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誤信房仲可貸80% 低收夫妻40萬遭沒收

2016-09-07 21:31 · 樓主
誤信房仲可貸80% 低收夫妻40萬遭沒收

民視
1 小時41 分鐘前


新北市1名領低收入補助的陳先生,努力存錢6年,想買一間房子,讓一家4口有個安身之所,因為聽信房仲說,房貸80%可以過,他買下了鶯歌一間要價490萬元的房子,簽約付定40萬元,沒想到銀行只核准60%,他付不出自備款,房子沒買成,40萬定金也被沒收。
陳先生:「我想說買個房子,讓她(太太)專心的在這邊養病,然後可以幫我,順便照顧2個小朋友,就是這樣子就把我的辛苦錢...。」
看著無緣的公寓外觀,陳先生滿是感慨,為了給一家人,一個避風港,他辛苦6年存錢,卻因為聽信房仲推銷,卡在房貸問題,房子沒買到,錢也沒了。
陳先生:「他(房仲)就說貸款可以貸到80%,所以我才簽約。」
當初就衝著房仲一句話,他咬著牙,在2015年9月買下新北市鶯歌,這間4樓頂樓加蓋公寓,賣家開價490萬元,陳先生打算80%申請房貸,剩下的自備款,東拼西湊勉強拿出80萬,付了40萬定金,沒想到,銀行認為,房子坐落在「都市計畫區外」,房貸只給60%,陳先生自備款提高到196萬,讓他根本付不出來,房子買不成,40萬定金也遭到沒收。
陳先生:「你今天就已經欺騙我了,欺騙我在先我也跟他講說,我們可不可以解除合約,他跟我講那個店長跟我講一句話,「三個字不可能」,而且很硬之後就不怎麼理我了。」
聲音來源:房仲業者法務劉振國:「現在各銀行針對貸款的成數,本來就會比較限縮,仲介公司怎麼敢在這個時候,給予他說保證貸款80%的承諾。」
房仲業者強調,不可能作出,房貸能申請到80%這種保證,也有業者建議,當時最好在契約加註「貸款成數不足,無條件解約」的條款。
不過對領著低收入補助,當技術工月薪水只有40000元的陳先生來說,要養活一家四口,還要照顧領有身障手冊的妻子,這被沒收的40萬元,真的好沉重。(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2016-09-07 21:46 · 2樓
挑個好房仲很重要,但是完全沒多去評估自己能力也是沒什麼好說的
不過看新聞這對夫妻應該沒受過什麼教育,容易被牽著鼻子走
又遇到沒有明確告知其重要性的業務,真的是天生絕配

另外這種沒辦法承擔風險的人就真的建議不要買房了
找個願意租長久的房東租到家境改善,或是等其他事情發生?

現在政府公宅蓋不出來,蓋出來也只能住幾年
弱勢租屋族只會越來越可憐,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很多房東怕麻煩寧願空租也不願意租給看起來有風險的人

最後這些人就是社會上最悽慘的人
看這幾年經濟環境的變遷,遊民多了多少?
貧富差距只有更大沒有最大

只能說北大是個新興區域,絕大多數人能力都還有在一定水平上
有時候我們沒看到的事情是一再發生的
不是眼睛閉著就沒事情,總是會遇到要張開眼睛的時刻

就像為什麼年金改革勢在必行,因為制度不公平
辛苦打拚22K要養這些週休七日,月入五六七百九萬的退休老人真的是公平嗎?
在此沒有說公務人員是多麼不好,但是不改革的公務人員根本就是垃圾
只在乎自己私利完全沒管道下個世代,未來的子子孫孫~

過往洪仲丘、太陽花等公民運動都不是為了私利才出來爭取
但這次遊行真的是很有感覺,原來人的嘴臉可以這麼難看
既得利益者,錯不再自己身上,但是自己能去改變這錯誤卻不去改變
反而站出來『將錯就錯』錯這麼久就變成對的心態實在太不可取

另外小陳現在主力族群一部分是退休公務員,或是屆退公務員
就算得罪客戶我也是要講我該講的,因為這是為了未來的下一代
甚至是為了一些年輕軍公教,甚至是辛苦打拼賺錢的年輕人一個未來!

人真的不要只問藍綠,這次是不公不義的改革!
2016-09-07 22:42 · 3樓
若40000元的收入, 真的可以買房嗎.
2016-09-07 23:00 · 4樓
真是人吃人的時代.....


2016-09-08 00:20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9-15 23:13 編輯


這件事讓人讀起來心酸的事,可憐的是竟然有這樣的一方,沒有這四十萬,可能無法存在這天地之間?但是,對這家人來說,我仍相信,能再站起來,度過這次難關,如往昔,勇敢的活著,至少他沒欠任何人。
在這社會,我發覺有一類人,更可憐,自己蓋的樓房自己不敢住,卻在她人蓋的樓房中感嘆或取暖?我不知道,然而,又何以自苦如此?
當然也許有一天,又會拿出一大堆資料,說是政府的資料?
2016-09-08 02:11 · 6樓
房仲成交時是一種臉,
出狀況嘴臉就變了{:4_158:}
2016-09-08 08:49 · 7樓
我也遇過這種房仲,簽約當天代書說不可能貸到8成,我說貸不到8成我就不買了啊!
然後代書就現場打電話給銀行講個幾句說會幫我橋,並在委託書上面加註"貸款成數不足,無條件解約"的
40萬對我們來說或許不多,但對於他們來講卻是辛苦很久才存來的
但事主本身也沒有堅持立場,被房仲牽著走
我不想說花這個錢上一課這樣的話,只能說他們沒做好萬全的準備
2016-09-08 09:10 · 8樓
這家貸不到就換一家問看看
不然就用其他名義貸款如裝修貸款或個人信貸
現在利率這麼低 不太可能貸不到錢
銀行一天到晚找電銷打電話要人借錢

10多年前第一次買房 9成都是貸款
連裝潢也是貸款來的
貸款成數不足的問題 房仲跟代銷要負責搞定
不然就是故意跟賣家串通坑殺買家訂金
這事情並不單純
2016-09-08 09:16 · 9樓
podzol 發表於 2016-9-8 09:10
這家貸不到就換一家問看看
不然就用其他名義貸款如裝修貸款或個人信貸
現在利率這麼低 不太可能貸不到錢


這個蠻常看到的,社經地位越低,財力越低的人
銀行絕對是更看不起,更不會貸給這種人
風險這麼大是我也不貸..

不過我覺得最重要的是後續處理
仲介這種行業就是一直喬一直喬
就算先前真的貸款貸不下來
應該都能跟屋主談是否不要收這麼多違約金
這其實都是有討論空間的...
2016-09-08 09:19 · 10樓
貸款成數不足,無條件解約」的條款。-----> 然後40萬就沒了@@??
這..情何以堪阿!!

那黑心房仲不用賣房了,直接請君入甕賺更多了? 這條約我怎麼看都不公平阿@@天公伯阿!!
2016-09-08 09:26 · 11樓
貸款成數不足無條件解約這是一定要加註的,購屋人切記

申請人的本身條件及聯徵紀錄自己也要很清楚
即便條件再好,過度擴張信用...銀行也會避險
2016-09-08 09:45 · 12樓
現在銀行一定超級嚴格審查個人財產, 然後職務 來給予貸款金額的
銀行事實非常的現實 有身份有地位的還有配合理財主管與專員阿!!
尤其花旗與富邦 新光 澳盛 玉山銀行貴賓室最現實......{:1_756:}
面對現在的執政黨˙無言啦政府要如何給予銀行福利 那也是執政黨的事
只是搞成許多保險單不能買啦! 就是執政黨怕保險公司的利息搶走銀行的業績如此簡單.....

難怪九月底許多儲蓄險一次存放的都無法買啦!鄰居阿姨說她與女兒要買已經快無法買啦!{:14_841:}
2016-09-08 10:06 · 1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6-9-8 10:16 編輯


儲蓄險利率比較高是因為保險公司可以把這筆錢難去做更久、更彈性的運用來獲利
其預訂的年期比通常的銀行定存更長, 利率也更高

但是, 儲蓄險如果提前解約, 有可能會無法拿回全部的本金
銀行定存頂多少了利息, 不會吃到本金
至於如果是混和了投資商品的保單, 就更不保證保本了

離題了

回到新聞主角身上, 看來這新聞內容也不是很精確
490萬的房子, 80%貸款, 自備應該98萬, 加上代書規費哩哩摳摳, 就算不裝修, 110萬也要有吧?
還有2%買方仲介費, 不收了嗎?

當事人只湊了80萬, 就算貸款真的給了80%, 還是不夠啊 !
對啦, 對某些人來說, 「只」差30萬, 調一下就有了
但是對弱勢族群來說, 30萬應該就是很可怕的數字了吧 ?

而且, 一般到貸款核定的時候, 自備款20%的部分應該都繳足了吧?
也就是說98萬應該要到賣方手上了
只收40萬的訂金, 就把房地契交給買方去過戶抵押, 要說賣方是佛心來的嗎?

仲介和代書又不是第一天上班, 會不懂嗎?

加上40萬訂金全數沒收, 沒有討論餘地
我開始認真考慮被設局的可能 ...
2016-09-08 11:21 · 1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ora貓 於 2016-9-8 11:23 編輯


睿依依 發表於 2016-9-8 09:19
貸款成數不足,無條件解約」的條款。-----> 然後40萬就沒了@@??
這..情何以堪阿!!



這條是保障買方的條款

有些買方在信用上有瑕疵或是手頭現金不夠但還款能力夠的時候
有機會是銀行會願意承貸的,但就怕銀行不願意承貸
所以通常都會壓這條來保護買方

不過買方自己也要先評估自己貸款能力
不要傻不隆冬的被騙才在那邊哭哭
都要買房子的人呢,幾百萬在檯面上跑來跑去
卻不願意花一個小時打去銀行問..............

過往也有實例,問買方貸款能力,要幫他估貸款
結果都說沒有問題,可以拉,絕對夠,不用估了!
自以為可以貸八成、九成這種..

差點被自己的無知搞死的買方可是一狗票呢!



一般來講就是償還比抓好
看標的物在哪,貸款年限設定多
年收入多少,是夫妻關係就加總
扣繳上看的到的,沒有扣繳還要先問銀行看認不認

如果真的什麼都不懂又要買房子花錢去問代書比較保險,尤其是自己買賣交易的
而仲介都會免費提供這樣子服務,估的貸款十拿九穩,只會低估不會高估。
往上就會請代書送銀行估了..
2016-09-08 12:24 · 15樓
銀行實務絕對沒有保證貸8~9成這回事
現在銀行已沒有多年前曾出現100%房貸

有的銀行最高就只能貸「買賣價與鑑價孰低」的8成
銀行貸款成數決定因素通常有二項:

1、 擔保品區域最重要:通常銀行將擔保品坐落約分為5個區域
A~E或1~5;A級地段(例如台北市及新北市捷運站附近)最高可貸8成或8.5成(但豪宅只能貸6成),但是;例如:三峽、樹林許多銀行最多只能7成。

2、 如果房貸負擔能力太低,會被降低貸款成數。
2016-09-08 13:41 · 16樓
這樣的新聞,常常在重演,推給仲介也沒用,因為貸款給多少是銀行決定的,不過,仲介如果亂做保證,害人家被吞了訂金,過不下去,被害人找他報復也是可能的
2016-09-08 14:21 · 17樓
"善心為出發點"這是服務業的宗旨,專業房眾多給不專業的買房民眾把關,將顧客當家人看待,事業是會細水長流的..........我會不會太天真啊.
但是服務業真的是可以"雙贏"的行業啊.
2016-09-09 03:38 · 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andy58585 於 2016-9-9 15:54 編輯


買房不要急著付訂金,
先請銀行鑑價後再出價,
因銀行是以鑑價後之成數放款。

僅註明:貸款不足8成,無條件解約不夠!
最好註明:
以房地為擔保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貸款不足房地總價8成,買賣合約自動解除。賣方則須無條件返還買方已付之全部價金,賣方及仲介業者,絕無異議!

不寫清楚,
萬一叫買方借信用貸款或其他方式補足貸款差額,豈不是利率及還款期限不同!
不寫『總價』8成,萬一賣方辯稱,銀行是可以貸『鑑價』8成,豈不是有貸款差額?{:4_169:}
2016-09-09 08:41 · 19樓
房仲只想買賣房子賺錢, 良善心謙者幾何?
2016-09-10 09:54 · 20樓
帶多少成還是跟貸款人條件有關

就在今年 我朋友還有全額貸的 自己開公司,一樣買房子 銀行給他百分之百貸款

2016-09-10 12:53 · 21樓
Dora貓 發表於 2016-9-7 21:46
挑個好房仲很重要,但是完全沒多去評估自己能力也是沒什麼好說的
不過看新聞這對夫妻應該沒受過什麼教育, ...


辛苦打拚22K要養這些週休七日,月入五六七百九萬的退休老人真的是公平嗎?

你確定22K可以養到別人嗎? 可以嗎X3

2016-09-10 13:33 · 2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6-9-10 13:38 編輯


月入22K應該還在免稅的範圍啦

倒是如果年金砍太兇
會有一堆的老人必須回家給22K的養, 這樣應該會更慘吧

提醒各位一件事, 老人安養中心, 評鑑甲等以上的, 台北地區一個月所有的費用加起來會超過五萬
如果想要快活些, 最好準備六萬以上

那種涼亭樓閣, 醫護隨伺待命的, 叫優等, 月付 6-9萬

真的不行, 退而求其次乙等或以下, 建議躺著完全不能動也不知道日夜星辰的狀況, 再去
不過很遺憾, 這等級也要兩三萬一個月
可憐的22K
2016-09-10 14:34 · 2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9-10 14:37 編輯


民法第七四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為保護弱者,各國立法例對顯失公平之行為,多設有規定。關於此種行為的效力,德國民法明定為無效(第一三八條第二項)。我民法僅許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在立法論上是否妥適,學者見解不同,有認為外國立法例較諸我國規定「殊多周密」。有認為我民法一方規定暴利行為非當然無效,另一方面又規定非當事人之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行為或減輕給付,可謂最適合法律社會化的原則。須注意的是,暴利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者,依民法第七二條規定,應屬無效。
按民法第七四條的適用,須具備二個要件:1、就主觀而言,須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所稱輕率,係指行為人對結果,因不注意或未熟慮,不知其對自已的意義而言。出賣人不知買賣標的之價值,而率與買受人訂立契約,亦在輕率之列。2、就客觀而言,即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此二者均應就具體事實決之,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參王澤鑑民法總則)


不知道可以適用這條,將部分錢拿回來?
可向區公所協調委員會諮詢法律專家。

至於年金部分非本版主題,首先走向叉路者,自己也有另外開版,不需藉機吆喝取暖,尊重版主吧!
2016-09-10 15:47 · 24樓
我常常遇到類似的事情

這種案例我會交代同事或是代銷同仁

如果案件是成屋

與客戶議定好房屋價格後收訂金

在簽約前送銀行評估可貸款金額

若無法達到期待貸款金額

退回訂金大家沒事
2016-09-10 16:44 · 25樓
最近偶然看到這則消息,說不定會改變房屋交易的亂象。


房仲收費的變革已經啟動,房仲服務費0%起,消費者完勝!
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6637/1950457
2016-09-10 17:21 · 2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9-10 17:36 編輯


閒雲野鶴 發表於 2016-9-10 16:44
最近偶然看到這則消息,說不定會改變房屋交易的亂象。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進步
許多行業均將面臨重大變革

2005年永慶房屋前進中國,共擴展30多家門市
但因中國二手屋仲介買賣,一般案件雖可收2%費用
但中國網路仲介盛行,僅收0.5%仲介費,價格競爭下
永慶房屋虧損多年,於去年全面退出中國
2016-09-10 17:52 · 27樓
wei32 發表於 2016-9-10 09:54
帶多少成還是跟貸款人條件有關

就在今年 我朋友還有全額貸的 自己開公司,一樣買房子 銀行給他百分之百貸 ...


第一句認同,但第二句就懷疑了
對消費者而言,拿到銀行貸款的錢去買房子,看來像是房貸,但名目上不一定是房貸
因為您說您的朋友是開公司的,所以非常有可能是企業貸款,但負責人的房子是擔保品之一
舉例:
如果銀行評估這間公司的各項價值,加上負責人名下的不動產,可以撥款3000萬
而剛好負責人去買一間3000萬(或以下)的房子,就會讓人以為是全額貸
實際上契約內容是不同的
2016-09-10 19:55 · 28樓
閒雲野鶴 發表於 2016-9-10 16:44
最近偶然看到這則消息,說不定會改變房屋交易的亂象。




這則報導的內容很有實用性~

如果房仲認為自己的服務價值6%,那就有責任把自己準備提供那些服務?值多少錢?一樣一樣條列出來,供消費者品評。

例如:房仲說我會提供A服務,值10,000;還有B服務,值5,000;以此類推;最後,就看消費者買不買單?如果房仲的服務,真的符合消費者所需,消費者十分認同,通通都選購,結果這樣買下來,證明真的就是值6%,相信從此以後,再也沒有人會質疑,房仲的收費太高。

將爭議從上限6%是否合理?改為下限從0%開始,房仲想收多少服務費,就看能提供多少消費者願意掏腰包購買的服務?一舉將爭議消弭。房仲當然可以收取6%的服務費,但前提是必須說服消費者,為什麼我的服務,值得大家掏出那麼多錢來買?


這樣的機制也可提升房仲業者的相互競爭力,也明白告知消費者你可以選擇錢花在哪裡,得到什麼服務
2016-09-11 16:40 · 29樓
閒雲野鶴 發表於 2016-9-10 16:44
最近偶然看到這則消息,說不定會改變房屋交易的亂象。




這篇文章根本小朋友寫的
現在服務費本來就是0%起跳
難道現在大家買賣房子都不會談服務費哦?

這根本是脫褲子放屁講廢話
不然就是文章作者買房子說多少就是多少
沒有談價的空間,什麼叫做回歸到0%
服務差沒人要跟他買就是0%了拉~~~

真的建議政府能夠取消服務費上限
難道仲介服務做到50%100%,最高只能收6%?

大家說是不是?
2016-09-11 19:25 · 30樓
Dora貓 發表於 2016-9-11 16:40
這篇文章根本小朋友寫的
現在服務費本來就是0%起跳
難道現在大家買賣房子都不會談服務費哦?


他這構想應該是要把目前包案式的仲介模式, 變更為實支實付型

不過, 這有點弔詭
就拿一條, 賣越久, 會導致各種成本都會疊高, 是否應該收費越高 ?
但是賣越久, 可能是因為仲介不盡力, 也可能是房子真的難賣, 該歸責哪方 ? 服務費該加收還是減收 ?
如果是實支實付, 有付出服務, 但沒成交是否也該收服務費 ?

所以啊, 依我的看法, 原本的統包議價模式就好了
想要0%可以自己賣, 沒差別啊

嗯, 離題了, 等一下發哥又要出來主持正義了... 自從里長專區事件之後, 離題是很令人緊張的事...
2016-09-11 19:35 · 3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ora貓 於 2016-9-11 19:36 編輯


yljimmy 發表於 2016-9-11 19:25
他這構想應該是要把目前包案式的仲介模式, 變更為實支實付型

不過, 這有點弔詭


水電管銷簽一次委託如果屋主沒拿出五萬給仲介都是賠錢
帶看部分一間房子沒超過一千也是賠錢..
試問有多少人可以接受,這還是基本的開銷..

而且人性就是要好的服務又要低消費
服務好外又沒有一個客觀的事實去對比

再且
今天服務好一千萬的房子用五百萬賣掉也是要付錢嗎??
今天服務不好一千萬房子我用兩千萬賣掉,難道不用付錢嗎??

以上兩個案例,要付一樣的錢嗎?


這個文章就是在講廢話,如果生病會死,那就不要生病就不會死的意思一樣..
2016-09-12 02:27 · 3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9-12 02:31 編輯


宏都拉斯 發表於 2016-9-10 12:53
辛苦打拚22K要養這些週休七日,月入五六七百九萬的退休老人真的是公平嗎?

你確定22K可以養到別人嗎? ...


你以為 22K 不用繳稅嗎?

他們只是可能不用繳所得稅而已

其他發票附加稅, 房屋稅,土地稅,燃油稅, 牌照稅, 娛樂捐, 勞軍捐, 貨物稅, 菸酒稅, 菸捐健康附加稅, 汽柴油空污稅........


雜七雜八,苛捐雜稅他們通通有繳到


沒聽過中華民國萬萬稅嗎?

2016-09-12 10:24 · 33樓
宏都拉斯 發表於 2016-9-10 19:55
這則報導的內容很有實用性~

如果房仲認為自己的服務價值6%,那就有責任把自己準備提供那些服務?值多少 ...


我有能力幫你賣掉房子、買到房子,這項服務就是足以收到6%

懂?
懂?
懂?

買賣房子一個就是要買到房子,一個要賣掉房子
只要能成交我在這個檯面上就有資格跟雙方要到6%

今天我折讓服務費是中間為了買賣更加快速成交,給雙方一個開心的感覺
不要賠錢賣還要給人要到4%,不要因為喜歡出到高價還給人家要到2%
至少我們仲介能給客戶『舒服』的事情我們做得到,這也可以溝通討論

而且買賣價格本身就是雙方合意,第三方仲介只是單純收取買賣價格的服務費
一開始就講白的東西,最後要給仲介服務又要人家在那邊折服務費在那邊543
講些是是而非的東西,直接老實講覺得我們賺太多,希望我們退一點我還比較願意退

如果不想給服務費自己賣就好啦~沒人拿槍逼你給仲介賣嗎?

每個月發薪水的時候,你老闆來問你,你是憑什麼拿這樣的金額
請你一條一條列出來,列不出來就不用給,你來列列看呀!

不要有嘴說別人,沒嘴說自己,請問你從事什麼行業,你是憑什麼賺這些錢?
不要有嘴說別人,沒嘴說自己,請問你從事什麼行業,你是憑什麼賺這些錢?
不要有嘴說別人,沒嘴說自己,請問你從事什麼行業,你是憑什麼賺這些錢?

2016-09-12 11:44 · 34樓
內政部是仲介業的監督機關,假如仲介在交易過程中有不當行為,主管機關有何懲處機制?何人知曉?
可否賜告?
2016-09-12 16:34 · 3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9-12 16:42 編輯


以下資料摘錄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有興趣者可自行上網址查閱參考

作者也提出現行法令不足以保障消費者,提出改進之處,文章甚長,摘錄無法盡窺全貌,請自行點閱。


=================================================================



http://www.cpc.ey.gov.tw/Upload/RelFile/1651/701854/80b6be40-0ca5-412d-8862-90c66897ac2f.pdf
房屋仲介消費關係之探討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黃明陽
摘錄
人人都可為消費者,凡是與生活密切相關的消費問題,一向為廣大消費大眾所關注的議題,且因時常發生糾紛,而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其中並以在「歷年來消費爭議申訴前5 名﹙如附表﹚1」中,經常名列前茅之「不動產買賣的購屋消費糾紛」,特別值得加以注意。

有關不動產的買賣,依其「交易方式」分類,就屋主而言,主要有「自行銷售」與「委託銷售」;就買主而言,主要有「自行購買」與「委託購買」等類型。目前絕大部分成屋係透過房屋仲介﹙含代銷業﹚4來代為銷售,或透過房屋仲介來代為購買,為避免其為賺取佣金及差額利益而採取不當手法,如對賣主壓低價格、對買主抬高價格,或隱匿重要資訊來欺騙購屋者,使賣方及買方的權益受損,造成甚多糾紛,亟宜加以適當規範。

筆者特別將房屋仲介的整個過程區分為三個主要階段(三部曲),本篇論述僅係依據房屋仲介的特性,分別針對首部曲﹙房屋委託銷售階段﹚、二部曲﹙買方委託斡旋階段﹚、三部曲﹙簽訂房屋買賣契約階段﹚等房屋仲介法律關係予以研究探討,冀期對房屋仲介這個行業的正派經營有所啟發,也希望對確保屋主委託仲介買賣房屋的消費權益,以及買方購買房屋的消費權益,有所助益及有效減少是類消費糾紛。

房屋仲介業之行政主管機關房屋仲介業務及其專業人員之管理,其行政主管機關,一般均依其轄區的不同,僅分為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兩種類型,惟依消保法規定尚應增列政策監督機關類型(如附表),爰分述如下: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分工,原則上係以專業為劃分標準,故屬於一種專業主管機關性質。房屋仲介係以內政部為其專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除以「地政司」為其專業主管單位外,並為此特別訂頒「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作為負責管理房屋仲介業相關事宜的主要法令依據;另外,依消保法第6 條規定,內政部並為房屋仲介消費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負有建立房屋仲介方面之安全及公平消費機制及協助解決相關消費爭議之義務。
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之分工,原則上係以自治轄區為劃分標準,並未考量其專業特性,凡在其轄區內發生的問題,均屬其地方自治的權限範圍,故屬於一種綜合主管機關性質,然後再依專業需要劃分其專業
主管單位,負責處理該專業的業務;且基於政府一體原則,該地方專業主管單位原則上應與中央專業單位相呼應,以免造成困擾。因此,地方政府的地政單位,即為該地方政府處理房屋仲介業務的專業主管單位,並以中央法令及自行訂頒地方自治法令規定為其處理業務的主要法令依據;另外,地方政府為有效處理消費爭議事,已依消保法規定設置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分中心、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等,來協消保法規定的房屋仲介行政主管機關類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房屋仲介消保業務監督機關行政院消保會(行政院「消保處」)18/消費者保護研究(十七)助辦理是項業務。政策監督機關:行政院依消保法第40 條規定所設置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係屬於一種政策審議及監督機關性質,針對房屋仲介消費者保護的業務,雖非負責執行的主管機關,惟依消保法規定可以對內政部及地方政府等負責執行的主管機關,行使其監督權限16,俾期更周延保障消費者權益。惟在政府組織再造以後,行政院消保會將會被併入行政院院本部成為其所屬一個內部單位,名稱並定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並自101 年1 月1 日起生效,將接續辦理行政院消保會原有業務,屆時將以行政院名義對外行文,併此敍明。

筆者爰先就消保法有關私權規定部分,可能對房屋仲介消費關係的規範情形予以彙整列表(如附表),並作重點說明如后。

產品責任方面:依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對其產品應負產品責任之類型,主要有下列兩種,並以產品製造者無過失責任為規範主軸,俾有效建立產品安全的消費環境。
製造者無過失責任類型:依消保法第7 條規定,凡是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對其消費者均應負產品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另外,依消保法第9 條規定,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對其消費者亦應負產品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在房屋仲介消費關係中,房屋仲介業者主要應就其所提供之仲介服務(無形產品)對其消費者負製造者無過失責任。
經銷者推定過失責任類型:凡是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除能證明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外,即推定其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房屋仲介消費關係中,有關房屋仲介業對接受賣方消費者委託銷售房屋時,應否負消保法上經銷者責任部分,目前尚無人論及。筆者認為:房屋仲介業者接受消費者屋主委託銷售房屋,同時也接受買方消費者委託斡旋議價買屋,雖然仲介業者主要以提供仲介服務為主,並對其所提供之仲介服務應負製造者無過失責任,已見前述,此點對賣方消費者而言,固無疑義;惟對買方消費者而言,因其提供仲介服務主要目的在成立房屋(商品)買賣契約,仲介業此時實際上係居於類似經銷房屋業者的地位,依消保法規定,除應課就其仲介服務應負製造者之無過失責任外,尚應就該委託銷售之房屋負經銷者之推定過失責任為宜。
定型化契約方面:目前社會上所用之契約,絕大部分是定型化契約,房屋仲介相關之契約亦不例外。為確保契約上之消費公平,民法及消保法均有特別規定,且有其不同適用的法律關係18,由於消保法規定條文較多,故消保法對消費者而言,可以提供較民法規定更為周延的保障
定型化契約之定義及內容:所謂定型化契約,係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

消費爭議處理方面:所謂消費爭議,依消保法第2 條第4 款規定,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就房屋仲介消費關係而言,即係指賣方消費者與仲介業因委託銷售房屋仲介服務、買方消費者與仲介業因斡旋服務及房屋所生之爭議;至於賣方屋主與買方間因房屋買賣所發生之爭議,雖非屬消費爭議,然因係仲介業居間輟合而成,房屋仲介消費關係之探討/29仲介業應負協助處理之義務,自不待言。另外,依消保法規定,應建立下列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企業經營者及主管機關,並負有協助處理消費爭議之義務。


檢討與建議

一、適時檢討相關契約
首部曲(房屋委託銷售階段)方面建議內政部針對房屋仲介首部曲有關之契約,進行檢討及研修訂事宜,並將重要事項特別以粗黑字體表示,俾提醒消費者注意:
建議內政部應儘速檢討現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範本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下列事項納入規定,以確保委託仲介售屋消費者權益:
確認仲介服務責任:在房屋仲介消費關係中,有關房屋仲介業對接受賣方消費者委託銷售房屋時,建議應明定仲介業就該房屋對買方消費者應負消保法上經銷者之推定過失責任。
檢討專任委託契約機制:內政部訂頒之範本,係屬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性質。筆者基於下列理由,認為主管機關內政部亟宜深入檢討改進。
此種規定,並無強制效力:主管機關內政部僅在範本上規定說明委託銷售契約書為專任委託書,雖可作為主管機關行政指導之依據,但因未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中予以納入,並無法定強制效力,且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並無仲介業者使用一般委託書之處罰規定,導致無法落實推動辦理。
此種規定,對消費者不利:由於坊間一般委託書與專任委託書並存,而專任委託書內容對消費者又多所限制(如前述),與一般委託書相較,似對消費者不利。因此,筆者認為主管機關內政部應建立仲介業者在與消費者簽訂委託銷售契約之前,應負一般委託書與專任委託書之告知說明及提供消費者擇一選用之配套機制,始足以保障
消費者權益。

確認委託銷售契約本質:對於房屋委託銷售契約之本質,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明確表態是否採用「居間契約說」,並以此說作為研訂契約範本與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基礎;惟就終極目標而言,筆者認為仍以採折衷說為宜。
2016-09-12 17:15 · 36樓
摘錄仲介義務

一般俗稱「房屋仲介」的法律關係,這個用語乍看之下,好像是只有一個法律關係,惟在進一步探究之後,才會瞭解所謂的「房屋仲介」,其完整內容實際上應包括接受屋主的「房屋委託銷售」、代表買方進行的「斡旋議價」、仲介成功後的「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等三個階段

仲介對委售房屋的查證義務
行情的查證義務
不動產現況的查證義務(屋況說明書)
其他必要的查證義務
仲介對買方的告知說明義務
提供屋況說明書的義務
提供檢測資料的義務
仲介的斡旋義務
提供要約書或斡旋金供買主選擇義務
與屋主及買主進行斡旋議價義務
仲介斡旋成功
協助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
得對買賣雙方收取仲介費用
協助處理房屋買賣爭議的義務
仲介斡旋失敗
對屋主:在委託銷售契約到期前繼續提供服務,在未成功前不得收取仲介費用
對買主:如有斡旋金者,應退還斡旋金,並不得對買方收取仲介費用
2016-09-12 23:41 · 3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9-13 00:08 編輯


新聞也已經呈現另一面向
看不出來在這邊朝著仲介的檢討是...?
還會有自問自答,跟整天眼高手低肖想買屋,還能去嗆22k三次的咧~XD

以往除了直接跟建商,代銷外..買賣屋也跟房仲接洽處理完成過幾次~我看版眾處理這些事情也都頗具經驗跟謹慎..

真要詐騙坑錢,我看操著口音的詐騙電話跟裝熟的Line還比較多~搞那麼麻煩幹嘛咧
2016-09-13 10:23 · 3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9-13 10:26 編輯


有些人喜歡插話,到時候又責怪於人?
再拿一些不相干的來混淆?
沒有焦點的各說各話,都是站在己方立場的一面之詞,這件事是媒體報導出來的,如要澄清也需向這家媒體,請其提供平衡報導,否則就淪為各說各話,真像仍不得而知。
消費者相對於從事專職的業務人員,由於資訊的不足,法規保障的不夠,處在弱勢難以避免,所以消保會才有這篇文章,期待主管機關內政部,透過修法,藉以完備並落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2016-09-13 10:36 · 39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9-13 10:23
有些人喜歡插話,到時候又責怪於人?
再拿一些不相干的來混淆?
沒有焦點的各說各話,都是站在己方立場的一 ...


澄清還要指定某媒體出來澄清哦
只能說裝睡的人永遠叫不醒!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90617&extra=page%3D1
2016-09-13 10:55 · 4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9-13 10:56 編輯


Dora貓 發表於 2016-9-13 10:36
澄清還要指定某媒體出來澄清哦
只能說裝睡的人永遠叫不醒!



媒體在自己的電臺報導這件事,涉及這件事的一方,如有自認不實,當然要向這家媒體請其平衡報導,在自家網站來說明,能澄清什麼?就如有人在這論壇批評到你,你會在自己的FB來說明嗎?
誰會上你的FB?
不醒的人,是轟隆隆都聽不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