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物管 於 2015-5-9 22:25 編輯


通 報
主 旨:公共區域禁止放置雜物。
說 明:依據住戶生活公約第十六條使用守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1.各樓層梯廳走道(含住家大門前)供公眾通行及逃生使用應保持淨空,
禁止堆放任何私人物品。

2.若經勸導無效管理中心派人移置或清除,
其滅失減損責任由放置行為人自負。

3.敬請各位芳鄰配合,以免妨礙觀瞻及公共安全。




翡冷翠住店區管理中心
公告字號:翡冷翠(五)通字第1040505號
公告時間:104年5月09日至104年05月16日

管理中心 秘書 謝碧靜