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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住戶如何在區權會上行使權利的《通知》

2015-11-09 20:15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懋萱 於 2015-11-9 23:13 編輯


《通知》內容
如圖片
已經有住戶向物管經理求證,是他們貼的沒錯。
答複原因是:時候到了就貼了。
問別的棟為什麼沒有,
答複是:時候到了也會貼……
然後又說要撤了K棟這個……

管委會知不知情暫時未知
總之本社區參選人登記日期為11.10
而11.09該棟就被公告,“經協商候選人為”,且連正委員和後補委員都分配完畢

實在是敲破腦殼也想不透這到底是什麼規則……
特求助萬能的愛北大
有高人能解此題嗎?

萬分感謝
2015-11-09 20:28 · 2樓
不是還沒登記截止?管委會已經內定委員了嗎?
2015-11-09 23:00 · 3樓
被管理員糾正題目了……謝謝
2015-11-10 06:57 · 4樓
十方 發表於 2015-11-9 23:50
請檢視規約中關於管理委員產生(推選)方式。
你要貼出來才能判斷是否合法。



本社區規約中,對於委員的選任規定很簡單,
“委員採無記名單記法分棟選舉,並以獲該分棟區分權所有人多較多者為當選,但承租人不得被委託授權參與管理委員選舉。”

其實此條還涉及另外一題。即規約中並未限定非區權人住戶參選委員需要被區權人授權。但是現在以會議記錄決議要求非區權人住戶要持授權書登記參選。
不知此條款無區權人大會通過僅以管委會會議決議是否有約束效力。
2015-11-10 08:07 · 5樓
哈哈哈,貴社區管理服務人好親切耶!還會教導住戶如何行使會議選舉權利,可惜我們選民代
都沒有這樣,也不知道要選誰,乾脆選委會換他做好了。
2015-11-10 08:32 · 6樓
通知已經被撤走了……
2015-11-10 08:40 · 7樓
看樣子這個公告基本上違反住户規約,也違背民主精神

委員會中有這種思維真是.......嘖..嘖..嘖...........
2015-11-10 08:52 · 8樓
其實不夠完整,沒有整個配票的措施,可能拿回去修改了吧。

貴 社區的人真是幸福,活在一切被設定好的環境。
2015-11-10 10:50 · 9樓
十方 發表於 2015-11-10 08:12
幫各位複習一下法律位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特別法)>民法(普通法)>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委 ...


這位十方朋友,欽佩你的法治素養,但是在你所提到的法律位階上,敝人有一點小小異見,
即"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這一點不太認同,原因在社區規約也是需經由
區權人會議決議產生、變更或修正。所以會議決議效力大於規約內容規定。
2015-11-10 10:56 · 10樓
十方 發表於 2015-11-10 08:12
幫各位複習一下法律位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特別法)>民法(普通法)>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委 ...


感謝專業分享
敝社區規約中確實並無對代理事項有明確規定
比如子女的區權人如果被住戶投票選成委員,實際上是因為要推選同住的父母,目前在投票當選後,敝社區是不允許再委託給父母來代理委員一職的。
其實比較像您提出的:
2.職務代理

當然本屆我們也努力說服推選的住戶先請區權人家人簽授權書去物管領表了。
只是如若後續仍然要遵循此例的話,建議管委會日後還是列入規約修改
2015-11-10 11:52 · 11樓
看來你們社區是讓有意擔任委員的住戶先去登記參選,但應該是不能以公告的形式去要求其他的住戶怎麼去投票.應該是由候選人自己去拜票才是.我們社區的方式每一棟都是自己去推選,每個人都是候選人,以得票數高的兩位為正選,得票數3~5名為備選.但常常有人被選上了還不做,要補選.{:1_756:}
2015-11-10 12:12 · 12樓
aj0818 發表於 2015-11-10 11:52
看來你們社區是讓有意擔任委員的住戶先去登記參選,但應該是不能以公告的形式去要求其他的住戶怎麼去投票.應 ...


我們今年很多除舊佈新之舉措……
住戶負責睜眼錯愕就好……

物管有公示候選人的責任,但是這通知不是公示,遠遠超過物管的責任甚至管委會的權力……
而且,我們11.10才是最後登記參選人……

所以,不明所以地張貼,又不明所以地撤掉,一切如兒戲……
2015-11-10 12:41 · 13樓
這是什麼鬼呀!
想參選是不用去填參選名單的嗎?
直接配票?!

到底是那個天才想來的鬼東西!
2015-11-10 13:03 · 14樓
黑麻麻 發表於 2015-11-10 12:41
這是什麼鬼呀!
想參選是不用去填參選名單的嗎?
直接配票?!


請息怒,那三位應該是已經登記參選的。
物管應該是做公示,而不是配票通知……
2015-11-10 15:07 · 15樓
懋萱 發表於 2015-11-10 12:12
我們今年很多除舊佈新之舉措……
住戶負責睜眼錯愕就好……



這樣來說應該是要等登記截止後同步公布各棟候選人的名單,很多除舊佈新之舉要看是修改了哪些部份的規定,如是規約的話,必須送由區權會表決才能更動,如只是一般的管理辦法的話,大多都是委員會制定後公告實施就可以了.但,所有的規約及管理辦法都必須遵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
2015-11-10 15:15 · 16樓
懋萱 發表於 2015-11-10 13:03
請息怒,那三位應該是已經登記參選的。
物管應該是做公示,而不是配票通知…… ...


好像不是你說的這樣喔

連正式,後備都分配好了耶!
2015-11-10 15:24 · 17樓
會不會區權會選舉也是做個樣子而已?
2015-11-10 15:54 · 18樓
側面了解...
有關某棟候選人公告拉票一事,管委會並不知情,
在獲知此離譜行徑後,已指示管理中心撤掉,
所以今日已不見那張通知了
2015-11-10 19:25 · 19樓
正媽 發表於 2015-11-10 15:54
側面了解...
有關某棟候選人公告拉票一事,管委會並不知情,
在獲知此離譜行徑後,已指示管理中心撤掉,


那對物管應有相應的懲戒吧?
2015-11-10 20:31 · 20樓
hahaha 發表於 2015-11-10 15:15
好像不是你說的這樣喔

連正式,後備都分配好了耶!


我要表達的只是,物管的也聽不懂 本應只是公示三位候選人戶號名字即可
結果他們把三位候選人內部協商的內容給弄成通知了……
2015-11-10 20:39 · 21樓
懋萱 發表於 2015-11-10 19:25
那對物管應有相應的懲戒吧?


對物管是否就該事件予以懲戒?
那得看當時簽訂的物業合約內容,
後續就交給管委會去處理吧!!

不怕神一般的住戶
就怕豬一般的物管
2015-11-10 21:09 · 22樓
正媽 發表於 2015-11-10 20:39
對物管是否就該事件予以懲戒?
那得看當時簽訂的物業合約內容,
後續就交給管委會去處理吧!!


還有仙兒一般的管委會……
2015-11-10 22:17 · 2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5-11-10 22:20 編輯


懋萱 發表於 2015-11-10 20:31
我要表達的只是,物管的也聽不懂 本應只是公示三位候選人戶號名字即可
結果他們把三位候選人內部協商的內 ...


1. 委員選舉報名截止時間未到, 物管就擅自公告候選人名冊,此違反公平原則與民主精神

2. 委員選舉是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選出, 而非能擅自內部協商席次,貴社區這次公告的三位候選人有搓圓仔湯之嫌

3. 一般物管公告通知文件必須經委員會同意用印方可施行, 如若不是貴社區物管違反社區管理規章就是貴社區管理委員會瀆職或也有參與搓圓仔湯之嫌!
2015-11-10 22:23 · 2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懋萱 於 2015-11-10 22:29 編輯


hahaha 發表於 2015-11-10 22:17
1. 委員選舉報名截止時間未到, 物管就擅自公告候選人名冊,此違反公平原則與民主精神

2. 委員選舉是由區 ...


目前無法求證該通知三位候選人是否知情。
我只知第一位候選人,不用任何人說任何拜票的話,自會高票當選。
他是本屆管委會委員中,本人唯一敬重的委員,德高望重是通過日常行事為人日積月累而來的評價。
雖然我本人從未和他講過一句話。
該候選人也是我認為目前唯一 在真正為社區服務的委員。

所以此公告他有無參與不做揣測。
總之,物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極其不專業……

PS.敝社區 公告 才用印
通知沒在用印……
好像上次大陣仗消防測試全部移車的通知上也沒章?
2015-11-10 22:37 · 2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5-11-10 22:46 編輯


懋萱 發表於 2015-11-10 22:23
目前無法求證該通知三位候選人是否知情。
我只知第一位候選人,不用任何人說任何拜票的話,自會高票當選 ...


很抱歉!, 會說他們三個人有搓圓仔湯之嫌是因為看了下面這句話所致


"結果他們把三位候選人內部協商的內容給弄成通知了"


建議貴社區不管公告,通知....只要出自管委會的任何隻字片語最好都要有管委會用印放行方可實施

否則,一些廣告,黑函...甚至假報表,假資料....通通被貼在公告欄,住戶會不清楚是否由管委會審核過,易生爭議!也代表管委會確實有把關送給住戶閱看之資料是經過審查, 管委會需要對這些公告文件負責的!

當然, 這只是我個人一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