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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社區 主.副.財.監.能連一任嗎 ?

2015-10-25 16:34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waitai 於 2015-10-25 16:35 編輯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區權大會 本社區在當年第一屆採用包裹式的表決通過第一份規約
我想很少人會很仔細的逐條去審視條文 所以也只能一次性通過這份創始規約
但日子久了慢慢檢視就會發現些許漏洞或是不何理之處....

本社區訂定了有史以來最嚴格的主.副.財.監連任資格 比選總統還嚴格
我想當年這份合約通過的條文 管委會一定有它的考量 這個就不再追朔原委

依照公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主.副.財.監是能連選一任
本人也提出規約修正提議單給管委會 但我門的管委會回覆的是 :

希望住戶都能輪流擔任委員參與社區事務,不宜修正
希望住戶都能輪流擔任委員參與社區事務,不宜修正
希望住戶都能輪流擔任委員參與社區事務,不宜修正
很重要所以要貼三次........
如果依照這個邏輯 那何必選舉呢? 直接用輪的就好了 這樣更省時方便每人都能輪到不是嗎?

個人不是因為此項提議沒上區權表決討論而有所抱怨 而是這樣的答案你能接受嗎?


不知大家的社區是否也如同我門社區 主.副.財.監只能擔任一任呢?

歡迎討論切勿口水攻擊~
{:4_151:}
2015-10-25 20:38 · 2樓
公版公寓法是規定可連選連任一次,是沒錯。但是它也規定社區有制定規約,依其內容。
所以貴社區既然明文規定只能擔任一次,就依該規定。

可能當初是為了防弊,而有如此規定吧?!

不過,要是主、副、財、監委員,這四位雖然退任原職位,但是又當選委員,僅職務互調,
仍然位居主、副、財、監,那麼結果還是一樣的。
2015-10-26 10:53 · 3樓
wenjou 發表於 2015-10-25 20:38
公版公寓法是規定可連選連任一次,是沒錯。但是它也規定社區有制定規約,依其內容。
所以貴社區既然明文規定 ...


我想當初怎麼訂的我門就不于探討 大型社區很多政策需要建置時間

若主委只能擔任一任 建置的時間就會被中斷 改朝換代也會產生無法銜接

政策就無法延續下去執行 當事人不同就會有不同的作法

就像我門社區一樣 e化都在建置中 好好的一個官網及e化佈建到一半 卻被別人給推翻了

搞了一個四不像的官網來 真的是啼笑皆非 ....

再來很多社區都已超過原建商保固期 很多設備都需要汰換 這也關係到後續招標及施工

若只限定一年任期 也會造成 這屆招標下屆驗收的問題 常常會碰到無法收拾的窘狀

所以才把議題拋出來讓大家來討論 是防弊重要呢?還是延續政策重要?



2015-10-26 11:52 · 4樓
waitai 發表於 2015-10-26 10:53
我想當初怎麼訂的我門就不于探討 大型社區很多政策需要建置時間

若主委只能擔任一任 建置的時間就會被 ...


法規是有位階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社區規約的母法, 所以社區規約"不得"抵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裏的規定,
基本上你們社區的這條規定依法無據, 是無效的. 如果有人想連任, 也選上了, 基本上, 可以不用理會.

如要修改社區規約, 基本上不是管委會可以決定的, 依法是要提交給區權會表決.
2015-10-26 12:28 · 5樓
LesterWu 發表於 2015-10-26 11:52
法規是有位階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社區規約的母法, 所以社區規約"不得"抵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裏的規定, ...


如果管委會直接攔截住戶提出的修改規約提案,不列入區權人大會議程那要如何是好?
謝謝
2015-10-26 13:07 · 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waitai 於 2015-11-5 22:53 編輯


懋萱 發表於 2015-10-26 12:28
如果管委會直接攔截住戶提出的修改規約提案,不列入區權人大會議程那要如何是好?
謝謝 ...


本人提出了6項規約修正 5項被擋下不上區權討論

我想我門管委會的職權真的比較大.....

會提出這些修正完全是因為本屆管委會鑽其漏洞胡搞瞎搞

1.找沒來參加區權會的建商(商店街) 完全無投票 然後事後找不知情的人委託出任委員
被住戶檢舉才被工務局糾正 事後解任
2.委員請假次數超過規約規定 不但不查核還繼續開會下去 硬ㄠ
被住戶檢舉才被工務局糾正 事後解任2位委員
3.卸任委員拿著磁扣到處串門子 還要住戶自己去說明如何濫用?
4.本社區有相當多是假日才來社區度假 若主副財監皆為假日客 那社區的政務要如何推動與督導
(此項同意上區權)
5.管委會在例會上 常常因代理問題 事後表決也把(委託代理)請假人之票數當成理所當然同意或不同意
看看我門的會議紀錄常常出席人數還比法定人數還少(其他都委託)也能做重大決議(例:大豐有線電視一案)

以上只是簡述本人為何要提出這些規約修正 並非對管委會找砸 白紙黑字明文規定有憑有據
才不會讓有心人鑽其漏洞~

2015-10-27 10:29 · 7樓
懋萱 發表於 2015-10-26 12:28
如果管委會直接攔截住戶提出的修改規約提案,不列入區權人大會議程那要如何是好?
謝謝 ...


區權會上也有臨時動議, 不過好像不知道要幾個人連署附議就能提出來表決?
2015-10-27 11:16 · 8樓
didy 發表於 2015-10-27 10:29
區權會上也有臨時動議, 不過好像不知道要幾個人連署附議就能提出來表決? ...


20人附議即可成案討論~
2015-10-27 11:48 · 9樓
waitai 發表於 2015-10-27 11:16
20人附議即可成案討論~


20人而已?這麽簡單?
確定?
2015-10-27 11:53 · 10樓
懋萱 發表於 2015-10-27 11:48
20人而已?這麽簡單?
確定?


20人附議是只能討論 還要經過大會區權人表決才能抵定

只是到臨時動議後現場的人數還剩多少.........看開點吧 !
2015-10-27 11:55 · 11樓
waitai 發表於 2015-10-27 11:53
20人附議是只能討論 還要經過大會區權人表決才能抵定

只是到臨時動議後現場的人數還剩多少.........看 ...


11.21前管委會應該還有一次例會吧,11.14?
那在下次例會前交連署書給管委會要求列入區權會議程,那需要多少人?
2015-10-27 12:47 · 12樓
waitai 發表於 2015-10-27 11:53
20人附議是只能討論 還要經過大會區權人表決才能抵定

只是到臨時動議後現場的人數還剩多少.........看 ...


有志者事竟成,發揮志工隊長的號召力
2015-10-27 12:55 · 13樓
dingding 發表於 2015-10-27 12:47
有志者事竟成,發揮志工隊長的號召力


等到臨時動議的時候,會場應該沒多少人了吧
就怕現場的住戶都投贊成票,也過不了三分之二……
2015-10-27 12:59 · 14樓
懋萱 發表於 2015-10-27 12:55
等到臨時動議的時候,會場應該沒多少人了吧
就怕現場的住戶都投贊成票,也過不了三分之二…… ...


先去搞清楚遊戲規則,2/3是什麼
2015-10-27 13:13 · 15樓
懋萱 發表於 2015-10-27 12:55
等到臨時動議的時候,會場應該沒多少人了吧
就怕現場的住戶都投贊成票,也過不了三分之二…… ...


開會遊戲規則很模糊嗎?別以為自己很渺小,只是所有權人之一,善用自己的權利8

http://www.moi.gov.tw/files/civil_law_file/d_38520_6086921296.doc
2015-10-27 13:42 · 16樓
dingding 發表於 2015-10-27 12:47
有志者事竟成,發揮志工隊長的號召力


其實早看開了~ 住戶沒那麼有空管規約修不修正的,有錢領就來參加,領完就走人,每個社區差不多都一樣。
個人會提出這不合理的規約,主因還是在管委會要如何延續政策,而非希望每個人都來當委員的回覆 。
新管委會上去主事者是帶領社區的領頭羊,一定會有些藍圖遠景,短短一年實際上真的無法落實。

為何? 本社區物業招標在7月,委員在1/1上任,一上任就要先跟前團隊辦理交接,等到適應後也要1-2個月的磨合期。再來提出新的遠景藍圖下去執行都要經過多次會議討論才能定案。接下來就要開始辦理物業招標....... 等招完標又要再磨合1--2個月,這樣還剩多少日子呢? 委員就準備卸任了,我想政策藍圖也不用執行了,因為到年底都會把重大政策交給下屆去做,那下屆的領頭羊又換了人? 誰能確保政策會延續下去呢 ?

這次沒列上區權討論就算了,若要在臨時動議提出,這屬規約修正一定要全區權出席的2/3人數才能修正,我想那是不可能達到的,就看以後還有沒有人願意再提吧 !







2015-10-28 14:29 · 17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規約有定義,就是以『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依據再進行規範。
規約沒有定義,就是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