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5-1 15:05 編輯
案例: 某社區採購一批辦公家具,依據公告定價,交易金額總計50000元,廠商開了二聯式發票,
另加5%營業稅,發票金額成為52,500元.
說明:
許多廠商向公寓大廈管委會請款時,都會提到"另加5%營業稅",其實這是違反稅法的.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2 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
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和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的解釋:
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是"營業人"或"營利事業",而是核備在案的"管理組織".
2.既然社區管委會非營業人,辦理採購和修繕(勞務),廠商必須以公告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3.年度保養維修廠商於提出"報價書"時,5%營業稅必須內含.
參考:
銷售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先生來電詢問,去餐廳用餐消費,結帳時請店家開立統一發票,店家要求要多加5%,這是合理的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店家於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時,若遇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且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應稅商品(如:文具用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95元,營業稅額5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1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總計數皆為100元。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提醒營業人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標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須視買受人區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據以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或二聯式統一發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該所表示,依據財政部78年3月16日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所進一步說明,若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亦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核有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辦理,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惟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2%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