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pigment 於 2015-5-12 15:09 編輯
sapling 發表於 2015-5-12 12:39 
你確定里長跟公所是這樣回覆? 沒有的話, 不就是造謠?
1.請教X長和X所有提報警方處理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
除者。
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者。
一○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2.請拿出5/9 和 5/10兩天罰單證據(因他們擺設2天), 讓我們里民知道X長和X所都有在做事,否則寫造謠之說也太無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