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ianchung50 於 2011-2-18 14:03 編輯
看到了住戶整理的規約約定版與修訂版的對照表
感覺很棒
可以一目了然不同之處
在此先感謝熱心幫忙之住戶
但有一問題
即是約定版的第18條規定之「管理委員均為榮譽無給職,但因處理本社區事務,得由管理委員會決議酌發車馬費」
修訂版沒有修改
本人認為管理委員應該就是無給職
因為是熱心的住戶為全體住戶(包括自己)無私的付出
故稱為榮譽無給職
無給職可以避免很多的利益糾葛
若還可以領所謂的車馬費
那跟有給職有什麼差別?
若管理委員開會有錢可以領的話
很多不想管社區事務的人也會想來參選
因為反正有錢可以領
其他他都不管
那本來有心管社區事務的人呢
反正大家都同意了
反正車馬費由管理委員自己決議就好了
反正車馬費來自社區管理費......
久了
也會抱持著不領白不領的心態
可是車馬費的來源是全體社區住戶繳的管理費
為何可以以車馬費之名進入管理委員的私人口袋?
1.管理委員會自己決議管理委員可不可以領車馬費?可以領多少?根本沒有利益迴避,易生自肥之嫌
2.一次車馬費可以領多少?沒有規定上限,或規定提出證明實支實付,那一次車馬費領100元?300元?500元?還是2000元?5000元?都可以呢?沒有詳細規範,幾屆下來就會變成管理委員自己愛怎麼訂就怎麼訂,只要他敢就好了,沒有任何監督機制的後果就是社區管理費被一點一滴挖空
3.本來就是住在社區裡的委員,到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還可不可以領車馬費?他根本沒有支出車馬費,若還可以領的話,那這車馬費不就變相成為薪資或報酬了嗎?
4.管理委員若真的訂了自己開會的車馬費,是否應公布決議之金額結果予各住戶知悉?
......
凡事只要有利益牽涉
都會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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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建議
第18條修定為「管理委員均為榮譽無給職」
把但書拿掉
就讓熱心服務的管理委員可以光明正大的處理社區事務吧
以無私心、平常心、輕鬆心、把關心、服務心進入管理委員會
也以無愧心、光榮心將接力棒交給下一屆管理委員
祝福京都在大家的努力下越來越美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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