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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社區財務管理秘笈- 案例研討

2016-09-03 07:50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20 10:28 編輯


■■財務制度的建立原則

一、流程制度要簡單明瞭

由於管理委員、住戶不必然是財務的專業人士,且社區事務基本上也不
是太複雜,因此只要住戶能夠透過財務制度,瞭解到社區公共事務是否
有確實執行、帳戶收支是否合理,及社區現有財務明細等資訊,便是合
宜且容易被沿用的好設計。

二、社區財務要公開透明

只要是公共事務,「公開」是獲得支持與信任的不二法門,尤其是住戶
普遍最關注的財務議題。並且,財務公開也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要求的重要義務。


三、財務運用要有計畫

透過年度財務預算的擬定,可以清楚掌握社區預計收支情形,並依此規
劃出實際可執行的社區年度計畫,便能夠讓公眾的每一分錢花在刀口上。

四、管理監督要分層授權

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管理委員會可自行
決定額度的精神,社區財務透過分層授權
,才可保持靈活運用的彈性,
而有授權就必須要有監督,如此才能有效掌握社區財務狀況。


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14111857
2016-09-20 10:18 · 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21 13:44 編輯


如此這般的財務管理,住戶能放心嗎?

1. 一件簡單的修繕案:

報價 3,500 + 4,600 + 500 = 9,600 ??? ​

從總幹事自辦請購,歷經總務委員,機電委員,到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和主任委員審核批准,

​一路錯​到底 , 款也請了 , 財務報表也正式公告了,

這樣財務報表透漏的信息,就是該專業的不專業,該用心的不用心.

管理委員是住戶票選的,因為被信任,所以受到付託和授權.

但監督機制完全失靈,管委會難辭其咎(即使是無給職).

2. 一件簡單的修繕案:

報價和施工是A廠(獨家議價) , 匯款單的受款人是B+A廠,發票開立卻是C廠.

發票開立的品名,與原修繕工程項目完全不符.


我才疏學淺,請問,這是現階段商業採購的合法和標準的模式嗎?

3. 一件簡單的修繕案:

甲廠報價47,000元 ,乙廠報價35,000元 ,依據規約,乙廠獲得訂單並施工.

但因為甲廠過去是社區的合約商,

管委會表決 ,由甲廠以38,500承攬.

有住戶不解,就問說:

"為何不是甲廠以35,000承攬? 管委會有何權利濫用公共基金,當散財童子?"

2016-09-21 11:12 · 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21 13:43 編輯


發票開立的品名,與原修繕工程項目完全不符


加值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8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
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
,其金額
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
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
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
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
民意信箱【稅務信箱】案號為:
受理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電話:(02)2968-3569分機316
電子信箱:
承辦人:楊雅舒

回覆內容:

有關貴社區管理委員會對二、三聯式發票開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一、復貴委員會105年9月20日稅務信箱。
二、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
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
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
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另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
應內含營業稅。


四、倘貴委員會尚有疑義,歡迎來電詢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敬啟
2016-09-25 09:32 · 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25 09:35 編輯


Q2: 管委會可否將管理費拿來用作文康或旅遊費用?

A : 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授權(如管理費動用之額度或動用方式)為準,若
有授權且在授權範圍內,則可不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否則應以經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通過為宜。



http://build.kcg.gov.tw/upload/20120918/w014.pdf
2016-10-13 12:42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10-13 12:43 編輯


公司負責人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者,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

【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48632&article_category_id=2135&article_id=783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負責人明知營利事業本身並無銷貨事實,卻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給予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項行為已觸犯稅捐刑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皆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是以,明知其他營業人並無進貨事實,卻以圖利或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為目的,而開立不實之銷貨發票,供其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係屬幫助他人漏稅之犯罪行為。

該局查核甲君為B公司負責人,92年間明知該公司並未銷貨予A公司,卻填製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400萬餘元交與A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本案經人檢舉,甲君辯稱公司財務係由財務長管理,不清楚實際交易情形等語,惟經該局進一步調查,發現該筆交易資金確有由B公司回流至A公司情事,顯無交易付款事實,且A公司已持該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爰以甲君身為公司負責人,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68萬元而移送偵辦刑責。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利用公司名義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若無真實交易行為,不得違法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他人作為漏稅之工具,以免觸法。如對於憑證之取得或給予有疑慮時,可就近洽詢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避免誤觸法網,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6-10-13 12:49 · 6樓
發票報假帳 教部: 教授自負刑責

2016-06-28 16:19聯合報 記者張錦弘╱即時報導


考試委員、台大森林系教授王亞男,多年前執行政府研究計畫,和劉姓研究助理涉嫌用不實發票做假帳,今被台北地院各判刑4月、3月,皆緩刑2年,各支付公庫20萬、5萬元,仍可上訴。

教育部次長陳良基下午回應指出,早期有些教授因會計科目的限制,購買研究所需物品無法報帳,才改用其他名目的發票報帳,國科會後來都協助爭取從寬處理。

不過,陳良基說,但不是非購買研究所需物品而報假帳,教授恐怕就要自負刑責,一旦一審判有罪,學校教評會應依各校規定,審議是否讓涉案教授停職或其他處分。

判決書指出,王亞男被控2006、2007年間負責執行農委會、國科會等研究計畫,為核銷經費,指示劉姓女研究助理向元霖企業購買25萬元不實發票,佯稱購買文具用品,實則購買百貨公司禮券,今天被依詐欺、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會法等罪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