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7 21:07 編輯
2016年7月30日 上午6:20 電子郵件寫道:
消防通道改建為行人通道案:
因考慮該通道為消防救災時使用,原設兒童遊憩設備恐影響救災之遂行,顧由管委會與建商協議,將該遊憩設備拆除,並將地面整理恢復原貌.
本人二度函告,因
第六屆管委會以104.6.會議中,已做成不改建行人通道之決議,建議回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取得法理依據.既然0726會議已決議,該通道為"基地內通路",且無"消防通道管理辦法",表原兒童遊憩設備之設置並無違法, 故建議:
請建商OO公司將兒童遊憩設備移裝回原位,還給社區內所有孩子們僅有的遊樂設施,還給他們快樂的童年.
註記:
第六屆管委會以104.6.會議中,已做成不改建行人通道之決議,-既成多屆管委會間之爭議,唯有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一途.
今天有鄰居住戶告知,希望我"贊成"將OO路鐵門增設行人通道.
我不是管理委員,根本沒有力量主導任何事情,
何況過去已多次聲明,開闢行人通道,個人並不反對(0730電子郵件),
但須先取得法理依據和區分所有權人之授權.
開放側門,事涉法規,門禁管制,安全因素,車道坡道行人進行之宣導和處罰等規定,
乃社區重大事務,應確實遵守規約
何況103和104二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以"消防通道"定義
管委會無權修改名稱,且授權只限於一般改良,不含重大修繕與改良.
故建議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0906電子郵件)
總是有流言蜚語,說我反對清洗外牆,反對頂樓晾曬衣物,反對XX路鐵門開放行人通行............
老實說,我一個都不反對,前提是"透過區大,取得合法授權和法理依據"
清洗外牆,要花30-40萬,規約沒有列出此項,也沒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可行嗎?
頂樓晾曬衣物,是法規明令禁止(救災援助需求),法律顧問和工務局都說不可行.
開放"防災通道",或基地內通路,牽涉門禁安全和救災需求,屬重大改良,管委會無此權責.
社區規約早就被委員和物管人員束之高閣了,
我們只是提醒,"遵守法令規章",保護自己,也保護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