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6-23 10:03 編輯
在內政部公告的"規約範本"中,賦予監委的職權是:
監察委員應監督管理委員、管理委員會,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開宗明義第一句話就是"監察委員應監督管理委員"
管理委員中應該包含主委和財委,
但實務上,多數社區的監委似乎都與主委形影不離,
正直負責,勇於任事的監委,不是被罷黜,就是被運作後落選.
有為數不少的社區,會在規約中加註:
管理委員執行社區事務,應利益迴避。
為顧及監察委員獨立超然地位,有選舉權、罷免提案權,但無表決權。
立意是:監委的ˊ職責是依據法規,執行監督與審核,應該是公平公正,完全超然獨立的立場,
若監委介入社區的採購和修繕案,甚至自行提案接案,
就造成裁判兼球員,提案-審案-核准-驗收-付款審核,全由監委一人包辦,
那管委會的監督和管理機制豈不蕩然無存?
誰還有資格監督主委,委員和物管公司及其派駐人員呢?
更大的問題是: 監察委員應該由誰監督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