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所以把幾個我覺得是重點的變色處理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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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喜歡的餐廳,今天才注意到的規定。午餐跟我媽抱著米米妹(10個月),頗有個性的店長還鐵著臉提醒我們「先想清楚」,擺明不歡迎。

坐下後多問了幾句,他說,「很多小孩不只吵,還會亂跑亂動東西。我寧可不做這些生意。」
這天為了米米妹,不僅多點了一杯她喝不到的茶,結帳還多收了10%。菜還是精緻,滋味卻多了些複雜。
這是歧視,無疑的。但我想到,某些餐廳甚至擺明不接待十二歲以下孩童,似乎沒什麼問題。卻又忽然不知道該怎麼看,這家餐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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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用到「歧視」一詞,引起一些爭議。我再多解釋一下「歧視」的概念:
如果因為我的小孩在店裡吵鬧,店家希望我們離開,這不是歧視。因為我們的行為,造成其他人的困擾。
但如果因為「有些小孩」會吵鬧,店家就讓「所有帶小孩」的顧客,必須付出更高代價──不管你的小孩教養多好,不管這的照顧者多有把握不讓小孩打擾到別人。這就是歧視。
今天我們仍在這家店用餐,安安靜靜,比隔壁桌一桌大人安靜許多。但是喧囂的大人不需要付10%,我們作為負責任的照顧者,卻因為一個不吵鬧的小孩,需要付出額外的成本,理由只是因為「其他有些小孩很吵」。
這就像是因為「有些黑人會偷竊,所以本店不接待黑人,或是黑人結帳一律加收10%失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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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再多說一點,比較複雜的:
對一些朋友而言,不能接受我稱這個現象為「歧視」,是因為在我們生活語彙中,「歧視」是一種指控的罪名;他們覺得店家這樣做有務實的理由。但其實對我而言,「歧視」是人類生存必然存在(也部分需要)的現象。
為什麼?這要先從歧視的概念定義起:
依照維基百科的定義,「歧視,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品質,給予不同的對待。」
從這個定義出發,對族群、性別、身障的各種歧視不用多說。但原住民加分,例如婦女保障民額,例如小孩子/ 老人搭車半票,甚至各種分眾行銷策略,不也都符合「歧視」的定義?
有人會說,「歧視」只能用於「比較差的待遇」,不適用於「比較優惠的待遇」。但如果你對特定群體優惠,不正是對於其他群體比較差?
甚至有人會說,「歧視」只用於那些負面的例子。其實這可能最貼近許多人日常語言的實踐──我們總隨意裁減著「歧視」一詞的指涉範圍,把在形式邏輯上相似的事務,依照每個人能接受的範圍不同,畫出歧視與不是歧視的邊界。
只是一旦算不算得上「歧視」,成為主觀評價的函數。這個詞本身也就失去倫理思考的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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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何我說,人類需要歧視?
歸根究柢,人類需要基於群體身分的不同對待,源於人類「認知資源」有限。我們往往沒有心力去弄清楚每個人的特質,而需要懶惰地把人分類,決定對待的方式。
到如國家等機構組織層次,也類似;組織處理資訊的能量有限,無法詳細分析每個對象的特質,也只能先用某些簡單的身分分類。
這種歧視無所不在。
只是在這些歧視中,有些被接受(所以甚至我們不稱之為歧視),有些被忍受,有些顯得刺眼──而哪些顯得刺眼,也取決於不同觀察者不同的生命經驗。
基本上,我也認為人類不可能,也不需要完全消除歧視,只能力求節制其表現在「人類文明可以接受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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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今天這件事。用前述維基的定義,店家對於帶小孩的客人課以更高的成本,這就是歧視。但我稱其為「歧視」,並不代表我無法理解其初衷,也不代表一種措詞嚴厲的批評。
我最後說的很明白:我仍不知道要如何看待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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