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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

2016-06-27 16:09 · 樓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可否免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按「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個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係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2016-06-28 01:10 · 2樓
那擺地攤賣菜,是不是也算營業呢?
2016-06-28 12:41 · 3樓
胖子 發表於 2016-6-28 01:10
那擺地攤賣菜,是不是也算營業呢?



擺地攤賣菜屬於市場攤販或流動攤販,重點在於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若有,仍應申請營業登記。

以下為南區國稅局之新聞稿,供您參考:

[南區國稅局] 市場攤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公營市場攤販反映,國稅局發文要求文到15日內要辦理營業登記,以前沒被
課營業稅,為何現在要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照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款規定,攤販得免依該法申請商業登記。又依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及第29條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
貨物或勞務,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但對於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因不屬肩挑負販沿街
叫賣之範圍,依法仍應辦理營業登記及徵免營業稅。
國稅局強調,市場攤販如非屬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亦非屬無固定營業場所之流動攤販,尚無免徵營
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之適用,該局於辦理稅籍清查時,查得有固定營業場所而未辦營業登記之市場攤
商,依規定會發文輔導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呼籲,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市場攤販,依法雖得免辦商業登記,但仍需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如營業人有未辦營業登記情形,請自動補辦登記,如有疑問,歡迎使用免費服務
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