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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最怕遇到的事:若是管委會和總幹事聯手

2016-06-27 10:01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6-27 10:47 編輯


我想大部分的管理委員都是善良誠實的,主委和監委的責任和角色就非常關鍵了.

只要其中一人正直無私,管委會的舞弊幾乎就能杜絕.

但若是"有心的"主委和總幹事聯手,監委不能自持, 那真是社區的末日了.


社區最怕遇到的事

http://tthankyou3.pixnet.net/blog/post/225453398-%E7%A4%BE%E5%8D%80%E6%9C%80%E6%80%95%E9%81%87%E5%88%B0%E7%9A%84%E4%BA%8B-

文摘:

社區混亂的首惡:管理委員會!

錢,是社區管理的基礎;沒有錢,社區無法管理;千方百計担任委員的有心人,目的也都是錢!

社區委員貪污的錢通常來自:

一,社區公共基金

舉例:把中信戶頭裡的一百萬轉到北銀,但入帳北銀時只有八十萬。或是任意把社區基金分散在數個不同帳戶,各由不同委員控制印鑑(而這就等同私人專用提款機);本社區至少仍有一個帳戶、數十萬到數百萬資金去向不明,無法追查!視犯行者創意,花樣繁多不及備載。

二,廠商回扣

社區委員直接向簽約廠商要求回扣最常見,如一百萬元的工程合約相關委員要求若干成數的回扣,或是廠商定時不定時地招待相關委員吃喝玩樂及性招待以爭取合約,甚至兩者皆是。

視回扣多寡和招待內容,相關委員通常都會簽下內容極不平等遠高於市價,甚至近乎割地賠款的合約,不論如何這種合約價錢一定高得離譜。

廠商將本求利,最後一定壓縮到服務品質,這種情況最常見於各項養護工程合約,只要不找原製造商反而找其它副廠小廠甚至不見經傳廠商來承包的合約,絕對都有問題!

三、自行承攬社區工程

這是社區委員自肥的第一招,其實委員若是本身學有專精又願為社區貢獻,社區可以得到物超所值的服務本無不可,但是,多數情況並非如此。通常是以遠超出市價標準把養護維修工程由社區委員或有關係的親友承包,項目可以從水電維修到園藝整理大小通吃。

本狼就見過把不到五十塊磚頭搬到卅公尺外,每人日薪五千元的帳單,還兩個人承包呢!

四、私帳公報

吃喝玩樂報公帳是很常見的,買自家東西發票回社區報帳更是正常,或是把家裡使用多年的舊電腦以全新價錢賣給社區,諸如此類,端看個人創意可自由發揮。

看了以上這些就可以知道為什麼許多集合式公寓大樓經常會陷入管理不良的混亂的原因了,由於傳統上當委員就是為了吃錢,也只懂吃錢,根本不知道也不在乎管委會有維護保養管理社區重責大任。

集合式住宅大樓不同於一般傳統式公寓,為了在這麼小的地方住進這麼多人(本社區佔地面積約卅乘四十公尺卻住了一千多人)一定要有大量的基礎設施,如水電配管、消防系統、電梯等等,這些東西都需要維護保養,還有門禁保全、環境清潔,都要相關廠商配合進駐後,社區才能住人,而這些廠商都要花錢!

有這麼多錢進出而沒有良好管理,有心人士就會混水摸魚圖利本身,管委會控制著每個月幾十萬、每年幾百萬的入帳,所以才會有這麼多人千方百計想担任管理委員,並阻擋真正有意服務社區者就是這個原因,他們不會在乎維護這些設施的重要性,儘管他們本身也住在這個社區裡。

只顧吃錢不管維護,社區不亂才有鬼!

管理委員會本身就是社區亂源!



社區管理的第二大亂源:總幹事!

總幹事會有哪些危害?

從前述就知道,因為多數社區的管理中心就總幹事一個人,管委會成員都要上班、所屬公司更天高皇帝遠,誰也管不了他,曾有一位能力極強(本狼生平所見最強)的總幹事,當面對本狼說:「委員一年一任來來去去,只有總幹事是不會更換的!」可見沒人管又油條的總幹事本位主義有多強,連管委會都沒放在眼中,手裡又隨時都握有大筆社區現金,若想挪用或盜取誰管得了。

所有廠商都要經過總幹事才能承包社區生意,他們甚至連給總幹事的回扣都有公定價(總金額的十到十五趴,狠一點的總幹事可以拿更多),或指定自己親人的公司來承包,本狼見過一些很資深及能力很強的總幹事很湊巧地都有親朋好友在經營和社區維護相關的生意;初掌社區時,來的廠商都只找總幹事談,打個招呼就把本狼晾在一邊就算知道是委員也一樣,可見這種風氣有多普遍,廠商給了回扣自然就算在合約的總金額裡,結果等於是由社區支付這筆回扣。

這就是為什麼有些社區管委會很乾淨,卻仍然會搞得一團亂的原因;[backcolor=Yellow]若是管委會和總幹事聯手,一齊吃社區,會闖多大禍、吃多少錢?[/backcolor]自己想想!

管委會就是一個小型社會,容易分派系;最常見是總幹事和吃錢派委員聯合對抗改革派委員,因為總幹事是最了解社區的人,也往往是住戶最熟悉最信任的人,一旦介入管委會政爭對重整社區是很大的阻力,因為他(她)能挑撥住戶對抗管委會,事實上,他(她)一定會這麼做。

只要總幹事介入管委會政爭,既得利益的保守派幾乎都會獲勝,在同時面對管委會反改革成員和社區住戶雙重反抗(有時還要加上廠商)之下,改革幾乎都是失敗收場!

2016-06-27 10:22 · 2樓
社區成員大家莫不關心社區管理, 就會這樣!


應了這句「不管政治的後果就是受到糟糕的人統治
2016-06-27 10:43 · 3樓
我是覺得在簽核時才是關鍵,一般社區支出都需權責委員及主監財簽核,如其中有委員有細心一點看,應該就不會有大問題.就只怕大多數委員都是叫他簽他就簽了沒有仔細去查看內容.一旦簽核就無法挽回.
2016-06-27 13:11 · 4樓
社區成員漠不關心
就會造就管委會任意做為

目前本社區就有此現象
2016-06-27 13:50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6-27 20:44 編輯


據個人經驗


社區一旦遭有心人把持, 社區管理委員與保全讓他們集結成一個團隊後

幾乎就很難再由他們手中拿回正常的管理權

他們幾個就自己集團內一個一個輪流擔任管委會內重要成員與維持數量過半的優勢席位

保全呢, 也就不管幹得再爛, 永遠都有理由把合約簽給跟他們配合度最好的那一家

保全出了事, 應該撤換吧?.....嘿嘿嘿, 沒那麼簡單, 換一家新保全公司, 裏頭人也就還是那幾個熟面孔

人家換了公司名, 又來投標啦!又來得標啦!又來配合原來的管委會集團一起荼毒社區啦!

然後胡作非為, 任意茲為, 遇到與法律抵觸的地方, 他們也會修改社區規章, 讓他們能遊走法律邊緣

持續的把持社區, 圖利自己

社區則越來越沒人管事, 外牆髒了也不洗, 草長了,花枯了,也不找人整理,

樓層本來一周清兩次, 現在好像不知什麼時候改成兩周清一次了....地板上的衛生紙已經一個禮拜了,還在那裡!

這因為錢都花在系統維護上......錢花完啦, 沒錢搞這些,所以大家省一點,忍耐一點, 要不然我們區分人權大會開會時,我們提議管理費每坪增加個 5 元好了, 現在物價上漲得厲害耶!

意見反應總是推拖拉, 發包修繕卻精神百倍, 社區一天到晚這個壞那個壞, 尤其那個一般人搞不懂的, 污水系統啦, 弱電系統啦,特別常壞.

停車場地板破損, 頂樓漏水, 下雨天地下室會積水........講了三年還是越來越破....越來越漏!

如果不能及時召集1/2以上住戶團結一氣, 重選委員,掌握重要與過半席次(這極難, 一般人都不會替自己惹這種麻煩)

這種的革命,小社區還比較好辦, 就找個ㄧ,二十戶,難度還可以, 要是像遠雄那幾棟, 動不動就百來多戶, 三四百戶的,誰也沒那精神去一戶一戶談,不是嗎?


碰到

勸你們, 趁早, 價格好時賣一賣, 找過新居, 比竟不傷心又不傷身!

2016-06-28 10:14 · 6樓
物價上漲總是所有廠商調整價格的原因,價格調整了,品質也不一定上升.老是在說編列的人員不足,增加服務人員了,但實際每天工作日誌中寫的都是只有幾件處理事項.雖然不見得是在摸魚,但將工作內容詳細列出甚至數據化也是避免被質疑是否有認真工作的主要依據.
2016-06-28 10:39 · 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6-28 10:42 編輯


弱者,你們的名字叫"公寓大樓住戶".

不論是物管保全,或是年度保養合約廠商,莫不把社區視為"很大一塊肥肉",

住戶拼命繳錢,管委會拼命花錢,廠商拼命賺錢,

極少數人主宰社區的修繕採購,也只有這極少數人天天笑呵呵,

幾年過去了,大家覺得真的有績優誠實,童叟無欺的好廠商嗎?

管委會責任重大,主委,監委和財委必須嚴格監督考核物管工作人員,

一個巴掌拍不響,社區管理不善,甚至被掏空,這四個人難辭其咎.

[backcolor=Yellow]不要再把"無給職"掛在嘴邊了[/backcolor]!
2016-06-28 10:50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6-28 10:54 編輯


管理委員跟廠商,保全業者走太近的

其實大多都有問題

尤其那種經常跟保全業者,廠商邀宴的,會到警衛室喝酒的,跟警衛廠商親熱異常的

特別要小心!

2016-06-28 11:50 · 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6-28 13:58 編輯


hahaha 發表於 2016-6-28 10:50
管理委員跟廠商,保全業者走太近的

其實大多都有問題


保全物管業者的執業名稱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人",

公司與聘用的專業人員都必須具備合法有效的證照,方能執行管理業務.

保全物管業者受雇於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是接受住戶的委託和授權,辦理管理維護公司之委託聘任,

所以,保全物管業者的老闆是社區全體住戶.

而管委會是受命執行對管理維護公司的監督與考核,

如果管委會自廢武功,自失立場,

委員(尤其是重要委員)和保全物管合約商及其工作人員"禮"尚往來,

這個社區的前景必然堪憂.

以我們的社區為例,總幹事的地位像是"主任委員",

大小修繕一把抓, 除了對少數重要或資深委員(掌握多數者)有交情外,

對其他的委員根本不屑一顧, 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

社區的管理會好嗎? 修繕採購會公正透明嗎?



2016-06-30 14:48 · 10樓
舞弊不都是內神通外鬼,只要有目的掛勾一起

2016-10-28 03:08 · 11樓
原來這麼黑,難怪住戶投訴管理員,從物管公司總幹事到管委會主委聯合起來恐嚇住戶,要住戶息事寧人,不然哪天走在路上被人家打,管委會可保護不了住戶,這是什麼世界啊~
2016-10-31 11:01 · 1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esperoda 於 2016-10-31 11:02 編輯


ssmallchen 發表於 2016-10-28 03:08
原來這麼黑,難怪住戶投訴管理員,從物管公司總幹事到管委會主委聯合起來恐嚇住戶,要住戶息事寧人,不然哪天走 ...


有網友說 關心社區 就應該擔任委員 或者參加管委會

實際了解會務的運作 體會擔任無給職委員有多辛苦

如果 管委會有三分之一的委員都不參加會議了

因為相對多數的核心委員主控全場

即使對明知有問題的議案投反對票 也無濟於事 又怕有事還要揹責任

即使當了委員 又有什麼用呢


有朋友列席社區管委會的會議 對某些有問題的議案提出善意提醒

就被在場的委員以優勢人力揶揄嘲諷 甚至被喝斥

另外有住戶提出好幾項興革意見 希望能列入這一年度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假設委員們都是基於愛護社區 公正誠信的心態服務 不是應該支持嗎

但是連續幾個案的表決結果 都是一票未得 全都被封殺

住戶們只能嘆息: 委員啊 你們好大 我們好怕




2016-10-31 11:29 · 13樓
其實也未必一定要自己出馬當委員才能改變現況

選舉時投票給正確的人也很容易啊

如果整個社區只有你願意投票給正常的人, 而過半數的其他住戶寧願選你認為不正常的人...

那就搬家吧 ! 你跟他們不同卦的
2016-10-31 14:03 · 14樓
yljimmy 發表於 2016-10-31 11:29
其實也未必一定要自己出馬當委員才能改變現況

選舉時投票給正確的人也很容易啊


謝謝您精闢的分析和建議.

我猜 您住的社區勢必制度健全 住戶的素質高 同掛的好人多 可能無法想像某些社區住戶的困境

不嫌棄的話 請提供貴社區的大名(私訊) 我們可以考慮搬到貴社區定居 無比感恩
2016-10-31 14:31 · 15樓
desperoda 發表於 2016-10-31 14:03
謝謝您精闢的分析和建議.

我猜 您住的社區勢必制度健全 住戶的素質高 同掛的好人多 可能無法想像某些社 ...


耶魯, 全北大特區住戶最多的社區

歡迎來做鄰居喲 ~

這裡的管委會從來就不平靜
人多派系就多

但是, 派系之間彼此互堅強力監督, 就平衡在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民主運作下, 也不會有機會出啥大錯

社區最怕沒人要當委員, 才會有機會讓想搞怪的人可以上下其手

如果大家都很積極的參與社區事務
最起碼參加區權人大會, 讓自己手上的一票發揮作用, 就不會讓惡心的人有機可乘啦

雖然群眾易受操弄, 但請相信多數人的智慧, 每個人都是很精明的
由多數住民自主選出的委員會, 壞不到哪去的

除非, 社區裡多數居民擺爛不想管閒事
2016-11-02 11:17 · 16樓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417&fno=2663

住戶如何控告管委會

文摘:

要A錢就得在支出上搞鬼,先看社區每個月的支出單據、收據、請款單、發票等加起來是不是等於支出總額,若對不上來也不用問或聽牠們解釋,就告侵佔,叫牠們去跟法官解釋!

若是對得上呢?單據逐項查核,特別是大小工程的單據

[backcolor=Red]最常見的手法就是空頭公司的收據或借發票[/backcolor],本狼接掌社區時就查到一張十一萬的收據,按收據上的電話和公司名稱去查,完全不對;打電話去經濟部查公司登記,結果根本沒有這家公司,不是已經倒閉或搬家改電話喔,而是這家公司從來沒存在過,所以,別以為有收據就沒問題!

這招幾乎是所有合議制管委會A錢的第一招,要A社區大錢就只有這招,所以合議制管委會非常喜歡做工程,愛做工程的管委會幾乎都有問題,清查牠們使用的料件,特別是消防機電料件;因為根據消防法,什麼地方要用什麼零件是白紙黑字,但這些合格的零件都很貴,隨最常見就是沒修報有修然後錢照拿,或用不合格的料件充數,這裡面會有好幾倍的價差!

把大小單據逐張清查,每項料件都去清點,空頭公司、料件不對等等,這幾乎都是偽造文書,合議制管委會A錢習慣以後通常不會也懶得擦屁股,這種東西隨便查都有!

無給之職 ≠ 清廉自持

退休人士 ≠ 公正無私

敦親睦鄰 ≠ 護短鄉愿

團結和諧 ≠ 文過飾非

嚴格監督 ≠ 吝於建設

擔任委員 ≠ 認真議事

法律規約 ≠ 保證無貪

官府公權 ≠ 除惡務盡

體制規範 ≠ 人人遵守

學歷優異 ≠ 品德高尚


人性是軟弱的!

教育不足以善化人心,道德不足以喚醒良知,

法律才是維護正義公理的最後一道防線.

2016-11-08 15:01 · 1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11-8 15:07 編輯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誰該監督?誰該誠信?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範本

第 七 條  乙方之注意義務

一、乙方對於本約所訂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含治安維護及緊急事故處理)
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乙方執行業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職務。

三、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乙方應對甲方盡告知說明之義務。

四、對於應保守秘密事項,盡保密之責,乙方不得對外任意洩露相關訊息。

第 八 條  乙方留駐人員之紀律

一、留駐人員由乙方負責管理運作,並受甲方之監督。

二、留駐人員除應遵守乙方之管理規章及勤務準則外,並應服從甲方之管理規定。

三、留駐人員如有怠忽職守或其他不法之情事,甲方得知乙方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或調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2016-11-15 08:55 · 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10-5 10:56 編輯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8 15:01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誰該監督?誰該誠信?


前陣子颱風社區外牆磁磚有掉落,管委會即以安全為由動作頻頻,不以提前召開區權大會
(區大是每年12/5),而以簽連署授權書,授權處理修繕事宜,住戶要求公布連署名單,要求公告授權處理的預算,確都置之不理堅稱只有工程做完再向區大報告,公告施工日期,
最近住戶發現管委會所委託的廠商【保賀工程行】。
求證新北市政府商業科TEL:29603456-5407 的結果,在今年中已停業撤銷的狀態。
這種情況住戶是該怎麼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
因為大家都對法律知之甚少,是該阻止管委動工,還是任由動工再舉發事實呢
2016-11-15 09:24 · 1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11-15 09:25 編輯


蕊貝佳 發表於 2016-11-15 08:55
前陣子颱風社區外牆磁磚有點輕微掉落,管委會即以安全為由動作頻頻,不以提前召開區權大會(區大是每年12/ ...


管委會和物管公司都不能信靠 , 唯有住戶積極監督, 勇於任事,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和福祉.
2016-11-15 10:06 · 20樓
sanyingcity 發表於 2016-6-30 14:48
舞弊不都是內神通外鬼,只要有目的掛勾一起


版大開這個版教會很多人。真是功德無量。請大家多珍惜琢磨吧。果然人性是脆弱的利令智昏
2016-11-15 11:15 · 21樓
蕊貝佳 發表於 2016-11-15 10:06
版大開這個版教會很多人。真是功德無量。請大家多珍惜琢磨吧。果然人性是脆弱的利令智昏 ...


Q11.問卷可否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答: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程序及相關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業已明文規定,故以問卷或決選單方式寄發各區分所有權人
抉擇並回收之方式,並不符前揭條例規定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Itemid=5#a1

內政部營建署 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2016-11-15 11:28 · 2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6-11-15 20:25 編輯


這倒是跟問卷不同是連署授權書,取得連署授權書是各個擊破的取巧方法,略過區權大會的旁門左道
2016-11-15 11:54 · 23樓
蕊貝佳 發表於 2016-11-15 11:28
這倒是跟問卷不同是連署授權書,取得連署授權書是各個擊破的取巧方法


電話紀錄:

諮詢日時: 2016年11月15日 11:40~11:45
主管機關: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
承辦人員: 張O芬小姐
電話號碼: 1999 轉 7888(代表號)

重點輯要:

1.公寓大廈社區之連署書,僅限於辦理"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用.

2.重大修繕或改良,必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據會議之決議辦理.

3.連署書無法取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2016-11-15 12:03 · 24樓
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該法之所以對於規約之制定及變更規範如此嚴格之要件,主要係因為在此種精神情形下,係以多數者之意見內容取代全體住戶之同意,而決定全體住戶應負擔之義務及應享受之權利,對於住戶影響之層面極大,自應經過大多數住戶充分地討論,且審慎之考慮方能為之。該法既強調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該等「出席」之行為,即屬法律規定之要件之一,為求慎重計,不得以事後追認會議記錄之方式為之。

易言之,若於決議制定或變更規約內容時未符合法定人數之出席要件,該規約之制定或變更即不合法,不具有制定或變更之效力,不因事後其他未出席住戶補充簽名追認而具有合法性。至於現今工商業發達,不少人因工作忙碌,無法挪出更多之時間決定公寓大廈管理事務,可能導致集合形式之公寓大廈因符合法定出席之要件困難,導致重大事項無法決定之缺憾,惟此項問題應如何解決,以何等方式(例如未出席之人得否事後再另行開會追認先前未符合決定人數之規約,或係採行如公司法之假決議方式等等)解決,應由立法政策決定,屬於立法者之權限,此等情形並非屬於「法律漏洞」,基於權力分立之原則,司法權不得介入。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29044&article_category_id=223&article_id=14272
2016-11-15 12:13 · 25樓
再好的制度,若是遇人不淑,結果就是如樓主所言。正因為如此,所以社區的住戶要多關心管委會之運作。如果大家只是袖手旁觀,那就會出現有機可乘的亂象。
2016-11-15 12:50 · 26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15 11:54
電話紀錄:

諮詢日時: 2016年11月15日 11:40~11:45


真是太感謝版主回覆,不然現在管委會與總幹事聯手以為我們都簽賣身契給他,有恃無恐了!真的住戶自己要自救
2016-11-15 14:10 · 27樓
保全落跑不還錢,為什麼經理被判賠?

法律問題:蘋果日報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報導台中縣吳姓男子在保全公司任職社區經理,因挪用社區管理費三十八萬餘元,簽立切結書每月扣薪、罰款十萬元換取留任,人事經理基於相識情誼,也簽名掛保證,豈料七個月後,吳男突然離職並拒還錢,台中地院判決吳和李連帶賠償三十四萬餘元。為什麼經理也要賠錢?
法律解析:
一、民法規定之保證有兩種,一般之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人事保證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
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二、本案據報導該保全公司規定,侵占款項還要賠償薪資十倍的違約金,但公司念其初犯,由
吳簽立切結書保證不再犯後,讓他只賠十萬元,從每月薪資扣抵,負責人事督考及勤務調
度的人事經理,也在切結書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但前年四月,吳男卻棄職潛逃,公司決
定一併求償侵占款和十倍違約金共六十八萬餘元。從報導的內容尚難看出人事經理所為的
保證是一般的保證,或是人事保證,但人事經理保證之範圍,至少包括吳男侵占之款項及
違約金。
三、本件人事經理既在切結書上簽名為保證人,則於吳男不能返還侵占之款項及支付違約金時,
就應代負返還侵占之款項及支付違約金之責任。所以,法院判決人事經理要與吳男連帶返
還侵占之款項及支付違約金。
附帶一提的是,擔任人事保證人時,應先了解對方人品、財力、信用等狀況,以免識人不深,
而任意為人擔任人事保證的結果,致自己也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http://www.phc.moj.gov.tw/ct.asp?xItem=186724&ctNode=24958&mp=027
2016-11-15 14:16 · 2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11-15 14:18 編輯


聘用合法,優質的保全物管公司,社區才有保障.

社區總幹事無照 害公款被吞 , 保全公司違法派遣 判賠34萬
2009年12月02日 / 蘋果日報

星光大道社區對 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提告求償,高院二審判決勝訴確定。

萬安保全派遣到北縣新莊市星光大道社區的總幹事,不僅無照,還在管委會主委侵占公款時,故意登載錯誤財報,致管委會未能及時追討,經管委會提告向萬安求償勝訴,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確定不得上訴。萬安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北縣工務局指出,民眾遇類似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萬安派遣的總幹事胡作非為!」社區住戶楊先生氣憤指出,社區委託萬安保全及其相關企業萬龍樓管公司負責管理,前年當時的管委會主委侵占公款,事後管委會發現,萬安保全派遺的總幹事郭文溪,不但本身無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證照,且還登載不實資料,因此對主委、萬安保全及萬龍樓管公司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纏訟兩年終獲高院二審判決勝訴確定。

財務報表登載不實

萬安保全公司遭指控,派遣擔任社區總幹事的人員無證照。
據高院判決文,當時主委領取150萬元公款後,侵占135萬元,剩餘的15萬元交由社區總幹事郭文溪存入社區銀行帳戶,郭卻在財報上登載存入金額為150萬元,導致管委會未能及時追討這筆錢,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並處以萬安保全、萬龍樓管公司應連帶賠償34萬6029元,主委則須返還公款並計息


萬安保全尊重判決
萬安保全羅姓法務主任認為,此案是星光大道社區的主委侵占公款,是社區內部問題,不明白社區居民向媒體投訴的用意為何?但會尊重法院的判決;至於為何派遣無證照職員擔任社區總幹事,則未回應。

北縣工務局使用管理科黃敏政股長指出,受聘擔任社區事務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公寓大廈事務管理員證照,若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對受聘個人,或派遣該員的公司處以4萬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

社區事務管理人員若是無照可提出檢舉
黃敏政股長表示,社區向外聘用事務管理人員時,可要求對方出示證照,若遇對方刻意隱瞞,則可向各地主管機關檢舉,不過若事涉侵占公款等民事糾紛,社區仍須自行向法院提告求償,由司法裁定。


如何得知社區總幹事人員有無證照
˙請對方出示。
˙在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以對方姓名查詢:http://cpabm.cpami.gov.tw/SearchPage.jsp?url=/search/bma/MPSearch.jsp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2016-11-15 14:32 · 29樓
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聘社區總幹事之風險,說明如下:


一、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 由,致受損害者,
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管委會需冒風險承擔,尤其是社區的代表:主任委員。

二、 如果所僱用之社區總幹事無法做背景調查,例如:是否有債務或信用不良、有前科紀錄…等,
很可能引狼入室,反而造成社區住戶更大傷害。

三、如果發現所僱用人員,不能勝任或須解僱,若惡質員工尋求黑道不法集團以暴力恐嚇或耍賴
方法,對付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們或住戶時,將不勝其擾。屆時請神容易送神難,可能會
破費更多才能解決問題。

四、如果自僱社區總幹事監守自盜,侵佔社區公共基金、挪用社區發包工程廠商款項,或未善盡
職責,將無從求償。

五、另外社區管理委員會有甄選及督導之疏失,受害住戶可以要求管理委員負損 害賠償責任。
( 此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 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
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六、社區所僱用社區總幹事若未取得管理服務人證照,則社區管理委員仍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服
務人管理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文內,經查證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729000010KK01929



2016-11-15 14:50 · 30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15 14:16
聘用合法,優質的保全物管公司,社區才有保障.

社區總幹事無照 害公款被吞 , 保全公司違法派遣 判賠34萬


謝謝,很受用
2016-11-17 14:42 · 31樓
蕊貝佳 發表於 2016-11-15 14:50
謝謝,很受用


真的很不解,大家乖乖的掏錢繳管理費,結果公款被濫用了,盜用了,侵占了,好像都與自己無關,是大家都很富有,不在乎小錢?或是就認命,破財消災?還是默不作聲,來日方長,自己早晚會當委員,不要把後路擋死了?
2016-11-17 14:55 · 32樓
蕊貝佳 發表於 2016-11-15 08:55
前陣子颱風社區外牆磁磚有點輕微掉落,管委會即以安全為由動作頻頻,不以提前召開區權大會(區大是每年12/ ...


說真的, 你若舉其他例子, 或許得跟著你罵管委會

但是, 外牆磁磚剝落...

我的天, 這砸下來萬一K到了誰或是誰的東西, 到時候要跑法院的是這些主委、委員啊

連這種緊急的狀況也要等區權會? 你們區權會從準備到正式開會要多久? 如果社區只有二三十戶, 或許可行吧?

至於委託的廠商有問題, 這就是你們要檢討自己的緊急採購程序是否失當了, 把社區內規拿出來修一修吧...

啥 ? 不想管 ? 那... 如果真的不想管, 被委員們亂搞也是剛好、應該的吧
2016-11-17 17:25 · 3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11-17 17:57 編輯


yljimmy 發表於 2016-11-17 14:55
說真的, 你若舉其他例子, 或許得跟著你罵管委會

但是, 外牆磁磚剝落...


緊急採購的定義為何?

【政府採購法問題解析】緊急採購適用時機應有作為實務解析
文 / 鍾昌賜【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
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7,&job_id=204800&article_category_id=886&article_id=121515

颱風吹襲造成災損,到今天差不多二個月了吧!

既有傷人危險,不應該立即處理嗎?

緊急採購可以容許拖延那麼長的一段時間嗎?

既然下月初就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差這半個月嗎?

關鍵在於招商的方式,和合約商的資格問題.

II.如921大地震後,各機關於本次地震後,因電力、交通、通訊、能源、辦公場所設施損壞或中斷,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時辦理採購有困難,且確有必要者,即得援引本法條採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工程會88年9月23日(88)工程企字第8814725號】


詢價比價還是要辦理的.
2016-11-17 21:15 · 34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17 17:25
緊急採購的定義為何?




不解?

我無法解讀你的邏輯
2016-11-17 22:13 · 3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6-11-17 23:11 編輯


yljimmy 發表於 2016-11-17 14:55
說真的, 你若舉其他例子, 或許得跟著你罵管委會

但是, 外牆磁磚剝落...


說真的, 你若舉其他例子, 或許得跟著你罵管委會

但是, 外牆磁磚剝落...
我的天, 這砸下來萬一K到了誰或是誰的東西, 到時候要跑法院的是這些主委、委員啊

連這種緊急的狀況也要等區權會? 你們區權會從準備到正式開會要多久? 如果社區只有二三十戶, 或許可行吧?

至於委託的廠商有問題, 這就是你們要檢討自己的緊急採購程序是否失當了, 把社區內規拿出來修一修吧...

啥 ? 不想管 ? 那... 如果真的不想管, 被委員們亂搞也是剛好、應該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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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颱風磁磚掉落發生在9-10月間,據悉,本社區緊急情況是可以提前一個月(10月底)召開臨時區權會,現在也已經修繕完工,而他們用連署盡速通過,一切招標與預算,無法透明公告,連署名單無法公告。就決定在區權會前開工,令人質疑的是程序正義。不是爭議安全問題。承包廠商是上一年承造過的同一家,管委會早就認識應避免落人口實,那麼不知廠商歇業怎麼說也說不過去吧。可是社區居民竟然都無所謂。
2016-11-18 08:32 · 3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11-18 08:51 編輯


yljimmy 發表於 2016-11-17 21:15
不解?

我無法解讀你的邏輯


邏輯很簡單:

緊急採購的時效性最重要,否則有何"緊急"之需?

既知磁磚掉落會傷人,為何拖延個把月才處理?失去時效性,就不符合緊急採購的意涵.

即使是"緊急採購",只是省卻公告招標的程序,但比價和議價仍是必要的.

廠商的資格,商品的規格或勞務的工作清單,以及廠商所報的價格,

不就是辦理購案時的審查標的?




以"緊急採購"的名義規避監督, 以連署書取代區權會決議,

用連署盡速通過,一切招標與預算,無法透明公告,連署名單無法公告


都有適法性的疑慮.
2016-11-18 08:40 · 37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18 08:32
邏輯很簡單:

緊急採購的時效性最重要,否則有何"緊急"之需?


100個讚,解說的簡明扼要。
2016-11-18 08:51 · 38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18 08:32
邏輯很簡單:

緊急採購的時效性最重要,否則有何"緊急"之需?


邏輯有問題

第一片瓷磚掉下來之前, 你能卜出何時會掉落, 預先召集區權會 ?
2016-11-18 08:57 · 39樓
蕊貝佳 發表於 2016-11-18 08:40
100個讚,解說的簡明扼要。


明人不做暗事.

辦理購案還要遮遮掩掩,畏首畏尾,何必呢?

我們不是自幼就學習"做人要堂堂正正,光明磊落,奉公守法,勿貪他人財物"?

怎麼當了社區"管理委員",人性和品格就全變了呢?





2016-11-18 09:13 · 4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11-18 09:27 編輯


yljimmy 發表於 2016-11-18 08:51
邏輯有問題

第一片瓷磚掉下來之前, 你能卜出何時會掉落, 預先召集區權會 ? ...


如果我是主委:

第一片磁磚掉落後, 立刻將危險區域封鎖隔離,張貼警示,提醒過往行人注意安全.

其次, 立即召開管委會"臨時會議",

先決議緊急修繕的目標後,馬上招商詢價,

若估價超過規約授權管委會支出的上限(假設為10萬元),

立即研議:

1. 是否提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 張貼公告,知會住戶有此緊急狀況,須立即處理.

3. 秉公平公正,誠信善良原則,公開招商的所有細節和評選結果.

4. 依據緊急採購之規定,選擇優良廠商即刻進行修繕.拍照存證.

5. 修繕完畢後, 於次月管委會辦理追認.

6.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報告.

沒有人會質疑"緊急採購"的必要性,關鍵是處理修繕的程序,態度和方法.


邏輯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