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04年身心障礙市民運動會特奧輪鞋競賽規程(心智障礙)
第 二 條 日期與地點:10月31日(星期六) 於臺北市大佳河濱公園輪鞋溜冰場舉行。
第 三 條 舉辦單位:臺北市政府。
第 四 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凡設籍臺北市3年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智障類)之市民皆可報名參加,3年之計算係指102年02月4日前即設籍臺北市。
二、年齡規定:參賽選手均需8歲以上(民國96年10月30日前出生)。
三、參賽證明:選手參加比賽時應隨身佩帶臺北市104年身心障礙市民運動會競賽組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參賽(選手不得以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服務證、學生證或駕照等證件替代)。
四、凡未滿20歲之選手,應取得監護人之同意,自行評估體能狀況或洽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並具結。
第 五 條 競賽項目及分組:
(一)男子組:100m、300m、500m、1000m及4×100m,各單位各項目限報二名,每人僅能選擇一項註冊(接力賽除外);接力賽各單位限報名一隊,需附上選手名單(含候補),共6 名。
(二)女子組:100m、300m、500m、1000m及4×100m,各單位各項目限報二名,每人僅能選擇一項註冊(接力賽除外);接力賽各單位限報名一隊,需附上選手名單(含候補),共6 名。
第 六 條 競賽規則:採用國際特奧會最新輪鞋競速競賽規則暨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審定通過之輪鞋滑冰競賽規程。如規則解釋有爭議,以英文版為準。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第十二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後公布實施,公布網址:
http:// tpbm.neosj.why3s.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