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6-3-30 13:14 編輯
台灣多數人反廢死並非不理性,而是「應報正義」觀念沒有被認真對待
關鍵評論網關鍵評論網 – 2016年3月30日 上午1:44
文:彭振宣
我對死刑該不該廢尚且沒有定見,但我對吳俊德教授那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應報符合公平正義嗎》的內容非常有意見。
文中宣稱,因為應報正義在施行上會牴觸人權規範,所以「現代人權規範不允許應報理論」。
應報正義主張的是既然人都有自身的能動性,當然必須為了自身的行為負責。但是拿人權論來抹消應報正義,邏輯上完全不通。人權論並沒有辦法解釋,罪犯為何不需要為了他自身能動性範圍內的決策負責。
最多只能證成當我們要按照應報正義的原則來實施刑罰時,會與人權規範相牴觸。但這頂多算是一種價值衝突的道德困境,無法推翻應報正義本身的正當性。
可是吳教授先驗的賦予《世界人權宣言》無上的權威,將他視為一種道德上的無上命令。只因為應報正義在實施上會與他衝突,就在無法否定應報正義正當性的前提下直接取消他。這我完全無法接受。
另一方面,在文中另一處吳教授提到:
「試想,今天如果在一時氣憤之下,我們同意讓台北捷運殺人案的被害者家屬,一人捅兇手一刀,這樣做或許可以稍微平息家屬心中的傷痛與憤怒,但果真如此,復仇的人所做的事情和原本犯罪的人又有何不同?」
這段論述同樣也令我無法接受。一件行為是否合乎道德,必須考量整個行為在前因後果中的意義。也就是他整體的「脈絡」。同樣是一方拿錢給另一方,雙方合意買賣合乎道德,詐騙違背道德,就是因為兩件相同行為背後的脈絡完全不同。
所以同樣是捅一刀,兇手對被害者下手跟受害者反擊的意義本來就是不同。我不知道「復仇的人所做的事情和原本犯罪的人又有何不同?」這種指控究竟為什麼得以成立。
如果真的要論證廢死,我認為廢死方應該認真面對應報正義的問題。既然應報正義無法被推翻,那合理的論述應該是討論下列兩者:
(一)犯罪者對犯罪事件的發生,究竟有多少能動性?多少的成因可以歸咎於社會結構的影響,多少的又該對個人究責?應該要找尋兩者間合理的估量機制,而不是直接抹消犯罪者的個人責任。
(二)如果應報正義的實行會與人權牴觸製造道德困境。那解決的方法應該是去發展出一種符合人權,也足以懲罰犯罪者,使他們對自身作為負起責任的刑罰。而不是用一些過度簡化的理論,去忽視應報正義的訴求。
我認為台灣多數人對廢死的反彈並非來自非理性,而是來自應報正義觀念並沒有被認真對待所造成的反彈。如果沒有人認真針對這點加以回應,未來類似對廢死的攻擊恐怕也不會停止。
以上資料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5%8F%B0%E7%81%A3%E5%A4%9A%E6%95%B8%E4%BA%BA%E5%8F%8D%E5%BB%A2%E6%AD%BB%E4%B8%A6%E9%9D%9E%E4%B8%8D%E7%90%86%E6%80%A7-%E8%80%8C%E6%98%AF-%E6%87%89%E5%A0%B1%E6%AD%A3%E7%BE%A9-%E8%A7%80%E5%BF%B5%E6%B2%92%E6%9C%89%E8%A2%AB%E8%AA%8D%E7%9C%9F%E5%B0%8D%E5%BE%85-45-1744172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