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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新北市政府,三峽區公所恢復大德路口的人行道

2016-07-18 09:59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debby 於 2016-7-18 10:01 編輯


六月底三峽區公所在施行所謂人行道評比,稱這邊的無障礙設施斜坡寬度不夠,將原本幾個社區及路口一體成形的人行道全部打掉,換來的是凹凸不平,邊沿脆裂,不協調的人行道,實在納悶,大德路口出口怎會不夠寬,請大家齊向新北市政府要求恢復原狀,其它地方如劍橋車道出口那個也是這種情形.

藉用一位強力維護自己環境網友照片供大家參考.










2016-07-18 10:14 · 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6-7-18 10:41 編輯


美觀與否, 見仁見智,
但照片顯示非常明顯, 原本的無障礙坡道非常有問題是可以確定的,
坡道寬度未達到斑馬線範圍, 再加上圓石的阻擋, 導致使用者必需進入馬路中, 才能轉入斑馬線區域.
遠雄當初的施作, 根本是便宜行事, 非常不專業.
2016-07-18 11:20 · 3樓
當初的設計沒有設計好,現在的改善也改得難看無比,現在的區公所是自己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嗎?

還是這些被變更的社區,不覺得自己的土地被侵犯呢?還是洗不掉的塗鴉。
2016-07-18 11:24 · 4樓
新的功用比較好,但比較醜。
2016-07-18 11:33 · 5樓
正常作法應該是發文給社區,然後開協調會看如何改善來符合規範,這部分不是行政機關說拆就拆,
不然就跟苗栗 張家藥房一樣,一個天賜良機就拆你的東西,土地上面的物品都是社區的財產之一,
這樣子的作為根本就是不可取!也是粗暴無比。

進一步而言,整體設計所創造出來的價值,也是當初購屋人考量之一,這樣直接讓財產價值減損掉,
變相也造成了整個社區住戶的價值損失,這區長也太蠻橫無比了。

套句樓上網友說的,這區公所施作真的是便宜行事外加粗暴無比,非常的不專業!

2016-07-18 11:48 · 6樓
kasa1107 發表於 2016-7-18 11:33
正常作法應該是發文給社區,然後開協調會看如何改善來符合規範,這部分不是行政機關說拆就拆,
不然就跟苗 ...


原先設計就是要維護用路行人安全, 遠雄送藝術大道社區的~
如果任意拿走就是侵占財產, 建議要告三峽區公所及樹林區公所~
2016-07-18 11:49 · 7樓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1:48
原先設計就是要維護用路行人安全, 遠雄送藝術大道社區的~
如果任意拿走就是侵占財產, 建議要告三峽區公所 ...


去年搞一次還不夠, 今年再來一次, 認為我們住戶好欺負!
2016-07-18 12:16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8 12:27 編輯


人行道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道路的一種,是立法院立法通過的,有關各種道路該條例都有相關的解釋,有的道路所有權是公家的,也有的是私人的,如大部分田野間的農村既成道路,都須受該條例的規範。
人行道必須考量身心障礙使用,如坐輪椅的,視力障礙的,立法委員甚至質疑政府的不作為,開公聽會,邀政府民間團體參加,身心障礙團體,抨擊政府不作為不遺餘力,所以人行道寬度坡度都須符合規定。
這次重新整理人行道是比以前不美觀,可能困於政府經費有限,但是想想我們北大特區和三峽舊社區比較,所運用政府資源,讓我們還是願意住在北大社區,有些人行道還會設導盲磚,放個圓石在上面,真的會妨礙他們行走。
2016-07-18 12:26 · 9樓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1:49
去年搞一次還不夠, 今年再來一次, 認為我們住戶好欺負!


該告就告吧! 但是想也知道市區公所應該會說是公用區域不是社區居民所有.
但是如果有腳踏車在該區出意外, 那該區就應該會是社區居民所有.
當初遠雄所規劃的應該是有考慮到腳踏車道安全問題, 才會在路口設計圓柱,現在拿掉了, 就希望以後不要有搶紅燈搶黃燈而出意外.......
2016-07-18 12:46 · 10樓
ronwang69 發表於 2016-7-18 12:26
該告就告吧! 但是想也知道市區公所應該會說是公用區域不是社區居民所有.
但是如果有腳踏車在該區出意外, ...


相不相信, 鶯歌聯絡道自大義錄下來, 車流非常多,
圓形的大理石一拿走, 隨意車子與摩托車可以開上學勤路人行道.
萬一發生人命傷害, 建議找區公所負責~
2016-07-18 12:48 · 11樓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46
相不相信, 鶯歌聯絡道自大義錄下來, 車流非常多,
圓形的大理石一拿走, 隨意車子與摩托車可以開上學勤路人 ...


希望不要有意外發生
2016-07-18 12:48 · 12樓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1:48
原先設計就是要維護用路行人安全, 遠雄送藝術大道社區的~
如果任意拿走就是侵占財產, 建議要告三峽區公所 ...


可是看來看去那個位置好像是公有土地 也就是47地號的位置

2016-07-18 12:54 · 13樓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1:48
原先設計就是要維護用路行人安全, 遠雄送藝術大道社區的~
如果任意拿走就是侵占財產, 建議要告三峽區公所 ...


藝術大道其實不是遠雄送的

是北大特區內的土管規定他必須退縮的

這是規定他必須退縮

如果這種事情要說的話

應該是遠雄當初規劃有缺失,而主管機關也沒有注意到



2016-07-18 12:58 · 14樓
康康 發表於 2016-7-18 12:54
藝術大道其實不是遠雄送的

是北大特區內的土管規定他必須退縮的


所以呢? 路人及住戶活該嗎?? 區公所不尊重社區住戶, 我們也是支付公設在學勤路一半喔.
如果是這樣, 任何非社區住戶走路或騎車不需要經過我們公設啊 !

去年已經講過一次, 是否要搞出抗議遊行才罷手 !
2016-07-18 13:02 · 15樓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58
所以呢? 路人及住戶活該嗎?? 區公所不尊重社區住戶, 我們也是支付公設在學勤路一半喔.
如果是這樣, 任何 ...


當然藝術大道是內縮, 我也了解,. 區公所處理非常霸道!
人行道上瀝青痕跡還是ㄧ堆, 請尊重社區住戶~
2016-07-18 13:10 · 1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康康 於 2016-7-18 13:37 編輯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58
所以呢? 路人及住戶活該嗎?? 區公所不尊重社區住戶, 我們也是支付公設在學勤路一半喔.
如果是這樣, 任何 ...


其實退縮那邊的土地不會算建物公設歐

所以不會在您的建物權狀上面出現

簡單說在建物登記面積上不會出現

但是在土地登記面積上會有

那邊的退縮面積有計算在法定空地內

但是退縮的目的就是讓行人行走,這是在當初允許建築的條件之一

現在的所有權人是否有權利封路這個可以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因為這點有法可依循看看封路是不是合法

當然也可以運用民主的力量去抗議讓社會去公評

我要表達的是47號地號是公有土地(簡單說是所有權人應該是新北市或是中華民國而管理人可能是新北市政府)

照片中所在的位置是47地號上

以照片來看施工單位應該沒有在私有地上做變更

以上共參





2016-07-18 13:13 · 17樓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3:02
當然藝術大道是內縮, 我也了解,. 區公所處理非常霸道!
人行道上瀝青痕跡還是ㄧ堆, 請尊重社區住戶~
...


可以抗議霸道或是沒有美感

因為上面是民主的呈現

建議抗議主題不要放在產權及權利上這樣會比較沒有立場
2016-07-18 13:51 · 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8 13:52 編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5條(道路通行之禁止或限制)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第五章  道 路 障 礙
第82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司法院92.08.08.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
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縱然是私有土地,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2016-07-18 14:00 · 19樓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Kaohsiung/personview.asp?kname=%B3%AF%B2Q%AA%E2&ktop=%C3M%BC%D3%A5i%A7_%B0%B5%B0%B1%A8%AE%A6%EC%A8%CF%A5%CE&idno=3812&keywords=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有關騎樓的寬度及構造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之: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少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舖裝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三、騎樓淨高,不得少於三公尺。四、騎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少於二‧五公尺。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道路」:指公路、街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及第三款「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可知「騎樓」係屬道路,其目的在供公眾通行。而騎樓產權登記,應視其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登記一樓所有,而共有及私有之差別。惟縱或騎樓產權屬於一樓所有權人所有,然基於維護公眾通行權利,騎樓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行使仍須受到限制,亦即若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設攤,則不得設攤,否則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的規定,除了應處罰鍰外,對於攤棚、攤架得沒收之。另外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礙交通之物或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石碑、廣告牌等亦在處罰之列。
至於騎樓停可否放機車的問題,承前所述,騎樓的功用為供公眾通行使用,故如於騎樓停放機車可能《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得通報警察機關處以罰鍰或拖吊。關於騎樓若登記上屬私人所有的產權,然為了公共利益必要,法律仍得禁止所權有人自由使用的法律概念,可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六四號解釋「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僱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並無抵觸。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2016-07-18 14:04 · 20樓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46
相不相信, 鶯歌聯絡道自大義錄下來, 車流非常多,
圓形的大理石一拿走, 隨意車子與摩托車可以開上學勤路人 ...


社區都有錄影設備,請社區管委會將影片上傳警察局舉發系統檢舉。
2016-07-18 17:26 · 21樓
我想問題有點偏移了,土地是公有地,但土地上的附著物(地磚跟圓石)卻是屬於私人,
這個施工的重點在於涉及到私人物權的更動卻沒有與所屬維養的社區進行溝通,這才是重點所在,
而不是公有土地跟私有土地之爭議。

還是要再次強調,除非區公所願意維養整條藝術大道,那當然愛怎麼幹就怎麼幹,
但假使不是如此,整條藝術大道的維養是歸給各社區所進行的話,即便土地是公有地,
要進行變更當然還是要經過社區管委會的同意才可以,而不是這樣貿然施工。

不過話說回來也不意外,因為三峽區公所之前已經粗暴施工一次了,就是三峽老街口那個,
最後我們的剪綵市長也不過就道歉一下,後來也沒看到要怎麼善後,繼續馬照跑舞照跳,該幹嘛就幹嘛去。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661557

2016-07-18 17:59 · 2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8 20:27 編輯


你所說的三個問題都可以找到答案
私人物品放在人行道阻礙行人通行,政府有沒有權力移開,對放置阻礙物的人有沒有罰則,可以找得到相關規定。
至於要經過管委會同意,公權力的執行,本就依法行政,排除障礙本就是政府責任,因為任何人都可以主張他的路權,政府就必須有所作為。
三峽老街,兩造雙方都想不出可以恢復原狀,又不讓機車騎士跌倒的工法,所以文資保護團體在他們的網頁登載了石板路回不去的一篇文章,可以上網查察,
以上,提供您參考。
2016-07-19 09:36 · 23樓
kasa1107 發表於 2016-7-18 17:26
我想問題有點偏移了,土地是公有地,但土地上的附著物(地磚跟圓石)卻是屬於私人,
這個施工的重點在於涉及 ...


平心而論

可以檢視當初的使用執照圖面

我猜圓石應該是二工

因為那邊應該是身障通道

不過建商放園石在上面也是立意良善

放的原因是要防止道德低落的駕駛人

當初建商是經過都設委員會來共同規劃私有土地及公有土地的人行步道舖面

這些都是要申請的

在以前的規定建商可以依自行的設計規劃鋪設面材

很漂亮美觀但是後續遇到了損壞

卻沒有和當初一樣的建材可以修補或是建材的預算過高

所以現行規定公有人行道建商若要認養必須依公部門的形式及材質施工

最主要的是要和銜接私有地的部分順平

如果要討論公有地上私人的物權的問題(其實這部分我猜分管協議上面搞不好就有述明)

應該將當初建商和政府簽訂的契約來看才知道上面的物權屬誰的

(舉個例好了建商認養公園,維護建商要出錢,但是物權是公家的)

再次建議

在這件事上面

要用民主的精神去抗議

至於權利及產權的部分要放一邊

2016-07-19 11:26 · 24樓
我不滿的是,就像廢棄車輛堆置在紫京城旁,也是公有地,為何要抗爭?
殯葬特區也是公有地,為什麼大家要抗拒?因為他已經影響到我們的生活。

我們用法律是希望能讓生活更美好,而不是用法律來破壞我們原本的生活。
大家已經習慣一個模式,十年了,難道維持現狀有人會因此生活發生困難嗎?
若沒有辦法讓生活更美好,為什麼要去破壞他呢?

現在可以確定的是,一個藝術大道的整體造景,已被破壞一個角落!
當初就是喜歡藝術大道,想要親近他,選擇落腳於此。
今天區公所這樣蠻橫粗暴,難道要我們接受廢棄車輛停置場在對面?殯葬特區在隔壁嗎?
真的讓人很難接受。

然而,人行道出入口,雖是帶狀公園的一部分,但更多的退縮十八米藝術大道,是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的。
我們置產於此,是為了藝術大道,花對應的價值 (即所謂的房價),也因此讓北大有其特色價值。
今天不管是哪個單位要做變更,是否應該要尊重這區域的住戶。
2016-07-19 12:04 · 2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9 12:18 編輯


人從一出生到死亡,國家對人的一生,都須善盡責任的,很多我們嫌惡的設施,偏偏我們卻不能沒有它,但是每個人都不願意讓它靠近,就以北大來說,在未開發時代的農家就是與祖墳為鄰,現在北大特區有多少建築物是矗立在墳場之上,農民因政府政策拿了少少的補償金就必須搬移,多少年了,連安置住宅都沒蓋好,我們在這裏舒舒服服的住着,我們希望有好環境,但是是建築在他人犧牲之上。因為你不要相鄰,但是有一天你終於要用到的這個東西,卻往更弱勢的無聲音的那邊搬去,假如你是在舊社區待的居民,你會不會豔羨高素質的北大環境,同樣新北市市民,為什麼我們要用的資源比較多,是否也要抗爭一下。
我們是否可以試驗一下矇著眼,或坐着輪椅,走上以前北大人行道,體會一下,就會明暸那身障團體的訴求,或者也可親臨立法院的公聽會,看他們對政府官員的震撼教育,當然因為他們是少數,但是我們住在如此高素質環境,對這些無障礙空間的設施,是否多一點寬容。
2016-07-19 17:37 · 26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7-19 12:04
人從一出生到死亡,國家對人的一生,都須善盡責任的,很多我們嫌惡的設施,偏偏我們卻不能沒有它,但是每個 ...


發哥,你似乎搞錯了重點,包含我在內的住戶,氣憤的原因在於政府施作的粗暴過程,
沒有人反對讓整體無障礙空間施作的更加美好,至於政府的確可以就公益的立場進行施作,
但這點並不是一把尚方寶劍來無限上綱到可以就大德路的作為予以合理化;

這個道路設計都已經沿用十年了,是否有其急迫性以及必要性到需要不經過溝通就即刻施工?
另外,這也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選擇題,只要經過溝通以及規劃設計之後,相信就可以順利的達到雙邊期待,
既可以滿足無障礙的需求,也可以滿足住戶們對其美觀的要求,而不是這樣的非法的施作,更何況目前是否一切合法尚未知數,這些我想都還是充滿爭議的。

最後,法律就是訂定遊戲規則,既然規定該如何進行,政府施作都應該依照規定辦理依法行政,
此一施作方式就是一種行政處分,也就是應該要有救濟管道以及相關程序,而不是就這樣直接蠻幹施作,
這樣的土霸王行為,雖然圖了一時爽快,但最後就是破壞了整體民主法律制度,回歸到傳統的威權時代作為開了整體倒車。


2016-07-19 18:33 · 2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9 18:42 編輯


kasa1107 發表於 2016-7-19 17:37
發哥,你似乎搞錯了重點,包含我在內的住戶,氣憤的原因在於政府施作的粗暴過程,
沒有人反對讓整體無障 ...


在這邊公共論壇無需要疾言厲色,你可以對我的言論指出哪點錯誤失妥的地方不吝賜教。

您說

粗暴過程以及但這點並不是一把尚方寶劍來無限上綱到可以就大德路的作為予以合理化;

不知道你所指為何?

只要經過溝通以及規劃設計之後

溝通的對象是誰?

規劃設計誰能決定說了算?

是否合法?

有監察院和法院監督以及他的上級機關。


法律本來就賦予人民有救濟管道,假如新北市政府沒有依照相關規定施工,任何受損民眾都可循法令途徑予以責難。

當你將我的回答一一釐清之後才有對話的焦點

發哥,你似乎搞錯了重點

這句話

您似乎說得早了!










2016-07-20 09:57 · 2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6-7-21 14:31 編輯


如果社區, 願意"永久"認養維護社區週邊的公有人行道(強調要永久, 不是今年認養, 明年放著爛等公家來善後), 施作符合人行道相關法令, 兼顧美觀及無障礙坡道功能正常, 讓自己社區美輪美奐, 房價高居不下, 利人利己, 個人覺得非常好.

如果是公家出錢大可不必, 整個北大, 甚至新北, 都是同一個工法施作, 不能因為薄弱的理由就獨厚特定社區來維持自身房價, 這種劫貧濟富的作法, 非常不公.

北大很多社區, 不只出入坡道, 當初建商統一施作跟社區和為一體的人行道也早早就被挖除, 也能比照辨理, 要求新北政府恢復????
2016-07-20 11:06 · 29樓
LesterWu 發表於 2016-7-20 09:57
如果社區, 願意"永久"認養維護社區週邊的公有人行道(強調要永久, 不是今年認養, 明年放著爛等公家來善後), ...


我昨天就親眼看到一輛摩托車不想等紅燈就騎上斜坡轉向, 直接從大德騎到學勤路,沒有圓石還真的無障礙,新北市有多少地方(比如樹林三峽舊市區)人行步道被佔用,根本沒有無障礙空間,該做的不做,去年吵過卻又那麼堅持, 是不是都挑簡單利潤高的工程做?
2016-07-20 11:13 · 3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6-7-20 11:17 編輯


安可 發表於 2016-7-20 11:06
我昨天就親眼看到一輛摩托車不想等紅燈就騎上斜坡轉向, 直接從大德騎到學勤路,沒有圓石還真的無障礙,新北市有多少地方(比如樹林三峽舊市區)人行步道被佔用,根本沒有無障礙空間,該做的不做,去年吵過卻又那麼堅持, 是不是都挑簡單利潤高的工程做?


有圓石的時候, 摩托車也是騎上去的, 這些圓石擋不住摩托車.

將無障礙坡道修整成有功能性, 是該做, 還是不該做?
2016-07-20 13:37 · 31樓
違法的私人物品在公有地上
不是跟違規停車一樣?
在版上都是要立刻處理{:1_748:}
2016-07-20 14:27 · 32樓
LesterWu 發表於 2016-7-20 09:57
如果社區, 願意"永久"認養維護社區週邊的公有人行道(強調要永久, 不是今年認養, 明年放著爛等公家來善後), ...


我們反對的是烏魯木齊施工法, 這是重點,省納稅人的錢最好的方法是一次做好.
2016-07-20 16:17 · 3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6-7-20 16:43 編輯


debby 發表於 2016-7-20 14:27
我們反對的是烏魯木齊施工法, 這是重點,省納稅人的錢最好的方法是一次做好.
...


烏魯木齊施工法
<<<非常主觀的評論, 不知道到底要怎麼作才能讓人滿意, 目前北大很多社區看起來都是相同的施工法.
2016-07-20 17:49 · 3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20 18:34 編輯


經詢問區公所,是內政部主管機關將北大特區列入示範道路,並來北大視察,認為我們人行道不符合規定,必須改善,市政府才會責成區公所依規定施工圖樣修繕。
修繕完畢,看到學勤路仍將路阻圓石恢復原狀,讓這人行道無法維持應有功能,白白浪費公帑。
機車不依規定,可以由社區管委會將錄影資料上網報送檢舉,不循此途,置身障人士行之安全何顧?着實令人感嘆!
2016-07-20 17:56 · 3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20 18:11 編輯


學勤路有些社區競選優良社區,常得名次,應建議將此項列入評比項目,社區在人行道放置路阻石是有罰則的。
2016-07-21 11:51 · 3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ebby 於 2016-7-21 12:03 編輯


LesterWu 發表於 2016-7-20 16:17
烏魯木齊施工法


你看了施工前的照片嗎,你有到現場看嗎, 你仔細再去看一次,當然你可能還是會說這是個人主觀看法.
這樣的品質國家社會怎會進步,全民要有想擠進先進國家的想法.
2016-07-21 12:42 · 3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6-7-21 14:40 編輯


debby 發表於 2016-7-21 11:51
你看了施工前的照片嗎,你有到現場看嗎, 你仔細再去看一次,當然你可能還是會說這是個人主觀看法.
這樣的品 ...


如果在意的是品質問題, 品質有問題, 當然可以要求進一步修繕, 但看一下標題跟內容, "恢復原狀"?????

公家維護就是統一規格, 用相同的材料/工法, 每個社區都應該一樣, 不該獨厚特定社區,

先進國家是建立在國民的思維上, 而非硬體,
大陸重點城市的基礎建設, 趕英超美....但目前...
2016-07-21 15:48 · 3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7-21 16:08 編輯


就是這樣,改進功能的施作工程,其實立意良善


但是為何施作時不能兼顧社區的美觀與ㄧ致性


台灣號稱已是已開發國家,人民對於政府的工程品質要求,不思要求兩者兼顧,

政府工程施工粗糙,考慮不周,不思精進,再再顯示台灣還沒有資格列名已開發國家



說真的,這種施工對身障使用效益改進多少,尚未得知


但是.....醜斃了!

不但輕忽了住戶的感受,也不尊重環境的完整性!





你們家地磚翹起來,補地磚時會採用不同材質,不同花色的地磚去補嗎?


2016-07-22 08:42 · 39樓
kasa1107 發表於 2016-7-18 17:26
我想問題有點偏移了,土地是公有地,但土地上的附著物(地磚跟圓石)卻是屬於私人,
這個施工的重點在於涉及 ...



經過社區管委會的抗議,大學風呂前面(學勤/大義路口)的大圓石已經恢復原狀了。

但是,大學劍橋前面並未恢復,難道那是因爲分別屬於樹林區和三峽區的差別嗎?

還是里長不夠力?
2016-07-22 09:43 · 4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6-8-17 12:04 編輯


公有跟私有都分不清, 還有人敢拿來跟開發國家的人民相比???

民粹的結果就是大家都想吃公家豆腐, 真是不要臉到了極點.

現在綠色執政的縣市這麼多, 去問問那一個縣市的人行道施作時會兼顧"特定"社區的美觀與ㄧ致性.

明明是無障礙坡道, 硬是要放上阻礙物品, 這是開發國家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