913/37380996/

起訴指出,去年八月二十四日早上九時許,吳姓女僱員帶著價值約兩千元的Hello Kitty保溫杯到茶水間裝水,順便上廁所,豈料上完廁所後,她竟忘了帶走保溫杯。
事後想起回去已遍尋不著,找主管調閱監視器,畫面顯示劉女在茶水間發現保溫杯後,又回座位拿牛皮紙袋,將保溫杯放在紙袋中拿走。
劉女的主管原希望大事化小,寫了一張便條紙,告知劉女若有拿吳女的保溫杯就盡快物歸原主,劉女當天下午歸還保溫杯時,向吳女抱怨為何告知長官,吳女憤而提告。
2016-09-14 10:01 · 1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14 10:02 編輯


內政部營建署94.7.20 營署建管字第0940036414 號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事務執行方法,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違反規約或其他違法之情形,涉及私權爭執時,除得依司法途徑解決外,亦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要求管理委員會執行該決議事項,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未執行該決議,且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得依條例第59 條規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條例48條第4 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