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anes855 於 2015-5-17 17:01 編輯
yljimmy 發表於 2015-5-17 13:59 
還原車禍現場!母從撞毀車頭抱出重傷珣珣
這個議題在網路上持續被關注
這件交通事故的肇事原因
主因還是在中華電信的工程車,走在比較小的馬路上(支線),遇到十字路口閃紅燈,沒有停車;確認幹道沒有車,安全無虞之後,再前行
次因則是小朋友的媽媽,開車遇到閃黃燈,沒有減速慢行
高速直接攔腰撞上中華電信工程車
但是,小孩會受傷這麼嚴重,還是媽媽的疏忽造成的
沒有讓小孩坐在後座的安全座椅、
沒有減速慢行、
小孩受傷後抱的方式、到處跑來跑去,讓頸椎更加不穩定,造成完全性脊髓損傷、四肢癱瘓
如果可以因為珣珣的故事,讓後續的爸爸媽媽、阿公阿媽多注意兒童安全座椅的重要性,
讓台灣早日擺脫 理盲、濫情的窘境,才是社會之福啊!
p.s. 最後的結局是:
雙方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公訴不受理
中華電信賠償660萬元(含汽車第三人責任險40萬元 、汽車強制責任險之醫療給付,不含汽車強制責任險之殘廢給付)
可以到裁判書查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判決、102年度、常用字別選交易字、第257號
以下是判決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廷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黃馥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1630、4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電信)網路工程師,駕駛工程車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駕駛
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年1月7日下午4時2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中華電信工程車),沿嘉義
市東區忠孝一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忠孝一街與保順路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
號誌,而閃光紅燈表示其應停車再開,即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
得續行,而其行進方向之忠孝一街係屬支道,另保順路方屬
幹道,是其應禮讓行駛於保順路之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
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於注意,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有吳○怡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女張姓女童(99年3
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張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被害人兒童
身分之資訊),沿保順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前揭交岔路口時,
亦疏未注意幼童應使用安全座椅等安全設備於車輛後座,且
疏未減速慢行,貿然前行,致甲○○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
右側車身與吳○怡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發生碰撞,張童
因車禍衝擊,受有脊椎外傷併脊髓完全性損傷,導致四肢癱
瘓之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之重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
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對被害人張姓女童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已與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告訴人吳○怡達成調解,願
與所任職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
營運處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660萬元(含汽車第三人責
任險40萬元及汽車強制責任險之醫療給付,不含汽車強制責
任險之殘廢給付),並已先行給付告訴人185萬元,剩餘475
萬元中之40萬元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由告訴人自行檢附單據向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435萬元則由被告及
其所屬中華電信公司於102年12月14日前給付,而經告訴人
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68至69頁、7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