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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當法官比醫師還好

2015-12-16 18:10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5-12-19 23:37 編輯


大學生送醫亡 醫院醫師判賠2百餘萬
中央社中央社 – 2015年12月16日 下午12:57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6日電)一名大學生狂吐就醫卻因猛爆性心肌炎死亡,家屬認定醫療疏失而求償。最高法院判決醫院和兩名醫師應連帶賠償死者家屬207萬餘元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陳姓大學生原本就讀於嘉義中正大學,在民國95年1月劇烈嘔吐,被送往當地一家醫院掛急診,後來死於猛爆性心肌炎。事後,家屬認為醫院和醫師有醫療疏失,提告求償。
刑事部分,檢方根據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定無醫療疏失而不起訴。但民事部分,台南高分院認為,院方收治病患後未積極檢驗找出病因,拖延導致病患死亡,主治醫師、住院醫師都有疏失,判決院方和兩名醫師應連帶賠償死者家屬207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1041216
2015-12-16 18:24 · 2樓
法官是最好的職業。就算重大議題引起爭議。被稱為恐龍法官時。他還是高高在上的。
2015-12-17 06:05 · 3樓
個人經驗,醫生不積極找病因很常見,但是否因醫術不佳或疏失,我實在也不能判斷.
如果自已或家人,真的覺得不行,自救轉診或許比較有用.
2015-12-17 07:41 · 4樓
醫生是人不是神..沒有那麼大的本事救活所有患者..
這種判決出來..以後急重症的病人最好自求多福..
因為可能沒有醫生敢幫您治療!!
2015-12-17 08:19 · 5樓
沒看到判決內容無法確實判斷
不過
從轉載文意來看

<台南高分院認為,院方收治病患後未積極檢驗找出病因,拖延導致病患死亡,主治醫師、住院醫師都有疏失>
法律上的積極的意思是作為
消極的意思則是不作為
不作為要成立犯罪要件是
1.有作為義務
2.能作為而不作為
能作為而不作為來說
必需有一定的事實才能成立
所以
判決內容有沒有說明醫師是怎樣懈态???
沒看到內容又怎能知道孰是孰非???

2015-12-17 09:38 · 6樓
有的法官很棒,會根據不同的條件或環境去判斷該如何取捨法條....但也有只會讀書與死守法規的法官 (重背誦,只讀法條,不去體會法條的精神與意義)

像有些車禍...明明對方不守交通規定而出事,結果很多還被判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
每個人先天反應能力都有差別, 有人快有人慢...請問法官怎麼判斷啥叫"應注意而未注意"??
就像這個判決,雖然不清楚內容,但法官怎麼判斷"院方收治病患後未積極檢驗找出病因"??

台灣可憐之處就是出了一堆"法匠阿"...甚至連法匠都不如阿!
2015-12-17 09:43 · 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Thomas0826 於 2015-12-17 10:23 編輯


遊民 發表於 2015-12-17 08:19
沒看到判決內容無法確實判斷
不過
從轉載文意來看


刑事部分,檢方根據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定無醫療疏失而不起訴
如果無醫療疏失....那民事部分為啥還說"未積極找出病因"??

未積極找出病因如果成立...那不就代表有醫療疏失嗎? 哈
還是刑事民事部分,證據部分可以各說各話? 好奇....^^ 法律太深奧了 哈
2015-12-17 09:50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5-12-17 10:51 編輯


女大生半夜狂吐7小時不治 父母花9年爭公道
刑事無罪, 民事..........有罪.

這位民事法官打了刑事法官一個大巴掌.

特別查了一下,
猛爆性心肌炎的死亡率甚至可達50%到70%

SRAS致死率也才10幾%, 也沒醫生被判刑,
70%這麼高的致死率, 就算早幾個小時確診, 就能有所幫助?
2015-12-17 19:39 · 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belmicjoa 於 2015-12-17 19:44 編輯


急性心肌炎 (Acute Myocarditis)
症狀: 心肌炎的臨床症狀相當多樣且多變化,從沒有任何症狀到猝死都有可能。較常見的症狀是無其他顯著原因的心跳加快、或是有腹痛或嘔吐等腸胃道症狀。其他症狀包括胸痛、心悸、昏厥、呼吸喘快、發燒、異常心音或心雜音等等。正因為心肌炎的表現如此多變化且無特異性,造成急性心肌炎診斷上的困難度很高
診斷: 一旦臨床上懷疑有急性心肌炎,下列診斷工具可以協助診斷,包括胸部X光、心電圖、血液檢查、心臟超音波、心導管檢查及心臟肌肉組織切片檢查等等。
治療: 治療除了臥床休息減輕心臟負擔之外,常常需要利尿劑、強心劑或抗心律不整藥物協助治療,靜脈注射丙型免疫球蛋白(IVIG)可能會有幫助但實證上尚未有定論;心肌炎的照護需要有小兒心臟科醫師及小兒加護照護團隊的合作照顧。部分嚴重猛爆性心肌炎的病患甚至需要體外循環支持治療(即體外膜氧合器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俗稱為葉克膜ECMO)或者是心臟移植等等。臨床上有顯著症狀的心肌炎死亡率可達22%,猛爆性心肌炎的死亡率甚至可達50%到70%。痊癒後的患者仍需長期追蹤,因為心肌炎後的心臟本身有可能在未來產生擴張性心肌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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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法官所謂的(積極檢驗)是包括(胸部X光、心電圖、血液檢查、心臟超音波、心導管檢查及心臟肌肉組織切片檢查等等)都必須做才算是嗎?
而且治療方法也沒有所謂(針對病症的藥品,一定有效)。

真的要請法官代替醫學會訂定一個符合法官的積極檢驗方案,不然,下一個類似病人被(積極檢驗)後,發現只是(心理性精神方面)的狂吐,結果醫生被罵浪費健保檢驗、吃健保,還被病人告(故意整人做檢驗)。
2015-12-17 22:21 · 10樓
Thomas0826 發表於 2015-12-17 09:43
刑事部分,檢方根據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定無醫療疏失而不起訴
如果無醫療疏失....那民事部分為啥還說" ...



憲法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這條文的解釋是
法官只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不受其他人拘束
所以
民庭法官當然可以不受檢察官看法的拘束
自已判斷後判決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屬於某種證據
如果和其他證據衝突
證據力如何由法官判斷

另外
民事及刑事對過失的定義不同
標準自然也不同

2015-12-17 22:54 · 11樓
應該是記者弄錯了,寫錯新聞稿

中央社的記者蔡沛琪,已經改寫新聞稿了;
大學生送醫亡 醫院醫師免賠


聯合新聞網也由另一名記者林志函,寫了另一則新聞
指控醫師醫療疏失 家屬求償敗訴定讞


但是引用自中央社的舊新聞和標題,還沒撤下來
大學生送醫亡 醫院醫師判賠2百餘萬


蘋果日報一開始就寫,判醫院與醫師免賠
女大生半夜狂吐7小時不治 父母花9年爭公道


法律方面

刑事部分,檢方根據醫師審議委員會鑑定認定無醫療疏失而不起訴。

民事部分

一審: 嘉義地院判,醫院和醫師勝訴
96年度 醫字第 6號,判決日期991216,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二審: 逆轉,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醫院和醫師敗訴,家屬勝訴,獲賠兩百多萬
100年度醫上字第1號 裁判日期 1011225,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三審: 最高法院判醫院和醫師勝訴,發回高院更審
102年度 台上字第1920號 裁判日期 1021011,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四審: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審,維持醫院和醫師勝訴
102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 裁判日期 1040714,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五審: 最高法院,駁回家屬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