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有一些修正要點提供,不知對本社區是否適用:
1.修正要點第二項中有敍明,為減低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因移交檢測內容、方式及費用之認知差距,衍生拒絶移交僵局,分別規定移交及檢測項目,檢測方式由雙方協議,檢測費用由起造人負擔。(修正條文第六條,現行條文第五十七條)
第六條: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保管,並於三個月內會同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其委任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完成移交。..............該檢測責任由起造人負責;檢測方式,由起造人與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或其委任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協議之,其檢測費用由起造人負擔之。
前項檢測結果未能通過,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令起造人於一個月內修復改善,並會同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委任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辦理移交手續。
以上內容實在太多,就擷取其中一部份,給各位委員們參閱,看看這條文對本社區的點交作業是否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