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大學畢業,主修企管,專長自動控制,興趣園藝植栽及水族,熱愛網球運動,是三峽在地人士,資產頗多,擁有多間房屋,早期開設資訊公司,賣電腦、監視器等器材,做在地生意。但榮景不再,競爭下利潤日見減少,突然發現保全業「實在很好賺」,只需要「打電話找人」就可以經營,不需要「維修保養」、「售後服務」、「滿意保證」等等沒完沒了的服務,於是把資金與時間投入在保全公司。資訊方面僅留三個工程人員,並會計共用,節省成本。
某甲保全公司經營的有聲有色,三峽在地就囊括二十幾個案場(社區或工廠駐點),某甲因此也賺了一些錢。三峽大大小小新舊社區幾乎不難發現他公司的足跡。某乙因前科累累,在中和經營便當店,某甲替他安裝監視器,因而認識。乙經營不善,因而向甲借了數十萬未還。96年間,位於民生街某大社區由某甲經營之保全公司進駐,未料社區某位機車委員總是找碴,引起某甲不滿,於是購買了一些槍彈,找了前科累累的某乙,叫某乙到機車委員經營的店開槍警告,如果OK,槍就送給他,但某乙沒膽,只拿了二顆子彈,用電腦打字「想活命就收斂一點」,放在機車委員經營的店內,算是完成任務。
後來,某乙便當店倒閉,到某甲保全公司上班(前科累累也可以當保全?),甲乙配合,乙也常幫甲處理一些「需要用槍彈處理的事情」,於是槍彈有進有出,當成工具借還使用。當然某乙也記得某甲曾經說過,槍要送給他,未料97年某日,某乙因上班不正常,會莫名其妙失蹤,遭某甲開除,叫他離開公司,某乙不甘,為他「辦」那麼多事還這麼無情,於是要討還那支槍。某甲不甘,「我的槍為什麼要送給你?」「不如送給警察?」詢問朋友說自首可以減刑,於是聯絡三峽分局自首槍彈繳械,再供出某乙,想要把某乙抓去關。(某甲公司裝有監視器,有錄音,供出某乙的罪刑。)
案件經起訴,第一審,某乙遭判三年八個月,未上訴確定,入監服刑。某甲遭判6年6個月,因財力雄厚,請了律師上訴到底。第二審某甲推說槍彈是某乙的,只是「那時候」寄放在某甲那裏。(幹嘛要寄放在某甲那裏?怎麼不帶回家玩?)法官相信,並且依自首減刑,二審共判2年6個月,上訴三審駁回確定。某甲關了一年多假釋,回來繼續做保全公司老闆。
想一想,出錢買槍彈,主謀恐嚇他人的某甲,被教唆、只是幫某甲辦事的某乙,某甲判刑反而比較輕,你覺得公平嗎?
本篇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信不信由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