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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2016-04-12 08:38 · 樓主
聯合新聞網 2016/04/12 06:00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數。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http://times.hinet.net/news/18091769

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太OVER~
2016-04-12 10:33 · 2樓
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可能他家也是把鞋櫃擺樓梯間, 就會
覺得....只要鞋子擺放整齊, 鞋櫃就不算雜物了.....
2016-04-12 10:41 · 3樓
遇到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法官實在是社會的......

這種法官真的書讀得太多
事情遇到得太少
真正碰到事情就來個推委卸責
與他毫無干係
2016-04-12 12:01 · 4樓
私人物品放在公設上.........這也可以?



那我來去大廳佔一塊當儲藏室大概也行吧!

2016-04-12 12:45 · 5樓
請注意
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
這段話
所以, 要找一面牆, 最好是死角, 做不做櫃子應該沒關係
但是最好有監視器鏡頭對著的
不能鎖, 免得變成侵占
然後腳踏車啦、娃娃車啦、車上的洗車用具啦...
還有這張判決書, 要記得貼上去提醒大家「法律是站在我們這邊的」哈~哈~哈~
2016-04-12 20:25 · 6樓
有這種恐龍法官,難怪我們像是活在侏羅紀世界,到處都有隨機殺人、割喉的怪物,卻對這些畜生沒法度!
2016-04-12 21:59 · 7樓
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再上訴,可能會被二審推翻.

我也是認為公共走道, 放任何東西都是不可以的. 公共安全
即使整層4戶都是自己所有權走道,也都不能放置物品
不然,大家是否都放鞋櫃. 這個法官判例不是雜物.
倒退的社會.
2016-04-12 22:33 · 8樓
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該更嚴謹....

小弟認為:法官不認為大樓住戶的鞋櫃為「雜物」,這種論點非社會所能接受,應視這法官為「廢物」!
2016-04-13 07:48 · 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

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




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
(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2016-04-13 09:44 · 10樓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4_137:}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2016-04-13 11:10 · 11樓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您突破盲腸了,先不管市政府會不會上訴最後翻盤,這個判決後患無窮
2016-04-14 08:40 · 12樓
他這樣判才可以被"上述駁回", 然後再審, 再上述駁回, 再審....

法官永遠忙不完, 所以很缺法官, 不必擔心沒工作
2016-04-14 11:37 · 13樓
十方 發表於 2016-4-14 09:50
麻煩一下,是"上訴駁回"

"聲請再審"因為條件嚴苛,所以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哈....是啦....我是來胡謅的....
重點就是....法律來來回回越多(沒效率), 越需要更多的法官

2016-04-15 10:14 · 14樓
如果在自己買的汽車平面停車格上 停放腳踏車&娃娃推車呢?
民情以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