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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管委會可否推翻前任管委會之決議?

2016-08-02 19:49 · 樓主
請教各位先進:

1. 現任管委會可否推翻前任管委會之決議?

2. 現任管委會可否推翻前任管委會所制定之管理辦法,另制定新管理辦法?

3. 當現任管委會之決議,與前任管委會決議相違背或牴觸時,是否應回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懇請指導, 謝謝!
2016-08-02 20:27 · 2樓
這跟選總統很像啊!新任總統當然可以推翻前任總統的法案。就像台北市長換人當,那顆大巨蛋就臭在那快2年ㄧ樣沒人去聞。
2016-08-02 20:57 · 3樓
可以的....
除非是屬 "重大議案" , 才需要經區權會決議

2016-08-03 06:11 · 4樓
謝謝二位的指導.

個人認為,政府施政和社區管理一樣,應該是有延續性的.

之前制定的政綱政策和施政方針,如果不是出於私心或另有不當目的,

繼任者應該還是蕭規曹隨.


如果是法令不合宜,應予修訂,送請立法機構審核後公告實施.

若只是管理辦法或規定需要修改,也應該將細節公告民眾周知.

但關鍵就在於續任者的思考,是基於公益,還是私利?


例如,消防通道改建為行人通道,

前任管委會否決,是基於住戶安全和救災的考量,以及依據市政府主管機關的見解.

續任者推翻之前決議,積極主張開放,只單純為了部分住戶通行方便嗎?

加設監視攝影機和門禁管制系統,可以解決安全問題嗎?






2016-08-03 08:59 · 5樓
當然可以啊
反過來說,如果前一屆的決議有疑慮、有問題,難道下一屆就繼續遵循下去?
所以,關鍵還是新的決議是否合理? 是否合法?
畢竟時間點不同,可能會有不同的考量。
2016-08-03 09:11 · 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8-3 09:13 編輯


上一任主委決議的事項 , 下一任主委可以推翻

上一屆管委會決議得事項, 下一屆管委會可以推翻

上一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得事項, 下一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可以推翻

.
.
.
.

上一屆立法委員決議得事項, 下一屆立法院委員可以推翻

上一任總統決議得事項, 下一任總統可以推翻



2016-08-03 09:49 · 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8-3 09:53 編輯


社區住戶如國無法分辨哪種措施是好的, 哪種決議是對的

老是要把選票投給做出惡劣決定的管委會成員與主委

導致惡性循環,永無寧日,社區之福?

那就是自己的選擇!

這種的叫.........活該死好, 誰叫你不關心自己的居住環境!

一個對社區管理漠不關心, 只想靠別人付出而自己享受成果的人,不配擁有良好的居住環境!

2016-08-03 09:49 · 8樓
可可的爹 發表於 2016-8-3 08:59
當然可以啊
反過來說,如果前一屆的決議有疑慮、有問題,難道下一屆就繼續遵循下去?
所以,關鍵還是新的 ...


沒錯,看決議本身是否適法,是否合宜,畢竟人心不古,私心作祟,貪婪枉法者大有人在.

2016-08-03 10:05 · 9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8-3 06:11
謝謝二位的指導.

個人認為,政府施政和社區管理一樣,應該是有延續性的.


任何一屆管委會所做的決議 也都應該不能與主管機關的規定相違背

你所提到的消防通道 是法規的問題 如果有違背相關規定

別說是管委會 就連是區權會的決議 都不行阿~~
2016-08-03 13:28 · 10樓
趕快把房子賣掉巴~你們社區有問題!
2016-08-03 14:52 · 11樓
waynechao651009 發表於 2016-8-3 13:28
趕快把房子賣掉巴~你們社區有問題!


台灣未必是個成熟的社會,但總算是個法治國家,

唯有除惡務盡,小民們才能安身立命.



暗黑勢力壯大,生態丕變, 民主制度反而助紂為虐(少數服從多數).

當大眾都惜字如金,或是噤若寒蟬,

除了狗吠火車,我們還有啥把戲可耍?



2016-08-03 16:22 · 12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8-3 09:11
上一任主委決議的事項 , 下一任主委可以推翻

上一屆管委會決議得事項, 下一屆管委會可以推翻


正解!


所以 關鍵是在 如果經過所有權人大會追認

那就是得 要同等級的才能夠推翻

至於是否永無寧日

端賴住戶自己



最怕的是分兩派 50 50這種

2016-08-04 07:05 · 1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8-4 07:09 編輯


REYCOVSKY 發表於 2016-8-3 16:22
正解!




如果續任管委會可以"任意"否決前任管委會之決議 , 那慘了.

之前制定的管理辦法,可以全數推翻,現任者可隨自己的"喜好",照顧自家人,甚至圖利自己.

之前管委會基於"公益",秉持誠實善良原則所作成之決議,可以被繼任者否定或推翻,必有住戶受害.

舉一個例子:

燃燒紙錢後的煙與灰致癌, 是經過醫學和環保檢驗證實的,

然而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為了自己的方便,就將金爐擺放在社區大廳兩側,近在咫尺,

造成煙與灰隨風四散,並灌進許多住戶家中,嚴重破壞住居環境,影響住戶健康.

因此,103年度管委會做成決議:

1. 委婉規勸住戶,可考慮以捐助善款方式,取代燃燒紙錢;

2. 或前往附近的寺廟燃燒紙錢,免得汙染住宅區的空氣品質.

3. 燃燒紙錢時,金爐應移至距離稍遠之特定位置擺放.

相信這個決議絕對是基於公益的,合法合理的,已經考慮的非常周延了.

但如果現任管委會委員對此決議不滿, 堅持金爐回歸社區正門兩側,

原先飽受紙錢煙和灰折磨的住戶,豈不又要繼續被荼毒?



對有心人士而言,邀幾位同好故舊進入管委會,掌握多數席次,連同珍惜工作機會的總幹事,

甚麼違法濫權的事情做不出來?否定和推翻前任管委會的良善決議,又算得了甚麼?

很不幸的,這現象恐怕是很多社區的現在進行式吧!
2016-08-04 12:58 · 1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REYCOVSKY 於 2016-8-4 13:04 編輯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8-4 07:05
如果續任管委會可以"任意"否決前任管委會之決議 , 那慘了.

之前制定的管理辦法,可以全數推翻,現任者可隨 ...


兩個觀點


1.
如果前任管委會的決議是 要汙染空氣
難道繼任管委會不能推翻 ???!

2.
至於你說的"任意 "
管委會的決議是經由一定的程序制定 無論上屆與本屆 都一樣
同樣的 標準來看 總不能也說 前任管委會 "任意" 決議 ?!!


你把程序的中性 套上某個議題的價值觀來質疑
從根本上去否定程序的合適性, 所以套上一個"任意"在中文內有些許負面的字眼來描述
但這也同樣否定前任管委會決議的合適性


針對單一議題 只要在法令允許下,如果不喜歡現任的管委會決議 就是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推翻就可以
但如果要鞏固自己管委會的決議,避免被下屆管委會推翻 就送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表決




回到你的金爐問題

聽起來像是 管委會的決議損害了個別住戶的權益
而你認為前任管委會的決議較為合理不應該被推翻
但送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討論 顯然無法及時救濟
可以轉政府機構!

不需要只仰賴一個前任管委會的決議來保護住家權益















2016-08-04 13:39 · 1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8-4 13:49 編輯


只有一點小小的意見.

"不需要只仰賴一個前任管委會的決議來保護住家權益"

社區的存續和成長,管委會扮演最關鍵的角色.

管委會也是"社區自治"中最關鍵的執行單位,影響至鉅,

如果管委會"基於公益,秉持守法和善良原則"做成之決議,或制定的規範,

可以被繼任者"任意的"予以否定或推翻,

那每換一任委員,就照例重頭再來,若再參雜私人利益,

社區會成為何種狀態,真的讓人憂心忡忡.


反之,若之前管委會的決議是有問題的,甚至違法的,

現任者當然應該撥亂反正, 義不容辭,

之前已有討論,就不再贅述.
2016-08-04 14:03 · 16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8-4 13:39
只有一點小小的意見.




反之,若之前管委會的決議是有問題的,甚至違法的,

現任者當然應該撥亂反正, 義不容辭,

之前已有討論,就不再贅述

********************************
這樣就對了

所以這個架構 並無法判斷誰是撥亂反正 誰是撥正反亂


所以後者(繼任)可以推翻前者 (前任)
上(區分所有權大會)可推翻下(管委會)

本身沒有問題 也理應如此







2016-08-04 14:32 · 17樓
REYCOVSKY 發表於 2016-8-4 14:03
反之,若之前管委會的決議是有問題的,甚至違法的,

現任者當然應該撥亂反正, 義不容辭,


如果管委會"基於公益,秉持守法和善良原則"做成之決議,或制定的規範,

可以被繼任者"任意的"予以否定或推翻,

那每換一任委員,就照例重頭再來,若再參雜私人利益,

社區會成為何種狀態,真的讓人憂心忡忡.


請問您對這一段是如何評論呢?
2016-08-04 14:35 · 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8-4 14:51 編輯


REYCOVSKY 發表於 2016-8-4 14:03
反之,若之前管委會的決議是有問題的,甚至違法的,

現任者當然應該撥亂反正, 義不容辭,


怕您太忙,沒看前文, 容我再貼一次:

消防通道改建為行人通道,

前任管委會否決,是基於住戶安全和救災的考量,以及依據市政府主管機關的見解.

續任者推翻之前決議,積極主張開放,只單純為了部分住戶通行方便嗎?

加設監視攝影機和門禁管制系統,可以解決安全問題嗎?


重點是:依據市政府主管機關的見解
2016-08-04 14:50 · 19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8-4 14:35
怕您太忙,沒看前文, 容我再貼一次:


違反法令的

無須任何管委會決議 就無效


換句話說好了 管委會的決議位階很小
2016-08-04 14:57 · 20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8-4 14:32
請問您對這一段是如何評論呢?


如果管委會"基於公益,秉持守法和善良原則"做成之決議,或制定的規範,

可以被繼任者"任意的"予以否定或推翻,

那每換一任委員,就照例重頭再來,若再參雜私人利益,

社區會成為何種狀態,真的讓人憂心忡忡.



**********************

制度是死的 人才是活的
管委會是合議制,即便有私人利益糾葛導致做出的決議不符法律或是公益

制度上 也有區分所有權人與政府主管機關等救濟手段

介入判斷是否真的不符合法益 ...



否則任何管委會要如何形成決議 或是執行決議?!
由誰來判斷"基於公益,秉持守法和善良原則"做成之決議

實務上 當然會有些社區發生你所擔心的情況

但畢竟是少數 前述的救濟手段也並非無從推翻

對吧!!!


2016-08-04 15:05 · 21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8-4 14:35
怕您太忙,沒看前文, 容我再貼一次:




消防通道改建為行人通道,

前任管委會否決,是基於住戶安全和救災的考量,以及依據市政府主管機關的見解.

續任者推翻之前決議,積極主張開放,只單純為了部分住戶通行方便嗎?- A5 I1 J: R$ l$ B* d7 L! m% Z

加設監視攝影機和門禁管制系統,可以解決安全問題嗎?

重點是:依據市政府主管機關的見解


****************************************

重點是:依照市政府主管機關的見解

通常要引述主管機關,會加註參考的命令文號或是法令


但就我個人粗淺的看法 消防通道與行人通道是否不得並存 ?

好像沒有吧?!

消防通道應該限制的是寬度與阻礙消防行為(車輛通行 人員部屬 救護)..

除非你們為了行人通行 弄了階梯 或是 妨礙車輛進入的設備等等

我好像沒聽過 行人不能行走於消防通道的

當然 這只是通例

實際上貴社區的配置是否符合法規 應該是主管機關 消防單位到場檢查出具的意見為主


2016-08-04 15:14 · 22樓
我看了你很多論述, 相信你是正直且為熱心社區發展的人士, 謹提供幾點看法做參考 :

a. 請多用中性詞彙表述, "推翻"是否改用"不同"較妥 ? 第一點當然是可以不同(或稱推翻)

b. 同上, 第二點當然是可另訂管理辦法(前提是不能違反規約及法令規定)

c. 第三點問得很好, 分兩個層面看----

1. 區權會所通過的規約, 對管委會的授權到那裡(深度與廣度)

2. 倘未逾越授權, 管委會依權責自可照當時社區情況與需要, 做必要之處置
因為環境是變動的, 現狀只能維持一定的期間, 不可能始終一成不變


回到實務面討論, 管理委員有給無給非重點, 做任何的變動, 當然要有其能說服人的理由

雖不求面面討好, 但絕對要多數人能接受, 不然就準備承受反彈力量吧(類似政治責任)
2016-08-04 15:16 · 2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8-4 15:18 編輯


連續二個年度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求建商拆除遊戲設備,恢復[backcolor=Yellow]消防通道[/backcolor]原貌

104年6月:

工務局回函告知、消防通道禁止做為公共及共通走道之使用

105年7月:

現任管委會決議改建,將消防通道闢建為行人通道,並加裝門禁管制與監視系統.




孰亂孰正? 應該如何判斷?


2016-08-04 15:22 · 24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8-4 15:16
連續二個年度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求建商拆除遊戲設備,恢復消防通道[/backcolor]原貌

104年6月:


如果是裝了遊戲設備

那的確 很明顯就違法法令


在這點上 無所謂前任與現任做的決議 效力問題

因為法令就是不允許

只是 拆除責任歸屬是否屬於建商 這點我不清楚




但我很確定 找消防來檢查一下 答案馬上出來




2016-08-04 15:31 · 25樓
allj 發表於 2016-8-4 15:14
我看了你很多論述, 相信你是正直且為熱心社區發展的人士, 謹提供幾點看法做參考 :

a. 請多用中性詞彙表述, ...


不反對變動, 不反對將消防通道闢建為行人通道,

但管委會或需要先做幾件事情:

1. 查閱過去幾屆管委會是否就同案作成決議?若有牴觸,該如何處置?

2. 查閱過去幾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就同案作成決議?

3. 查閱市政府主管機關是否本案提供見解?

4. 改建是否涉及建築法?

5. 本案沒有急迫性,是否應做成提案,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取得法理依據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不是比案子本身更重要?


2016-08-08 17:24 · 2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8-21 21:15 編輯


很抱歉,不是抬槓, 還是不太懂,繼續請教先進:

參考文件: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2. 社區規約 第九條

八、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問題一: 歷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無"將消防通道改建為通道"之決議,僅有"拆除遊戲設備,

恢復原狀
"之決議,現任管委會堅持改建的決議,是否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

條之規定?


問題二:" 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本條文所言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是規範現任管委會只須遵守"本屆"

會議之決議,排除前任管委會之決議嗎?

或前任管委會之決議,繼任之管理委員仍應遵守?

同樣是"管委會決議" ,位階和有效性如何區分?



謝謝!
2016-08-08 23:46 · 27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8-8 17:24
很抱歉,不是抬槓, 還是不太懂,繼續請教先進:

參考文件:


必須抱歉地說 D君好像常把簡單的事複雜化了

條例第37條 基本上屬類宣示性條文 不妨只看貴社區規約第九條第八款第一句即可

關鍵是此舉有無違反消防安全法規 若於法牴觸 談規約 區權決議會等等 都是白搭


至於問題二 根本不存在本屆或下屆決議有效性的問題

只要是合乎法規 區權會決議 規約之授權者 管委會所為之決議都是有效的

日後 若因需要而更迭(即所謂的情事變更原則)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而生之新決議

自然取代原有的決議 反之 舊的決議若未更動 也不因管委會改選而失效
2016-08-09 06:23 · 2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8-9 06:25 編輯


謝謝指導。

試舉一例,看是否能將幾個法規條文綜合起來,有助於融會貫通:

某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中有一項是將地下室的公共空間改建為垃圾冷藏室,管委會現場研議後,認為事涉建築法規,須向主管機關報備核准後,方得進行,本案未通過。

二年後,續任(即將卸任)的管委會於例行會議中決議,逕行發包施工,金額遠逾規約授權的上限,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尚未召開(只差一個月),管委會並未取得修繕工程的授權,也未取得超出重大修繕金額上限的授權,仍遽然施工。

請問:各位先進如何看待這個案例,謝謝。
2016-08-21 21:19 · 2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7 20:32 編輯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回覆郵件 <[email]services@enews.ntpc.gov.tw[/email]> 8月15日

陳情主題: 現任管委會推翻前任管委會決議,執意將消防通道改建為行人通道.
陳情內容: 陳情事項詳如附檔,請查照.謝謝.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的電子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向您說明陳情內容處理的情形:

消防局回覆:旨揭通道設有鐵門且非供車輛通行之用,倘社區內部有救災需求,本局消防車輛將停放於社區門口處,配合社區管理人員開門及引導,由消防人員以佈署水線及攜帶裝備器材方式進入執行救災。 再次感謝您的建議,爾後若有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洽詢(02)8951-9119分機62XX承辦人王OO,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王OO(02)89519119 分機 62XX。

本局回覆:「因臺端來函並未標示係爭處『基地內通路(二)』之正確位置,若需釐清惠請提供相關資料。另請依使用執照竣工圖登載之用途使用使用,不得擅自變更,若有變更設置目的之需,可先洽詢本局建照管理科(建照科服務電話(02)29603456分機5888)。」如有不明白之處或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電洽承辦科室或蒞臨服務櫃檯,承辦員當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平安、健康!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王OO(02)29603456 分機 78XX
2016-08-22 11:51 · 3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8-22 17:20 編輯


waynechao651009 發表於 2016-8-3 13:28
趕快把房子賣掉巴~你們社區有問題!


謝謝您!

社區絕大多數住戶都是善良單純的,大家都忙於工作和家庭,對社區事務不甚關心,給予極少數人可趁之機.

搬家或許可以遠離是非,免受剝削,但"劣幣逐良幣",不是一個健全社會應有的現象.

公務機關和法令規定未能發揮民眾期待的效益,只有靠住戶自覺自救.

我相信每個社區都或多或少都存在管理上的弊端和問題,到哪都一樣,

唯有好鄰居們要團結起來,才有可能改善我們的住居環境,確保我們的權益和福祉.
2016-08-30 12:27 · 3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8-30 13:37 編輯


105.2.管委會就"兒童遊戲區處理"研討後之決議是:

"依據[backcolor=Yellow]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backcolor]的方案處理,儘速將遊憩區[backcolor=Yellow]恢復為消防通道的功能[/backcolor]."


105.7.會議又推翻先前的決議,開通為行人通道,增設門禁管制和監視系統.


不是"基地內通路"?怎麼恢復"消防通道"?

管委會昨非今是?
2016-08-31 13:57 · 3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8-31 13:59 編輯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消防署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3-07-22
內政部92.12.12台內營字第920090666號函附件
內政部93.10.7台內營字第0930086386號函修正
內政部102.7.22台內營字第1020807424號函修正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如下:

(一)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之淨寬,
及四點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
四點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三)道路轉彎及交叉路口設計應儘量考量適合各地區防災特性之消防車行駛需求,如附圖例為供參考。


二、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指導原則如下:

(一)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所需空間淨寬度為四點一公尺以上。

二)六層以上或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建築物,應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通路各處之緊急
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水平距離十一公尺範圍內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空間,如
緊急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距離道路超過十一公尺,並應規劃可供雲梯車進入建築基地
之通路

[/b]
三)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如下:

1.長寬尺寸:六層以上未達十層之建築物,應為寬六公尺、長十五公尺以上;十層以上建築物,應為
寬八公尺、長二十公尺以上。

2.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

3.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之地面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雲梯消防車之一點五倍總重量。

4.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下。

5.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應在十一公尺以下。
2016-09-01 05:44 · 3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1 05:45 編輯


認識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

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6512625

本專題召集人:呂民賓老師 編輯整理:崔媽媽基金會 張偉瑜、郭寶珍


在認識過公寓大廈的管理架構後,我們知道管理委員會是社區裡最重要
的自治管理單位,那到底管理委員會應該在社區裡扮演怎樣的角色?在
執行管理職責時,有哪些權利義務?又該如何選任適合的委員人選呢?
以下就讓我們逐項進行說明。


■管理委員會的社區角色:

一、社區公共事務的推動單位

集合式住宅使得相鄰而居的人們有了需要共同維護的空間、設備、生活
秩序與生活品質,為能有效執行這些公眾事務,故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遴選適任及熱心之住戶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推動各項社區事務並結合
社區整體力量共同完成。

二、做為社區住戶間的溝通協調橋樑

社區事務最主要也最難處理的還是來自於人際間的互動及權益衝突所衍
生的糾紛,而管理委員會基於職責,出面溝通協調自是不可避免的工作。

三、社區的對外代表

管理委員會不僅是社區內重要的「推手」、「溝通橋樑」,對外更具有
代表全社區的地位,因為經由區分所有權人的授權,管理委員會可對外
代表社區整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凡對內、
外發文或簽約等皆由主任委員具名代表,但其他委員則不能具名。

■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中,對於管理委員會的職務有清楚的
規定,但基於社區事務的龐雜,無法僅依賴義務職的管理委員來負擔所
有職責,因此我們嘗試將十三項法定職責,進行分類介紹,其中「不可
授權」部分之職責,則定由管理委員會執行,而「得授權管理服務人」
部分則可由管理委員會親自執行或交由管理服務人執行,說明如下:


§不可授權管理服務人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得授權管理服務人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即: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
 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規定之協調。
 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
 及改善之執行。

.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2016-09-07 18:27 · 3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7 20:46 編輯


消防署回函.

O先生您好:

您於105年9月5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社區公寓大樓進出通道可否改建為無障礙行人
通道一事,茲交由業務單位答覆如下:

首先感謝您對公共安全議題的支持與關心。

有關「消防通道」文字,雖非法定用語惟地方政府為提醒用路人意該區域為消防車輛進入或救災活動空間,避免阻礙,影響救災,就區域特性及救災需求等因素據以訂定標準進行評估、列管,以提升搶救及人命救援效能

基此,中央法令並無明訂公寓大樓應設消防通道之規定,而係由地方政府於都市審議時,考量上開因素,為讓各種救援、救護、警察、工程救險等車輛進入基地之通路,屬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系之規定,宜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就實際情形進行認定,以符原設計之功能。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建議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蔡OO
聯絡電話:02-8196XXXX
2016-09-07 21:04 · 3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7 21:07 編輯


2016年7月30日 上午6:20 電子郵件寫道:

​消防通道改建為行人通道案:

因考慮該通道為消防救災時使用,原設兒童遊憩設備恐影響救災之遂行,顧由管委會與建商協議,將該遊憩設備拆除,並將地面整理恢復原貌.

本人二度函告,因第六屆管委會以104.6.會議中,已做成不改建行人通道之決議,建議回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取得法理依據.既然0726會議已決議,該通道為"基地內通路",且無"消防通道管理辦法",表原兒童遊憩設備之設置並無違法, 故建議:

請建商OO公司將兒童遊憩設備移裝回原位,還給社區內所有孩子們僅有的遊樂設施,還給他們快樂的童年.


註記: 第六屆管委會以104.6.會議中,已做成不改建行人通道之決議,-既成多屆管委會間之爭議,唯有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一途.

今天有鄰居​住戶告知,希望我"贊成"將OO路鐵門增設行人通道.
我不是管理委員,根本沒有力量主導任何事情,
何況過去已多次聲明,開闢行人通道,個人並不反對(0730電子郵件),
但須先取得法理依據和區分所有權人之授權.

開放側門,事涉法規,門禁管制,安全因素,車道坡道行人進行之宣導和處罰等規定,
乃社區重大事務,應確實遵守規約

何況103和104二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以"消防通道"定義
管委會無權修改名稱,且授權只限於一般改良,不含重大修繕與改良.
故建議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0906電子郵件)

總是有流言蜚語,說我反對清洗外牆,反對頂樓晾曬衣物,反對XX路鐵門開放行人通行............

老實說,我一個都不反對,前提是"透過區大,取得合法授權和法理依據"

清洗外牆,要花30-40萬,規約沒有列出此項,也沒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可行嗎?

頂樓晾曬衣物,是法規明令禁止(救災援助需求),法律顧問和工務局都說不可行.

開放"防災通道",或基地內通路,牽涉門禁安全和救災需求,屬重大改良,管委會無此權責.


社區規約早就被委員和物管人員束之高閣了,

我們只是提醒,"遵守法令規章",保護自己,也保護住戶.

2016-09-08 09:35 · 3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8 09:37 編輯


請問.這不是消防(防災)通道,什麼才叫做消防(防災)通道?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如下:


(二)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
四點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指導原則如下:


(二)六層以上或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建築物,應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通路各處之緊急
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水平距離十一公尺範圍內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空間,如
緊急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距離道路超過十一公尺,並應規劃可供雲梯車進入建築基地
之通路。


三)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如下:

1.長寬尺寸:六層以上未達十層之建築物,應為寬六公尺、長十五公尺以上;十層以上建築物,應為
寬八公尺、長二十公尺以上。
2016-09-08 19:48 · 37樓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回覆郵件 <[email]services@enews.ntpc.gov.tw[/email]>
14:15 (5 小時前)

寄給 我
陳情主題: 消防通道可否變更為行人通道?前案編號:1050730100
陳情內容: 詳如附後檔案,敬請查照賜覆,謝謝.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的電子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向您說明陳情內容處理的情形:有關臺端檢附照片位置待本局調閱98樹使0243號使用執照圖說釐清後另行電話回覆。另請依使用執照竣工圖登載之用途使用使用,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委會會議決議擅自變更,若有變更設置目的之需,可先洽詢本局建照管理科(建照科服務電話(02)29603456分機5888)。」如有不明白之處或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電洽承辦科室或蒞臨服務櫃檯,承辦員當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謝謝來信,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王OO(02)29603456 分機 7892

案件查詢網址:http://newtalk.ntpc.gov.tw/search-1.jsp
案件編號:1050831---
查詢密碼:----
備註:此為系統發信,請勿回信。
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 敬上
2016-09-08 20:35 · 3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ora貓 於 2016-9-8 20:41 編輯


難怪我屋主急著搬離這社區0.0

社區管理真的很重要!!!

同地段、同建商,同風格的社區,一個屋齡多三年,單價卻反而多2-4萬..
事出必有因,這樣買方再問我也會比較知道我要跟買方講什麼了
如果我的買方有接受再來看這社區好了,不然感覺這社區問題一大堆怎麼搞

我實在沒辦法忍受買方跟我講這句話..
買方:唉唉唉~小陳!你怎沒跟我說這社區怎麼會是這個樣子..
2016-09-08 21:09 · 3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9 10:12 編輯


Dora貓 發表於 2016-9-8 20:35
難怪我屋主急著搬離這社區0.0

社區管理真的很重要!!!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規約辦事,有爭議就請教主管機關.這是標準作業流程.

公寓大樓管理維護既有爭議,應回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與議決,

請問小陳前輩(是永X大X店?),就這個改建案,不知您有何高見?

您是有證照的專業人士,知法懂法,或許可以提供大家參考!

2016-09-08 22:22 · 40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9-8 21:09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規約辦事,有爭議就請教主管機關.這是標準作業流程.

公寓大樓管理維護既有爭議,應 ...


這個我沒這麼熟,畢竟就是個局外人而已

旁邊看看熱鬧就好,你們加油~~~


畢竟我們仲介只要明白告知物件的優缺讓客戶自己去下判斷就好Q_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