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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第18條? 建議刪除管理委員可以領車馬費之規定

2011-02-18 13:59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ianchung50 於 2011-2-18 14:03 編輯


看到了住戶整理的規約約定版與修訂版的對照表
感覺很棒
可以一目了然不同之處
在此先感謝熱心幫忙之住戶

但有一問題
即是約定版的第18條規定之「管理委員均為榮譽無給職,但因處理本社區事務,得由管理委員會決議酌發車馬費」
修訂版沒有修改

本人認為管理委員應該就是無給職
因為是熱心的住戶為全體住戶(包括自己)無私的付出
故稱為榮譽無給職
無給職可以避免很多的利益糾葛
若還可以領所謂的車馬費
那跟有給職有什麼差別?

若管理委員開會有錢可以領的話
很多不想管社區事務的人也會想來參選
因為反正有錢可以領
其他他都不管
那本來有心管社區事務的人呢
反正大家都同意了
反正車馬費由管理委員自己決議就好了
反正車馬費來自社區管理費......
久了
也會抱持著不領白不領的心態

可是車馬費的來源是全體社區住戶繳的管理費
為何可以以車馬費之名進入管理委員的私人口袋?

1.管理委員會自己決議管理委員可不可以領車馬費?可以領多少?根本沒有利益迴避,易生自肥之嫌
2.一次車馬費可以領多少?沒有規定上限,或規定提出證明實支實付,那一次車馬費領100元?300元?500元?還是2000元?5000元?都可以呢?沒有詳細規範,幾屆下來就會變成管理委員自己愛怎麼訂就怎麼訂,只要他敢就好了,沒有任何監督機制的後果就是社區管理費被一點一滴挖空
3.本來就是住在社區裡的委員,到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還可不可以領車馬費?他根本沒有支出車馬費,若還可以領的話,那這車馬費不就變相成為薪資或報酬了嗎?
4.管理委員若真的訂了自己開會的車馬費,是否應公布決議之金額結果予各住戶知悉?
......

凡事只要有利益牽涉
都會變調
{:4_82:}


所以建議
第18條修定為「管理委員均為榮譽無給職」
把但書拿掉

就讓熱心服務的管理委員可以光明正大的處理社區事務吧
以無私心、平常心、輕鬆心、把關心、服務心進入管理委員會
也以無愧心、光榮心將接力棒交給下一屆管理委員

祝福京都在大家的努力下越來越美好喔
{:4_153:}
2011-02-18 14:15 · 2樓
回覆 ianchung50 的文章

現在居住社區的狀況是,擔任管理委員者,每月管理費酌減500元以資補助,但是還是沒有人願意出來擔任。當然這點也是被很多住戶提出來質疑的地方,必須審慎處理。其實有心出來替社區服務的,應該不會在意那區區的幾百塊,反而會落人口舌,個人覺得也是沒有必要。
2011-02-18 14:23 · 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傑森 於 2011-2-18 14:24 編輯


其實車馬費這件事不需要太擔心,車馬費顧名思義就是交通費,例如有委員去找廠商詢價,或去政府機關幫我們社區協調事情等,一定會有交通支出,車馬費就是補貼這個部分,不要讓已經是無給職的委員除了花費的時間跟心力,還要自己掏腰包負擔交通費或其它有形的成本支出。

至於中飽私囊或侵占公款的情形,在屆時帳冊會定期請會計師簽證及公開的情形下,這些問題自然有法律來處理。

說實話,小弟不但贊成應該給車馬費,甚至原本小弟還想改成有給職(不過最後打消此念),原因在於「越是沒有人願意做的事,越應該提供誘因」。在法律上,有收錢跟沒收錢所必須負擔的注意義務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住戶雖然付了錢,但可以要求管理委員必須盡到的注意義務也就越高,當然如果委員違反,法律責任也就越重,所以從法律跟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有給職不必然是件壞事。最後之所以沒有改成有給職,是因為不想讓出來參選的家族朋友被投以懷疑的眼光而感到不被尊重,不過小弟還是覺得至少不該讓熱心出來服務的鄰居還必須自掏腰包。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可有人知道最近這幾次規約小組開會的支出,以及前二天印製七百份規約對照表的費用,是誰出的錢?(當然不是小弟)

社區是大家的,除非認為不需要設置管理委員會,凡事通通用區權會決議,否則「有人出錢,有人出力」似乎也不與「榮譽」二字相違背。

淺見如上,敬請卓參。
2011-02-18 14:36 · 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mssltsai 於 2011-2-18 23:10 編輯


回覆 ianchung50 的文章

這如果有遊戲規則好好規範 應該就不會流於弊端吧..
帳目是要定期公佈的 會有可能不在意那麼多眼睛在看?
若果真有人可以鮮廉寡恥到如此地步的話 那就準備吃侵占官司吧~
2011-02-18 16:21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愷愷爸 於 2011-2-18 21:59 編輯


個人是覺得當然處理公務的交通費沒有理由再要求無給職的管理委員們自己買單,但可以採實報實銷的方式處理,就像有的公司交通費用是採津貼方式發放定額,這樣的作法某個層面會被認為是薪水結構的一部分,好處是省事又方便;但也有些公司是採實報實銷方式逐筆申請或採月結,就不會有過多的聯想了,當然作業程序就會比較繁瑣。
無論如何,只要是合理的方式我都完全支持與接受,各位即將誕生的委員辛苦了。
2011-02-18 19:04 · 6樓
感謝大家熱心的回答
當然
為處理社區事務的交通費沒有理由再要求無給職的管理委員們自己買單
我非常同意
我想也沒有人會反對

只是我一開始的疑慮是
車馬費的定義及範圍為何?
沒有明確規定
這個以後就會有問題了

例如有委員去找廠商詢價,或去政府機關幫我們社區協調事情等,一定會有交通支出,我同意
但是有的近
有的遠
有的可以坐公車就可以很方便
有的必須捷運
當然更舒服的方式是不管去哪裡都叫計程車
火車也是有等級區分
甚至去臺中可不可以坐飛機

先不談這些情形
最簡單的
如果不是去辦事情
而是由管理委員會決議凡是來開會的均可申領一定金額之車馬費呢?
單純的來開會可不可以領車馬費
這是我發文的重點

很感謝這些在管委會成立之前幫忙的住戶
所以只是提供一點小意見
僅供卓參囉
{:4_153:}
2011-02-18 19:28 · 7樓
只要有明確的機制跟規範又加上我們京都家族平台的監督與建議,應可以讓京都社區成為一個健康優質的社區。:D
2011-02-18 20:04 · 8樓
回覆 ianchung50 的文章

同意刪除車馬費之規定.至於因處理社區事務.交通費實報實銷是合理的.但不應叫做車馬費.
2011-02-18 22:02 · 9樓
tangcpa 發表於 2011-2-18 20:04
回覆 ianchung50 的文章

同意刪除車馬費之規定.至於因處理社區事務.交通費實報實銷是合理的.但不應叫做車 ...


完全十分同意T大的說法 :)
2011-02-18 23:20 · 10樓
回覆 傑森 的文章

可有人知道最近這幾次規約小組開會的支出,以及前二天印製七百份規約對照表的費用,是誰出的錢?


這應屬社區公共事務支出 建議在管委會成立後申請全額補助才公道.. 照說不會有人反對..
2011-02-19 00:56 · 1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萱 於 2011-2-19 00:56 編輯


回覆 ianchung50 的文章

~~例如有委員去找廠商詢價,或去政府機關幫我們社區協調事情等,一定會有交通支出~
個人認為這是交通費~可核實報銷
所以應先定義好~何謂車馬費

(請社區內會計專業人士.達人解釋何謂車馬費)
2011-02-19 00:59 · 12樓
回覆 傑森 的文章

我的認知~車馬費不等於交通費
車馬費是~~一種酬勞
交通費是~~一種費用
2011-02-19 01:02 · 13樓
回覆 mssltsai 的文章

這應屬社區公共事務支出 建議在管委會成立後申請全額補助才公道.. 照說不會有人反對..~~同意+1
2011-02-19 01:52 · 14樓
萱 發表於 2011-2-19 00:59
回覆 傑森 的文章

我的認知~車馬費不等於交通費



其實車馬費跟交通費只是使用文字習慣的不同,重點不在名稱,而在報銷的方式。有些公務機關的交通費不是實報實銷,而是採定額制,多不退少不補,例如台北市國稅局的公務員去法院開庭,就是一庭一人200元交通費,如果走路去開庭,200就全部進口袋,如果要搭小黃,那200不夠也要自己貼。像這樣的【交通費】不就跟【車馬費】意思差不多了嗎?


所以規約的重點不在於使用甚麼名稱,而是讓管委會自己決定要採取何種報銷方式來處理委員處理社區事務時的開銷。只要報銷的方式確定了,叫交通費也好,叫車馬費也罷,不會因為名稱的不同而影響住戶的權益。


當然,如果認為乾脆直接在規約裡寫清楚要實報實銷,那也沒問題,就麻煩看哪一位鄰居明天開會的時候提出修正動議即可。

2011-02-19 12:17 · 15樓
基本上都有這一條,但我的社區未曾看過有人申請過!
不過大家都是熱心公益,也就不要計較這麼多了!
如果真的有何問題要為社區跑跑腿,管委會同意給予個車馬費之類的,那也不為過! 是吧? !
2011-02-20 18:09 · 16樓
回覆 tangcpa 的文章

建議跟改為 洽公交通費....等:D
2011-02-20 20:49 · 17樓
回覆 tangcpa 的文章

贊同tangcpa的意見
2011-03-06 08:26 · 18樓
真心服務,不會計較,如果真的需要坐計程車洽公,我們的社區管委會不就成為公司型態,況且我們還有管理費要繳納2個管理公司,是否應該由物業理管公司協助處理相關事宜比較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