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公告欄張貼之財務報表已過期甚久

2016-07-29 09:20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sinyin 於 2016-7-29 09:22 編輯


今日已近7月尾聲,公告欄張貼之財務報表仍然為本年度三月份之結算內容。社區的財務報表為管委會及物管中心事務運作之根基,相信相關權責委員們最為了解此項關鍵。期盼亦能偱如過往,將社區財務報表同期同歩公告予住戶共知,除避免涉及法令問題外,亦不負委員會之辛勞。
(結論: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
相關法令請詳下文:
1.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又依該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0款、第48條第4款、第59條定有明文,是故管理委員會負有「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之職。
3. 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前開情事時,利害關係人亦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管理委員會苟無正當理由仍未公告會計報告及結算報告,且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住戶自得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份,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之。
以上若有疏漏或錯誤,請住戶補充或修正,謝謝…….
2016-08-04 16:34 · 2樓
本屆管委會應很少來此網站閱覽,所以在此發言應該沒什麼效用?因為上次發文(7/18)都沒人回應.
2016-08-24 17:55 · 3樓
hmwu 發表於 2016-8-4 16:34
本屆管委會應很少來此網站閱覽,所以在此發言應該沒什麼效用?因為上次發文(7/18)都沒人回應.
...


沒關係的,至少住戶有反映意見,也能讓其他住戶多瞭解點社區事務囉.....
2016-10-23 20:25 · 4樓
sinyin 發表於 2016-8-24 17:55
沒關係的,至少住戶有反映意見,也能讓其他住戶多瞭解點社區事務囉.....


希望能夠定期公告讓大家瞭解,也才有社區參與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