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知,三峽某保全公司老闆,99年間因持有槍械彈藥及恐嚇危安罪判刑二年多,隔年入監服刑,101年假釋出獄。
這位老闆很聰明,為了隱瞞事實,對公司內部及各客戶都假稱另一個名子,繼續做生意。
但,這位老闆根本沒有改名。
依據姓名條例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這位仁兄觸犯之罪,自執行完畢滿三年之內根本不能改名。
推算他執行完畢在102年,至今104年未滿3年,依法不能改名。
寫這篇文章是希望導正視聽,因為連他的員工都被騙了。
你的社區是這家保全公司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