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社區秘書這樣的態度,你能接受嗎?

2015-08-09 00:30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咪咪流浪記 於 2015-8-9 23:21 編輯


秘書這樣的態度,你們能接受嗎?




這位秘書是有修行的:

https://www.rulaibuddhism.org/testimony/vihara/29



https://www.rulaibuddhism.org/testimony/2635



2015-08-09 23:38 · 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咪咪流浪記 於 2015-8-10 00:03 編輯


補充一點,這位秘書口中的有事,是指他要進行宗教活動
並非有醫療、照護之類的要事。
2015-08-10 00:11 · 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andesy63 於 2015-8-10 00:16 編輯


你把對方的照片跟姓名都公布出來,有點過分吧?!
她是殺人放火的通緝犯嗎?!

私人恩怨不需要貼上來給大家看吧?!
您已侵犯對方的隱私,個資法刑責您清楚嗎?


1.對方是"耕讀園"的"邱秘書",你用照片很清楚昭告天下了
2.對方叫做"邱佳蓮"還在"土城如來精舍"修行也如你所願讓大家知道了

2015-08-10 00:16 · 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咪咪流浪記 於 2015-8-10 00:21 編輯


andesy63 發表於 2015-8-10 00:11
你把對方的照片跟姓名都公布出來,有點過分吧?!
私人恩怨不需要貼上來給大家看吧?!
您已侵犯對方的隱私,個資 ...


照片有掛馬賽克,
姓名與其他資訊都是公開性的。
本來他就很希望大家認識他,不是嗎?

我只是把她自己公開的資訊幫她宣傳一下
有錯嗎?
2015-08-10 00:25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andesy63 於 2015-8-10 00:40 編輯


咪咪流浪記 發表於 2015-8-10 00:16
照片有掛馬賽克,
姓名與其他資訊都是公開性的。
本來他就很希望大家認識他,不是嗎?


照片雖掛馬賽克,但你刻意公開她是"耕讀園"的"邱秘書"
姓名及資訊都是你刻意貼上來並非所謂的公開,在你未貼上來之前有多少愛北大的鄰居認識她?
對方有告知您"她希望大家都認識她嗎?"
請上法務部查詢個人資料保護法並了解你所要面對的刑責!!!

因為私人恩怨公開對方照片(特徵) / 姓名 / 工作地點(聯絡方式) / 職業 / 社會活動(參與宗教活動),就要看對方要不要告你了.
檢察官會讓你知道你有沒有錯!!!

該冷靜的是你!
請上法務部查詢"個人資料保護法" & "洩漏個人資料刑責"
2015-08-10 00:29 · 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咪咪流浪記 於 2015-8-10 00:46 編輯


andesy63 發表於 2015-8-10 00:25
照片有掛馬賽克,但你刻意公開她是"耕讀園"的"邱秘書"
姓名及資訊都是你貼上來並非公開,在你未貼上來前有 ...

請冷靜一點:
你是覺得,哪個部分是他的隱私?
是他耕讀園的秘書這部分是隱私?
還是他在精舍貼的文章是隱私?

那我反問你了:
如果我在愛北大貼了我的自傳
被你轉貼在美國網站
我是否要告你?侵犯我的隱私?
(因為我沒有希望美國人認識我啊!!)

他在耕讀園當秘書
你只要去耕讀園就看到他的名子公開在人進人出的大廳
所以只要我告訴別人,耕讀園秘書是邱佳蓮
就是侵犯他的隱私嗎?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2015-08-10 00:48 · 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討厭暱稱 於 2015-8-10 01:03 編輯


報復心真的是可怕
關係好時就包庇
關係不好時就xxoo
2015-08-10 01:08 · 8樓
討厭暱稱 發表於 2015-8-10 00:48
報復心真的是可怕
關係好時就包庇
關係不好時就xxoo


哪個人、哪個管委會、哪個單位、哪個高官不是這樣?
難道你是關係不好的人也會包庇嗎?
2015-08-10 01:25 · 9樓
咪咪流浪記 發表於 2015-8-10 01:08
哪個人、哪個管委會、哪個單位、哪個高官不是這樣?
難道你是關係不好的人也會包庇嗎? ...


主任好大,我好怕~~~
2015-08-10 01:48 · 10樓
討厭暱稱 發表於 2015-8-10 00:48
報復心真的是可怕
關係好時就包庇
關係不好時就xxoo


私下錄音說好報管委會究辦,結果跑來這裡伸張其所謂的"正義"
此風不可長!!
2015-08-10 02:07 · 11樓
關係好就包庇,關係不好就翻臉,兩者關係好奇..


讓陳淑華來告訴大家




2015-08-10 08:47 · 12樓
說實在的
版主跟物管私下的恩怨..真的不必要一直貼上來給所有人看
貼在你們自己社區的家族應該比較適當
因為並不是每個人都想要知道.....
2015-08-10 09:03 · 13樓
這態度我不能接受,但不是這樣的處理方式,立場不同看事情的角度就不同,態度是個人修養,贊同樓上的說法,社區的問題就回歸社區自行處理吧!
2015-08-10 09:20 · 14樓
最近常看見這一類的抱怨文,
這些是社區的事情,卻深怕別社區不知道,然後上北大PO文公諸於世,要讓大家知道

外人是不會知道貴社區內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是對是錯,外人也無法憑文章來斷定

個人是覺得多PO這類文章,只會讓人感覺社區的管理、素質、價值、...有些問題,PO越多,越對社區殺傷力更大


贊同樓上的說法:社區的問題就回歸社區自行處理

以上只是小弟淺見,請樓主息怒~
2015-08-10 10:22 · 1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5-8-10 10:31 編輯


咪咪流浪記 發表於 2015-8-10 00:29
請冷靜一點:
你是覺得,哪個部分是他的隱私?
是他耕讀園的秘書這部分是隱私?

請冷靜一點:
網PO個資肉搜 當心觸法
人肉搜索,侵犯隱私?
我國新版個資法於99年4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同年5月26日由總統府正式公布,此次修法,主要是將保護客體擴大至所有個人資料。參考新版個資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由此可知,人肉搜索影片中的資訊,如經間接方式但足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者,亦符合個人資料之定義,而須受新版個資法規範。

個人理解, 版主提供的資料, 侵犯當事人個資是相當明確的, 至於有沒有受到個資法保護, 就只能看法官認定了.
2015-08-10 10:22 · 16樓
咪咪流浪記 發表於 2015-8-10 00:16
照片有掛馬賽克,
姓名與其他資訊都是公開性的。
本來他就很希望大家認識他,不是嗎?


當一個人希望別人來評評理的po文,明顯因為其心態及方式而得不到共鳴
還覺得自己沒問題,都是they的錯
(攤手)
2015-08-10 10:34 · 1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咪咪流浪記 於 2015-8-10 11:14 編輯


請不要涉及人身攻擊,本件是否違法,前面已經說明很清楚了。
請就事論事,僅就所問稍加討論,不必深入研究。
如無需要,可不必閱讀本篇資訊,也可不必回文。
如有侵害樓主人格,必當訴諸法律。

這裡是自由板塊,我可以PO,你也可以PO,你可以批我,我也可以批別人。
我只是提醒你不要涉及人格權。
適不適當,見仁見智。
你可以就文章本身批評,但不必針對個人人格下手。
這樣講應該很明白吧?

一件事包含多層面,大家都不是了解得很清楚,只能就片面做評鑑,
觀看者心裡也要有準備,一切僅供參考,如有需要,可盡力調查真相。
但也不必所有事情都要了解真相,因為了解之後,你可能會讓自己陷入迷思。
一個故事,一個人物,所扮演的不過是一個片段。
不代表所有的理論與決定。
2015-08-10 10:49 · 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討厭暱稱 於 2015-8-10 11:01 編輯


咪咪流浪記 發表於 2015-8-10 10:34
請不要涉及人身攻擊,本件是否違法,前面已經說明很清楚了。
請就事論事,僅就所問稍加討論,不必深入研究 ...


別人討論你時:你說如有侵害樓主人格,必當訴諸法律
你指名道姓貼出當事人照片與個資時,可想過別人的感受?

就事論事:
寬以待己,嚴以律人形容的就是你現在這般的行為
用一隻手指頭指著別人之前,先看看自己現在離譜的行徑

有本事貼文批評他人,就要有本事被他人批評
取暖不成反被潑冷水就是如此這般!

地院高院本人近來常跑,不差這條
隨意亂提告反變誣告,做事前要三思!
2015-08-10 11:18 · 1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羅冰 於 2015-8-10 11:24 編輯


不太清楚樓主在社區是不是有擔任什麼職務,所以才會跟這位秘書有比較多的接觸。
一般住戶頂多就是拿包裹、掛號信的時候會跟社區秘書接觸,態度好不好也不會太計較;更不會去管秘書怎麼去處理公佈欄還是座位下方的廢紙箱;感覺這是公司主管會去管下屬的事,而不是住戶會去管秘書的事。

樓主如果對社區秘書有不滿,可以跟物管公司反應,畢竟社區秘書領的是物管公司發的薪水,而不是貴社區發的薪水。
2015-08-10 11:25 · 2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討厭暱稱 於 2015-8-10 12:02 編輯


貼出當事人個資就是你有問題,何須解釋一大堆來掩飾自己的離譜行為?
事情層面再多不如你個人心理問題多,侵犯他人權益是事實
取暖不成反被潑冷水!

以下對話取自版主的錄音,不得不懷疑是關係生變後挾怨報復嗎?(有點微妙的關係)

咪:你不要再掛我電話
秘:看你的表現囉~

秘:你根本就是故意的嘛!
咪:我沒有故意的,是因為我這段時間我都在包庇你
秘:你現在開始在找麻煩了
秘:你會不會做得太難看了?很難看!

秘:你根本就是故意的嘛!
咪:我沒有故意
秘:有!你很無聊耶~很無聊~很無聊~

咪:我交代你的事情請你老老實實的寫在工作日誌上
秘:以前不是甚麼都不讓我寫嗎?
秘:喔~你以前就是這樣阿! 阿現在變囉? 現在變囉? 不一樣就對囉?
2015-08-10 11:38 · 21樓
本文涉及私人恩怨, 與公共利益無關, 但明顯違反資法對個人資料的保護, 己建議網管刪除, 希望愛北大網管能妥善處理.
2015-08-10 11:38 · 22樓
羅冰 發表於 2015-8-10 11:18
不太清楚樓主在社區是不是有擔任什麼職務,所以才會跟這位秘書有比較多的接觸。
一般住戶頂多就是拿包裹、 ...


如果是單純住戶身份,為什麼還要報告管委會自請處分?
至於是以什麼身份發文,大家自己想!
2015-08-10 11:54 · 23樓
andy0702 發表於 2015-8-10 09:20
最近常看見這一類的抱怨文,
這些是社區的事情,卻深怕別社區不知道,然後上北大PO文公諸於世,要讓大家知 ...


小弟我的看法是
1.以我來說,愛北大偶爾上來晃晃,社區那塊,也不知道誰在審核,根本沒人理會,別說去那邊看,點都點不進去

2.愛北大如同一個小型社會如同yahoo,只要關心北大鄰居,都有權知道所有事情,現在都資訊時代,貼哪都一樣
兩邊我想都有贊同人,一定也有不喜歡看別人社區事物者,那~就別點進去看就好嘍!對吧!

3.另外,我好像沒看到社區抱怨文不能貼這,除非康版主說話:不准貼社區抱怨文,那就是另外狀況了

4.只是這位咪版主直接把人家行姓名貼出來,她也不是什們十惡不赦的壞人,似乎的確......不太好
一般社區住戶,接觸社區秘書頂多拿文件或報修東西而已
所以咪版主,建議以某種行為來討論就好,別這樣把人名字背景都貼出來~ 會讓人感覺很像故意在修理那位秘書
如果今天咪版主被人這樣貼出來,我想咪版主應該也很難接受吧

息怒!息怒!
2015-08-10 12:52 · 24樓
特地把他人的資料貼到論壇上給大家看

到底是有什麼樣的居心...看不太懂
2015-08-10 13:34 · 25樓
一樣米養百樣人?
2015-08-10 14:27 · 26樓
錄音只是片段,很難說有沒有經過剪接(不是指版主你變造喔!),要網友們對一段難辨真偽的錄音評理本來就不合理?當事人如果知道了說不定連網友一併告了。

若單以這對話判斷版主似乎以往對秘書有些包庇,只是現在突然要秉公辦理了,貴社區的管委會看到應該會想好好瞭解兩位適任與否吧!別為了一點私怨損人不利己。{:6_328:}
2015-08-10 14:36 · 27樓
搬板凳坐著看戲...來亂的〜快逃〜
2015-08-10 16:02 · 28樓
憲法上所保持的隱私權是個別人所有

● 參照條文-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color]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http://www.spydetect.com.tw/law08-02.htm-已上文字之網路連結處

~僅供參考~
2015-08-10 16:35 · 29樓
小銤 發表於 2015-8-10 14:36
搬板凳坐著看戲...來亂的〜快逃〜


結果這篇瀏覽人數最高.....{:4_186:} {:4_186:}
2015-08-10 17:00 · 3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TooBao 於 2015-8-10 17:06 編輯


這究竟是在處理事情 還是意氣之爭?

如果是想要處理事情, 應該循制度法規討論辦理
如果是情緒性的意氣之爭, 這樣的作法只是要他難堪。
不僅沒能解決問題, 還真的讓 2 個當事人及社區都很難看。

解決問題的方式有很多種, 看個人的智慧及修養囉。


還有 提醒一下, 別高估了每個人的壓力處理能力, 真的有人會為了網路霸凌而輕生。請小心處理。
2015-08-10 18:19 · 31樓
算了啦~一切都是空,別吵囉~阿彌陀佛!(溜;-)
2015-08-10 20:48 · 32樓
冷靜啊
聽起來沒甚麼要緊事
再溝通
2015-08-10 21:11 · 33樓
別人的宗教信仰, 不論你喜不喜歡, 總是該尊重
至於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或是涉及公然污辱, 這得看當事人要不要提告
依我對個資法多年來的認識, 就算再賭爛一個人, 我也絕對不會像樓主這樣幹

這樣做, 沒事的會變有事, 而原本有事的會變沒事

建議樓主自行將這篇文章下架吧
不然弄不好, 到時候說不定還得反過來求原告發發宗教的慈悲心...撤告
2015-08-10 21:44 · 34樓
我以前法律也是沒有修的很好
個資法沒特別讀過
但是版主把兩樣不同的資料合併在一起公開
適不適法可能就有疑慮了吧?
雖然他在貴社區的本名及工作是公開的
但是版主去找出他私人參與活動的資料也貼上來
我們假設找到的只是同名不同人
這樣是不是有公然侮辱的情況也說不定

又假設真的是同一個人
從我看來還是有不妥之處啦
除非他在貴社區也從事宗教活動
讓多數人都知道而且公開他的背景

不然我還是建議版主這篇下架吧!
2015-08-10 22:34 · 35樓
咪咪流浪記 發表於 2015-8-10 00:29
請冷靜一點:
你是覺得,哪個部分是他的隱私?
是他耕讀園的秘書這部分是隱私?


違反個資法無誤。當事人並沒有同意讓你公開照片
也跟公共利益無關。存粹是個人之行為
類似案例 罰款 或拘役

http://www.ithome.com.tw/node/82913
2015-08-10 22:38 · 36樓
大家好:
真是辛苦了各位一整天,有這麼多網友關心這篇文章。
說是文章,原始文我倒是沒寫幾個字,只是PO一些資訊,就讓大家爭論一些法律問題,可真是不好意思了!!
這篇文章我不會刪除,我做事不會畏畏縮縮,決不會後悔,因為這篇文章沒有違法。
違不違法不是否些網友說了算,但我堅信,我PO的都是公開性的資料,並沒有違法。
只要公開性的資料就沒有隱私的問題。這是我的觀念。
但是,
這篇文章似乎重點不在這裡吧?
也許各位常在網路或電視媒體看到某些人被欺負。
只憑片面判斷你當然會覺得有人被欺負,但您有沒有想過,背後這些被欺負的人是否有欺負人?
也許各位還停留在壯男弱女的階段,我只能說,自始這觀念就不太正確。
不要說誰欺負你,你在傷害到人的時候,你卻不自知,那真是可怕。
我覺得有些網友真的很公平理性,說詞觀念我真的可以接受。
但,有些網友刻意要影響他人思慮,或妨害他人言論自由,實在不可取。

人貴在有自省能力。您覺得呢?

2015-08-10 22:44 · 37樓
咪咪流浪記 發表於 2015-8-10 22:38
大家好:
真是辛苦了各位一整天,有這麼多網友關心這篇文章。
說是文章,原始文我倒是沒寫幾個字,只是PO一 ...


你在傷害到人的時候,你卻不自知,那真是可怕。
人貴在有自省能力。您覺得呢?

這兩句話你寫得真的非常的貼切,將這兩句話送給你!
以後,檢討別人前先反省自己

男女關係變質時,千萬記得氣度與修養!
2015-08-10 22:50 · 38樓
討厭暱稱 發表於 2015-8-10 22:44
你在傷害到人的時候,你卻不自知,那真是可怕。
人貴在有自省能力。您覺得呢?



我沒惹你,
你討厭這篇文章,你可以不看。
但你說到男女關係,有點涉及誹謗罪。
請注意。
2015-08-10 22:53 · 3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討厭暱稱 於 2015-8-10 23:06 編輯


咪咪流浪記 發表於 2015-8-10 22:50
我沒惹你,
你討厭這篇文章,你可以不看。
但你說到男女關係,有點涉及誹謗罪。


如你前頭所言,這裡是自由板塊,你可以PO,我也可以PO,你可以批人,我也可以批你
是不是毀謗,等你提告就知道囉!

2015-08-10 23:12 · 40樓
咪咪流浪記 發表於 2015-8-10 22:38
大家好:
真是辛苦了各位一整天,有這麼多網友關心這篇文章。
說是文章,原始文我倒是沒寫幾個字,只是PO一 ...


咪版主搜尋了秘書在外參加活動的紀錄並且附上
其實行為上某些程度來說就是人肉搜索
我找了相關人肉搜索的資料
咪版主還是參考看看吧!!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的「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人肉搜索」過程中,若涉及上開資料,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之「個人資料」範圍。

版主也許覺得秘書的資料網路上都可以查得到啊,您只是做個整理又不違法
但關鍵在您提供的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我只能說,還是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