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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是否應迴避介入社區的採購修繕案?

2016-06-23 09:11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6-23 10:03 編輯


在內政部公告的"規約範本"中,賦予監委的職權是:

監察委員應監督管理委員、管理委員會,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開宗明義第一句話就是"監察委員應監督管理委員"

管理委員中應該包含主委和財委,

但實務上,多數社區的監委似乎都與主委形影不離,

正直負責,勇於任事的監委,不是被罷黜,就是被運作後落選.


有為數不少的社區,會在規約中加註:

管理委員執行社區事務,應利益迴避。


為顧及監察委員獨立超然地位,有選舉權、罷免提案權,但無表決權


立意是:監委的ˊ職責是依據法規,執行監督與審核,應該是公平公正,完全超然獨立的立場,

若監委介入社區的採購和修繕案,甚至自行提案接案,

就造成裁判兼球員,提案-審案-核准-驗收-付款審核,全由監委一人包辦,

那管委會的監督和管理機制豈不蕩然無存?

誰還有資格監督主委,委員和物管公司及其派駐人員呢?


更大的問題是: 監察委員應該由誰監督呢?


2016-06-23 11:13 · 2樓
監委當然應該迴避介入社區各項的採購案。

否則裁判兼球員,任誰都會不服的!

個人認為,管委會的各委員都應受全體區權人的監督!

如果做不好,就發動當棟的區權人罷免!

主委做不好,就發動臨時區全會罷免。

我們社區就有主委亂來,被臨時區全會罷免的案例!(當事人後來賣房搬離社區)
2016-06-23 11:15 · 3樓
監察委員可以由其他委員來監督,我想大部分的社區規約都大同小異,肯定會有罷免其他不適格委員之辦法,
當然這部分涉及到人為的變數很大,有利則隨之有弊,沒有一套制度是完美無瑕,都還是取決的當事者的自我標準以及規範。

另外,由於管委會是類似董事會的制度,因此監察人就理想上最好是避免利益衝突,而僅有監督罷免提案權,類似現在的監察院的功能,但就實務上,社區管委會常常連人數都湊不齊,假使再把一個當選委員的表決權麗給取消掉,那可能就導致管委會無法運作了,以我個人居住的社區就是如此情形,這點也不可不顧慮到。

最後,一個再好的制度如果導致於整個管委會無法順利運作,那也是徒然無功的一件事情,所以讓管委會一切都依照完美制度進行運作之前,應該要先教育、鼓勵社區住戶勇於任事,積極參與管委會的運作,這樣才會讓管委會運作得比較順暢以及降低弊端產生,我認為這個會比起去限制每個職務委員職責,反而是更加重要的事情。
2016-06-23 11:30 · 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6-23 11:33 編輯


kasa1107 發表於 2016-6-23 11:15
監察委員可以由其他委員來監督,我想大部分的社區規約都大同小異,肯定會有罷免其他不適格委員之辦法,
當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4 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
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勢必有少數人會質疑: "社區不是政府或公司,何需如此嚴格規範?"

政府執行購案,使用國家預算,國家的錢是由百姓誠實納稅所得,就是公款,

公款不但須公用,還要"法用",

公務員辦理採購,當然必須接受法治的規範與政風的監督.


社區的公共基金來自於全體住戶,就是公款,

管委會委員是接受住戶的信任和委託,代為執行管理職務,

侵占,圖利廠商或自己親友,收受不當餽贈或回扣,佣金,就是違法

也不應該巧立名目, 欺騙造假 ,或虎頭蛇尾,執行不力,造成社區和住戶的損失.
2016-06-23 11:48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6-23 16:58 編輯


鼓勵社區住戶勇於任事,積極參與管委會的運作,這樣才會讓管委會運作得比較順暢以及降低弊端產生


為何大多數的住戶對社區事務保持冷漠與緘默?我們可以開闢專章討論.

我們社區經歷了某一年重大的財務打擊,之後的確有善良誠實的住戶挺身而出,

連續二屆委員都非常努力的縮衣節食,彌補前朝的大窟窿,

另外就是制定財務收支管理辦法,將採購和修繕法制化,杜絕黑箱作業.


至於這些勇於任事的委員為何都隱姓埋名,不再出任呢?

除了管委會內部生態有很大的改變外,

想到一家老小的安全,心生憂懼 ,也是原因.







2016-06-23 14:39 · 6樓
感覺你是很有正義感和原則的人,為了避免北大社區變得冷漠,我就回應你的貼文。我社區的委員也是無償制,而管委會的編組除了主副主委,監委,財委等五個主要幹部,原則必須住在社區,其他委員有各分組負責社區各主要設施。比較好的是,我們社區公共事務的執行原則依法是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區權大會3社區規約4社區歷屆遵行的各種管理辧法,例如財務收支管理辦法,停車場管理辦法,等等。
職務祇是分工合作,並且有職掌說明其權限,管委會一定採取合議機制,投票決定,如果牽涉到敏感問題,甚至可以要求採取記名投票,會公告於社區佈告欄(含電梯內),管委會開會(含臨時會)皆要7天前公告,區權人可以旁聽,唯不得干涉會議。所有委員不得與社區承包商在社區公共場合之外的地點見面,當然更嚴禁進入家中。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但是所有委員都潔身自愛。
個人因為以前工作關係,做過投資標商也做過大包商。看多了形形色色,所以通常每次社區開標,除了希望物業和所有人介紹廠商來投標,除了本地,也嚐試外縣市廠商來參加,以免本地被圍。
其實社區中有專業的人材,某些採購在技術面評比中,也可請他們提供意見,一切原則是為社區謀取最大褔利。到北大社區來退休的人,很多都有很好的經驗,應該可以幫助你。
看到社區基金的資產,也許常常讓人有非份之想。我們也曾經歴過,所以在某屆區權大會修改規約時,為防止管委會亂使用社區資產,我們在規約中增訂了管委會處理各項事務的金額限制,別目前為止,雖然社區的物業管理費算偏低,但是幾乎每屆都有餘,這些都是為了社區屆齢(10年)後的大整修儲存的。
管委會本身沒有調查權,基本上,如果有心懷不軌的,除了訴諸社區全體區權人,很難有辦法阻止,但是規約(經區權大會通過)是可以彌補不足。因為擔任委員,就是承擔了法律上受託人的義務(民法),如果未依規約或是區權大會決議行事,像前述有些過份的標案,區權人是可以背信提訴的。
這些都是個人考慮,希望對你有幫助
2016-06-23 18:24 · 7樓
加油,堅持走自己的路
2016-06-26 08:49 · 8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6-23 11:48
為何大多數的住戶對社區事務保持冷漠與緘默?我們可以開闢專章討論.

我們社區經歷了某一年重大的財務打擊 ...


抱歉,延宕這麼久才答覆。

關於為什麼大家要冷漠,我想是因為當家過才知道其中的辛苦,今年有幸擔任我所居住社區的委員,
才發現要處理的事情一大堆,每個廠商因為長久以來的陋習而有不同的弊端出現,都需要逐一解決改善,
並且社區內的設備、管路等維護問題也因為前手未積極處理下,而需要進一步查核改善。

而社區即使有請物業管理公司也並不是可以兩手空空當個甩手掌櫃出嘴就好,
依然有相當程度的要親力親為下海做事,但身為普通上班族還不是退休人員的我,
發現這樣會佔有相當多的時間比例,導致影響了原本的家庭品質。

最好玩的地方在於,這樣的犧牲奉獻下,依然會有住戶認為管委會運作不透明、有黑箱、
甚至認為有貪瀆弊案的情況產生,因為在八百多戶的大社區內,要讓所有住戶滿足根本就不可能的事情,
更何況有許多人都好為人師,喜歡提供意見,但真要其進入制度內擔任委員偏偏又予以拒絕,實在令人無奈。

我想以上才是令人不敢參與社區事務的問題所在,以我本身而言,即便做得再好我下屆也不想繼續幹,
因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單想靠一年的時間改善所有的問題並且要把制度都上軌道實在太困難了,
千頭萬緒下也只能挑緊急且重要的事情先解決才行,只要不違法以及違反道德良知,
剩下的就交給其他賢能去執行即可。
2016-06-26 09:46 · 9樓
公司法規定:

董事會一定要通知監察人,召集事由一定要寫,否則其可主張該次董事會無效。此外,監察人雖可參加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監察人無表決權,不可加入表決


依此邏輯, 所以個人認為社區監察委員不得介入社區管理實務, 僅能提供建議意見, 連表決權都沒有

何論介入社區的採購修繕案!

2016-06-26 11:17 · 1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6-26 11:20 編輯


hahaha 發表於 2016-6-26 09:46
公司法規定:

董事會一定要通知監察人,召集事由一定要寫,否則其可主張該次董事會無效。此外,監察人雖可 ...


監督權和行政事務權本應分開
假如監察人介入行政事務
何須設置監察人這個位置
這個位置是為監督行政事務而設
贊成你的看法
2016-06-26 17:07 · 1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6-26 18:37 編輯


Kasa ,您是一位正直善良,忠實勤懇的好公民 ,社區住戶應該珍惜您的服務.

不違法以及違反道德良知:

-這應該是對所有任管理委員者最基本的要求.但實務上,能嚴以律己ˊ者幾何?

有住戶認為管委會運作不透明、有黑箱、甚至認為有貪瀆弊案的情況產生,或許有幾ˋ種可能:

-第一種可能: 住戶對商品或工程很了解,也許價格或品質令人生疑.管委會作法不當.

-第二種可能: 有心人刻意醜化好委員,逼退勇於任事,清廉自持的善良住戶或委員,久而久之,

正義的聲音就逐漸沉寂了.當管委會內部大一統,壞事怪事就一一出現了.

-第三種可能: 管委會確實運作不透明,有黑箱,甚至有貪瀆弊端,這應該是很常見的現象.

住戶冷漠,有各種可能的原因,

有住戶報怨管委會不透明,黑箱作業,還算是客氣的了.

但在某些社區裡,有些人用流言蜚語,栽贓抹黑善良委員,殺傷力更大.








2016-06-27 17:31 · 12樓
佳文轉貼分享: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6421&page=1#pid1700793
2016-06-28 12:35 · 1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6-28 12:37 編輯


應該要先教育、鼓勵社區住戶勇於任事,


沒錯, 愛北大社區管理有關的貼文, 都是在教育我們和所有的讀者,

了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關的法令規章 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72&Itemid=100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人管理辦法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44&KeyWordHL=&StyleType=1



或者閱讀非常有幫助的管理秘笈

崔媽媽公寓大廈- 認識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

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6512625

崔媽媽公寓大廈- 如何挑選物業管理公司

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7242506



還是看看眾多社區所遭遇過的困境

這不是童話故事,破解管理委員會貪污的手法

http://obo1on1.pixnet.net/blog/post/17069637

揪出黑心主委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435




管委會無力保護住戶的權益,住戶就必須團結起來,

唾棄不適任的委員,積極參與社區的管理與監督.
2016-06-30 14:19 · 14樓
監察委員的角色,監察主委財委及全體委員.
要有強大的公正意志信念, 如同律師法官特質.
在社區管理委員,他又是在管理委員會中,能做得好不多.
有看過,不只提案,還是提工程案. 而不是規章制度.或是糾正案等

有些定性不夠也是主委拉攏對象,變同一國,
但相對也可能有監委權勢過大, 似在主委及委員會之上

總之,不只要有優秀的主委領導,還有有優秀有能力的監委,代表全體區權人代表住住戶,監督管委會運作.
不然,最後常是無人監情況下. 出事已來不及了
2016-06-30 15:19 · 15樓
不只要有優秀的主委領導,還有有優秀有能力的監委,代表全體區權人代表住住戶,監督管委會運作.

這是最理想的管委會結構與運作,我們應該努力追求這個目標,不達目的,絕不終止.

正直善良,誠信無私的好委員, 需要全體住戶給予支持,做他們後盾,如此方能遏制主委,總幹事或不肖的委員上下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