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chialang 於 2015-8-22 22:53 編輯
前一陣子我想大家應該都在梯廳看到兩、三位委員被解職,然後遞補新的委員。
但很奇怪,我們 H 棟的主委連續三個月,取得鄰居委員的委託書,卻仍不作遞補?
社區已經按照第二十二條規約,執行多次前例,為什麼這次卻可以這樣例外?
從七月份的例會開完,理論十日內就要遞補,到八月份例會,我提案質疑,到現在我問總幹事,
得到的答案竟然是,"委託" 就算是親自出席,還拿自己的任職作為賭注。
我該怎麼解讀這樣的事情?
第二十二條 管理委員之解任
管理委員於任期中因積欠管理費三個月時、例會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死亡、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或喪失住戶資格或經原選出之管理委員三分之二或各該棟住戶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罷免者,當然解任。管理委員遭檢舉違反規約之規定或管理委員會訂定之管理辦法並經查證屬實者,當然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