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5-6-16 21:34 編輯
因監督不周所造成這個採購案有瑕疵
個人絕不迴避
但我一直強調的,這個案子確實上第四屆第四次會議通過,其決議是依社區採購辦法辦理,而且不光是我或是監委,都一直在強調這是個獨立案,不可與園藝維護合約合併
當時的物業事後並沒有依管委會的決議辦事,按目前合京與社區的物業的綜合管理企約書中,第二條第3款明確記載 物業公司必須完成管委會決議、主委會權責委員於職掌業務範圍內之交辦事項,並且於附件 社區綜合管理違規項目及相關罰則表 項次2 管委會決議交辦事項,管理中心未依期限內完成或嚴重未落實交辦事項,第一次罰2000元、第二次罰5000元,第三次罰10000元
我很想請問副主委,您於6/13晚間,當我問您案子是通過管委會決議的,物業公司未依管委會決議辦事,其責任也應該要追究時,為何相關的會議記載上,您僅僅一直在強調委員是否有違法之情事!
您居然回我:因為當時那些人員都不在社區了(意思是追不到人?),但這個社區是跟物業公司簽約的,按合約內容明白顯示有其工作範圍及相關罰責,過去社區哪一次按合約罰物館公司費用不是因為人的關係,這個案子通過時是合京物業,第一次請款時也是合京物業,案子沒有依管委會決議執行交辦事項,請款第一關的秘書跟經理在附相關資料時亦沒有發現就簽核……而現在社區物業還是當時的合京,適用上述的合約約束,您從來就不討論物業公司的問題,請問這樣公正嗎?
這世道要給別人扣帽子很容易,要脫下來很難,我也可以合理懷疑,目前正值物業合約到期,準備再次招標新物業,相信目前的合京物業還是會繼續參與投票,您在這時候刻意不處理物業失職的部份,是否與有其關連性?!
另外,由於物業未整理完整資料就提報管委會並於社區公告,造成社區住戶多所揣測,間接嚴重誣衊前任委員之名譽
比照去年家族中貓貓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5804要求的,要求物業做正式公開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